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非經營性上網服務場所管理實施辦法

《西安市非經營性上網服務場所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6年4月22日印發。本辦法共十七條 ,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安市非經營性上網服務場所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非經營性上網服務場所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4月22日
西安市非經營性上網服務場所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非經營性上網服務場所的管理,促進網際網路上網服務活動健康發展,保護上網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網際網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本市範圍內非經營性上網服務場所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經營性上網服務場所,是指通過提供硬體設備、接入線路、網路資源等方式向公眾用戶無償提供有線或者無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的場所。包括為不特定對象提供上網服務的車站、機場、學校、賓館、酒店、商場、酒吧、圖書館、黨政機關、文體娛樂休閒場所等,以及在公共場所提供無線WIFI上網服務的單位。
第四條 本市非經營性上網服務場所網路安全採取“誰安裝誰負責”的工作原則。
第五條本市非經營性上網服務場所網路安全管理實行備案監督和網路安全審核制度。
第六條市公安局負責非經營性上網服務場所的網路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非經營性上網服務場所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開設非經營性上網服務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當使用經通信管理部門核准經營許可的ISP通信運營企業提供的線路,與國際網際網路聯網;
(二)有健全完善的網路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三)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有與其提供上網服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中大型場所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須經過專門安全培訓;
(五)安裝並運行符合公安機關管理要求的網際網路公共上網服務場所安全管控系統;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 非經營性上網服務場所的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包括以下幾種:
(一)防範計算機病毒、網路入侵和攻擊破壞等危害網路安全或者行為的技術措施;
(二)記錄並留存用戶登錄和退出時間、主叫號碼、賬號、網際網路地址或域名、系統維護日誌的技術措施;
(三)應當具有至少保存60天記錄備份的功能;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落實的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第九條 非經營性上網服務場所應保障網際網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正常運行,所採取的網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關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公共安全行業技術標準;
(二)相關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應當獲得公安部審批頒發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
(三)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業技術標準的聯網接口。
第十條非經營性上網服務場所的運營者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填寫備案表,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表由市公安局提供。
非經營性上網服務場所運營者、法定代表人、運營場所地址、計算機數量、變更網路出口線路、地址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一條非經營性上網服務場所不得實施下列破壞網際網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行為:
(一)擅自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安全保護技術設施、技術手段運行;
(二)故意破壞安全保護技術設施;
(三)擅自刪除、篡改安全保護技術設施、技術手段運行程式和記錄;
(四)擅自改變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用途和範圍;
(五)其他故意破壞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或者妨礙其功能正常發揮的行為。
第十二條 非經營性上網服務場所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依法開展的信息安全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非經營性上網服務場所依法進行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少於2人,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在本辦法公布前已開設的非經營性上網服務場所,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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