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區審計局,是西安市鄠邑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審計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區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省、市、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査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區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的審計報告,向區長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委和區級機關有關部門、鎮(街)黨(工)委和政府(辦事處)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國家、省、市、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區級(含開發區)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委、區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鎮(街)黨(工)委和政府(辦事處)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區級投資和以區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區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區級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照規定對區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以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開展全區審計領城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落實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計算機審計和審計管理專業培訓。
(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區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履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會議的組織和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機要、安全、保密、統計、檔案、信訪、接待、計畫生育、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擬訂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負責全區審計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後勤服務、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綜合考核工作。
推動建立健全區級內部審計制度,對全區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負責對本機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負責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採集、驗收、整理和綜合分析利用;負責對有關部門和區屬企事業單位網路安全、電子政務工程和信息化項目以及信息系統的審計;負責審計管理專業培訓;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負責審計稽核工作;貫徹落實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對審計成果進行整理、研究和綜合利用,起草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的審計報告,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負責審計整改事項的跟蹤督促和檢查驗收並提交整改結果,對整改不到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提出責任追究意見;負責銜接審計線索移送、審計結果會商、審計結果公開等工作;負責起草向區人大上報審計問題整改的工作報告。
(二)財政全融審計科。負責審計國家、省、市、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負責審計區級(含開發區)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鎮(街)政府(辦事處)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轉移支付資全;負責審計區級金融機構和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境內外資產、負債、損益;負責審計區級金融管理部門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三)行政事業與企業審計科。負責區政府相關部門及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現場審計;負責審計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區政府相關部門及直屬單位、鎮(街)政府(辦事處)管理的各類專項資金;組織審計區級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區屬國有事業組織的境外項目資產、負債和損益;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組織審計全區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負責審計區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不含金融機構、施工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財務收支;對區屬國有企業的境外投資企業開展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農業農村與社會保障審計科。負責審計區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和鎮(街)政府(辦事處)管理的農業農村、水利、扶貧開發、農業綜合開發、鄉村振興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負責審計區政府相關部門、鎮(街)政府(辦事處)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經濟責任與自然資源審計科。負責對區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區屬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對區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幹部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承擔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的鎮(街)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負責對自然資源管理、利用、開發、保護和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等情況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擔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負責審計區政府投資、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預算和項目竣工決算;負責對區屬國有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