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音樂學院章程
- 發布文號:陝教政〔2015〕12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7月21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5年07月22日
檔案發布,章程內容,
檔案發布
西安音樂學院:
你校《關於申報核准〈西安音樂學院章程〉的請示》(西音院字〔2015〕58號)及相關材料收悉。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並公開徵求意見,省教育廳決定予以核准。請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實施。
陝西省教育廳
2015年7月21日
章程內容
序言
西安音樂學院創建於1949年,前身為賀龍元帥擔任校長的“西北軍政大學藝術學院”,歷經“西北藝術學院”、“西北藝術專科學校”、“西安音樂專科學校”、“西安音樂學院”、“陝西省藝術學院”的變遷,1980年經國務院批准,恢復“西安音樂學院”建制。
學院以培養音樂專門人才、創作優秀音樂作品、繁榮音樂表演藝術、振興民族音樂事業為己任,艱苦創業,辛勤耕耘,開拓創新,走過了不斷發展壯大的歷程。確立了“明德教化樂音至善”的校訓,凝鍊出了“和而不同卓爾不群”的辦學風格。
為了明確學院的法律地位,維護學院的辦學自主權,構建現代大學制度,完善治理結構,規範辦學行為,實現依法治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院的全稱為西安音樂學院,簡稱“西音”;英文名稱為“Xi′an Conservatory of Music”,英文縮寫:XACM。
第二條學院的法定地址為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長安中路108號,郵政編碼:710061。
第三條學院由陝西省人民政府舉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辦學規模報陝西省人民政府核定。
第四條學院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立足陝西,帶動西北,輻射全國,走向世界,在保持傳統音樂與舞蹈精英教育的基礎上,推進藝術學理論教育和新興學科專業發展,適應和滿足日益變化發展的社會文化市場需求,使西安音樂學院始終處於全國專業音樂院校發展的前列。
第五條學院以教學型為基礎,積極推進和建設教學與研究兼備的大學。辦學層次以本科教育為主,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兼顧社會藝術教育,適度發展成人藝術教育。發展目標是在保持傳統音樂與舞蹈精英教育基礎上,積極推進藝術學理論學科的建設與發展,不斷拓寬辦學視野,發展新興專業、交叉專業,把西安音樂學院建設成我國西部地區規模最大、質量最高、特色最鮮明、引領音樂文化發展功能最強、始終服務地方經濟文化建設需要、在全國有重要影響力的高水平音樂院校。
第六條學院以音樂與舞蹈、藝術學理論兩個一級學科為主導,協調藝術創作、表演、教育、研究和管理等專業領域的平衡發展,重點扶持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緊密、具有鮮明特色的學科專業,積極推進新興、邊緣和交叉學科建設,構建以音樂與舞蹈學科專業教育為中心,兼備藝術學理論教育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群。
第七條學院人才培養目標是以培養音樂與舞蹈藝術專業人才為基本定位,以適應社會需求培養藝術複合型人才為努力目標,以遵循藝術教育的特殊規律培養創新型人才為辦學高點。努力做到表演、創作實踐型人才培養與理論研究型人才培養並重,藝術教育型人才與藝術管理型人才培養並重,專業精英型人才培養與大眾普及型人才培養並重。服務面向為立足陝西,服務西北,面向全國,為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供音樂、舞蹈、藝術研究、文化管理、藝術與科技等方面的專業人才。
第八條學院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學院堅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學院信息依法公開,依法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第十條學院實行院、二級學院(系)兩級管理體制,對二級單位實行目標管理和績效管理,逐步擴大其自主管理的領域和範圍,發揮其辦學主體作用。
第二章 學院與舉辦者
第十一條學院舉辦者為陝西省人民政府,陝西省教育廳主管。
第十二條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決定學院的設立、變更和撤併;
(二)依法確定學院的領導體制;
(三)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院負責人;
(四)指導學院的改革發展,並實行監督管理;
(五)評價監督學院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指導學院工作,為學院改革發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學院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三)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學院辦學經費,逐步增加辦學投入;
(四)支持學院開展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等活動;
(五)維護學院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學院享有下列權利:
(一)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擬訂招生方案,自主調節院(系)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五)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六)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機構之間的教學、科學研究、學術交流與合作;
(七)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八)評聘教職工的職務,調整其收入分配;
(九)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學院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二)尊重和保障教職員工和學生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其他機構對學院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監督評估;
(四)主動圍繞國家和區域發展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服務;
(五)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學院經費;學院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六)積極改善教職員工和學生在校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為其提供良好服務;
(七)維護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八)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院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六條 學院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堅持以人為本,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七條 學院是國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本科自主招生的院校。招生計畫報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自行組織專業考試,自主劃定文化提檔分數線。
學院的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學院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及標準,逐步推行學分制。
學院教育範圍還包括繼續教育、專業培訓、學術交流、音樂考級等相關社會服務。
第十八條 學院現有藝術學理論和音樂與舞蹈學兩個一級學科、十個二級學科,九個本科專業。學院著眼社會發展需要和辦學條件的改善,積極拓寬學科專業,走多學科辦學之路。
第十九條 學院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根據藝術教育的特點,學院公共教學、專業教學、實踐教學實行統一的教學計畫。
第二十條 學院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相應學位,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二十一條 學院積極開展音樂藝術理論研究和套用研究,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服務社會經濟建設,推進文化傳承,引領文化發展。
第二十二條 學院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合作辦學與學術交流,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二十三條 學院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依法依規授予名譽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四章 組織與機構
第一節黨委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西安音樂學院委員會是學院的領導核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行使對學院工作的統一領導權,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組織全院師生員工,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維護政治穩定和校園平安,保證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的實現;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動員、帶領全體師生員工推進學院的建設、改革和發展,不斷營造團結和諧、奮發進取、誠實守信、風清氣正的校園文化氛圍;
(二)領導制定學院發展戰略,討論決定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創造有利於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條件和環境;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培養、考核、任用和監督;
(三)加強學院各級黨組織的思想、組織、制度、作風和黨風廉政建設,發揮基層組織在學院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四)領導學院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共青團工作,對院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充分發揮各類組織的作用。
第二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西安音樂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院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院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 院長
第二十六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其職權和職責是:
(一)擬訂學院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學科建設、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和國際合作與交流;
(三)擬訂院內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院長人選,按幹部任免許可權任免院內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國家法律和學院規定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院資產,籌措辦學經費;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院實行院長統一領導、副院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八條院長主持院長辦公會議,處理學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學院實行院務公開,院長向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節學術組織
第二十九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學院學術事務的最高決策、審議和諮詢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審議學院學科建設、專業設定、教學與科學研究計畫方案,評定教學、科研學術成果,審議教師職務資格,受理學術爭議,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三十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的設立和人員組織,按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進行。根據學院建設發展需要,在學術委員會下設學科建設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節教學科研組織機構
第三十一條 學院設立二級學院、系及直屬部、教研室。二級學院、系(部、室)作為教學工作、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院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二級學院下設的系、系下設的教研室,按照職權履行組織教學、科研學術工作的職能。
第三十二條 二級學院、系(部、室)根據學院的規劃、年度計畫或授權,制訂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教材)建設及教學計畫,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決定本單位人員的聘任與管理;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管理和使用學院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院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二級學院、系黨政聯席會是本級組織的決策機制,由院長(系主任)、黨總支書記、副院長(副主任)、黨總支副書記等人組成。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本單位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四條 二級學院院長、系主任是本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向學院負責。二級學院院長和系主任定期向本單位教職員工報告工作。
第三十五條 二級學院、系黨總支書記負責本單位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院各項決定在本系的貫徹執行,支持並監督行政一把手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學院附屬中等專業音樂學校(簡稱附中),作為大學部優質生源培養和儲備基地,培養六年制、三年制中專層次音樂專門人才。附中在學院領導下,按照其自身特點規律獨立開展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院圖書館、現代教育技術與網路管理中心,為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和藝術實踐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五節教職員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學院教職員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院尊重和支持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員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學院教職員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四年為一屆。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職員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員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職員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學院工會是學院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員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第六節民眾組織
第四十條院團委在院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指導學生會工作,管理學生社團。
第四十一條院學生會是大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民眾性組織,是學院聯繫學生的橋樑和紐帶,是學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之一。學生會在院團委的指導下,按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獨立開展工作,代表學生的利益、權力,並履行應盡的義務。學生代表大會每2年召開一次,主席團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第四十二條院務委員會是學院的諮詢機構,依其章程對學院的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對青年教師的考核和對教學工作進行督導。院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為:院級領導,各系、處(部、室)主要負責人,正教授代表。由院長頒發聘書。
第四十三條學院支持院內各民主黨派組織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四條 學院教職員工人數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准的編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學院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委任、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
(四)編制外補充人員實行人事代理制度。
第四十六條 學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根據教學、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需要,從本院以外臨時聘請的專業教師、行政管理和後勤保障人員,按照國家和學院相關制度管理使用,支付勞動報酬。
第四十七條 學院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公平原則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院規定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學院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二)維護和珍惜學院聲譽,維護學院秩序和利益;
(三)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服務育人,管理育人;
(五)學院規則或者聘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學院教師應遵守《高等學校師德規範》,做到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培育精英人才。學院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院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五十條 學院設立教職員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生及校友
第五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條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規定的條件申請國家和學院的資助,公平接受學院教育,平等利用學院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跨學科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遵循藝術教育的特點,學生享有專業個別課、專業小組課、室內樂課、外出採風和藝術實踐課等學習形式。同時,有義務參加學院組織的公益性社會活動及演出任務;
(五)依照國家法律和學院規定參加學生社團;
(六)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學院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和珍惜學院名譽,維護學院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遵守學院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院倡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環境、熱心公益、遵守公德的良好品德。
第五十五條 學院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 學院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七條 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八條學院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第五十九條校友是指曾在學院註冊學習,畢業、結業、肄業的學生;在學院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學院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特聘教授。
學院視校友為學院的友好使者,是學院聲譽的代表,是學院的寶貴財富。校友亦當維護珍惜學院的聲譽。
鼓勵校友參與學院的建設與發展。學院對作出特殊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並設志紀念。
第六十條學院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為校友的繼續教育提供便利和條件。學院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院建設與發展。
第七章 經費 資產 後勤
第六十一條 學院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院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院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藝術實踐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學院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六十二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和預(決)算管理制度,建立財經委員會,堅持量入為出,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三條 學院依法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按照《審計法》的規定進行內部審計,保證資金運行合法、安全。
第六十四條 學院對擁有的合法資產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五條 學院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有智慧財產權。
第六十六條 學院依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分級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六十七條 學院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慶日
第六十八條 學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學院徽志是編鐘形繁體“樂”字圖案。學院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由郭沫若題寫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員工佩戴的為紅底白字,學生佩戴的為白底紅字。
學院徽志:
第六十九條 學院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郭沫若題寫的校名。
第七十條 學院校歌是《走進音樂》,安寧作詞,趙季平作曲。
第七十一條 學院確定每年的十月十八日為校慶紀念日。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根據本章程制定的學院規章制度應該符合本章程精神,與本章程發生衝突時,以本章程條款為準。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提交院長辦公會審議,由學院黨委會審定,報陝西省教育廳核准。
本章程修訂時,須按照核准的程式進行。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核准後,從學院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由學院黨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