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林業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二)負責轄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轄區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工作。承擔轄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上報、發布。
(三)負責轄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承擔建立健全轄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承擔轄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工作。
(四)負責轄區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承擔轄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承擔轄區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工作,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承擔轄區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轄區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承擔轄區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和利用評價考核,落實節約集約利用。
(六)負責建立健全轄區國土空間規劃體系。配合轄區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轄區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轄區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轄區的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的空間規劃相關工作。
(七)負責轄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工作。承擔轄區土地用途管制並監督實施,參與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承擔轄區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建設用地預審、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八)負責轄區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配合轄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的編制並負責組織實施;承擔轄區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轄區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的實施。
(九)負責轄區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工作。承擔轄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工作,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轄區市政交通和城市管線、軌道交通規劃方案的審查工作;負責建設項目交通規劃影響的評價審查;負責轄區綜合交通等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轄區交通市政規劃管理並監督實施;負責轄區內市政交通工程、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驗收等工作。
(十一)參與轄區村鎮規劃的管理及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參與擬訂轄區街辦及村鎮規劃管理工作計畫,並督促鄉鎮政府及街辦負責具體實施;參與、指導、督促轄區村鎮規劃組織編制並對規劃方案實施效果進行監督、評估;負責轄區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集中居住區工程建設項目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及違法建設認定工作。
(十二)負責轄區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及轄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治方案的實施;承擔轄區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承擔轄區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負責開展轄區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轄區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轄區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轄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轄區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轄區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轄區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承擔轄區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四)負責轄區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基礎測繪;負責轄區丙、丁級測繪資質單位的資質巡查、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等批後監管工作;負責轄區地圖市場的監管工作;負責轄區測量標誌保護;依法查處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和地圖市場違法行為。
(十五)負責對轄區落實中省市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負責轄區建設項目的土地供應後巡查和閒置土地的調查處置;配合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方面重大違法案件;做好轄區土地、規划行政執法工作。
(十六)承擔轄區“十三五”移民(脫貧)搬遷工作。
(十七)負責轄區城市設計、建築設計、城市更新和城市雕塑、名城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八)指導轄區林業管理工作。
(十九)負責轄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的監督管理。做好轄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有關工作。
(二十)做好市局行政審批事權下放有關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
責統籌協調分局的各項工作;擬訂分局工作制度,起草全局性文稿,審核規範各類文稿;負責績效和目標管理、質量體系管理工作;負責分局黨委會、局長辦公會等有關全局性會議的準備和記錄,督促會議決定、決議的落實;負責組織分局綜合統計、分析;負責分局的黨務工作,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辦理人大、政協定(提)案;負責轄區內的會議決定事項、領導批辦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負責機要保密、信訪維穩和檔案的管理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內保全全工作;配合市局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開展有關工作;配合市紀委派駐紀檢組和局機關黨委紀委開展有關工作;承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法規督察科
負責轄區有關規範性檔案審查和清理工作;負責轄區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政策法規的釋義、諮詢工作;負責轄區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轄區法治宣傳工作;負責轄區耕地破壞程度鑑定工作;負責督察轄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及測繪領域的行政行為,糾正、撤銷違反自然資源和規劃及測繪領域法律法規的行政行為;配合上級部門做好轄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及測繪領域的督察、檢查工作;根據授權,承擔對轄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及測繪領域法律法規、公共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自然資源管理科(地質災害防治科)
負責統籌轄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負責轄區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工作。負責轄區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負責轄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負責轄區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工作,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負責轄區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管理轄區內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負責轄區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參與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治方案並指導實施;指導轄區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轄區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轄區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資源管理相關工作;配合做好礦產資源開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指導轄區各項林業管理相關工作;承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規劃管理科
負責參與轄區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跨區(縣)的重點區域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的組織工作。配合做好轄區“多規合一”工作和各項專項規劃工作;配合做好轄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負責轄區市政交通類建設項目的方案審查工作;負責規劃驗收工作;配合相關處室擬訂轄區城市設計、建築設計相關政策與標準,並組織實施;配合做好轄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築、近現代優秀建築的認定、申報和公布等規劃管理工作;參與轄區村鎮規劃的管理相關工作;承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土地管理科
負責轄區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轄區土地資源市場監管和利用評價考核,落實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轄區土地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負責轄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工作;負責轄區土地用途管制並監督實施,配合組織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牽頭批而未用土地的監管工作;負責增減掛鈎工作和企業改制審批工作;負責轄區內的省、市重大工程、重點項目和專項工作的管理、保障工作;負責轄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負責土地二級市場管理工作;負責轄區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的實施;負責轄區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工作;負責轄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工作,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承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人事財務科
負責分局幹部隊伍建設;負責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出國政審、教育培訓、招考錄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人事檔案管理、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分局財務、“四險一金及職業年金”、固定資產的帳務管理工作;負責分局各類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分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稽核工作;負責分局預算執行及績效評估、監控和評價;負責轄區各類規劃設計招投標程式和制度工作;負責分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負責收取轄區有關費、稅;承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行政審批科
負責建立分局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的標準化審批制度;負責轄區規劃審批相關工作;負責轄區建設用地預審、選址意見確認及劃撥土地審批、劃撥土地決定書的辦理工作;負責組織擬訂分局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的辦理流程;負責分局審批服務視窗的運行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三級四同”目錄上事項的集中審批工作;負責分局政務信息公開、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分局信息公開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分局各類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正式受理前的提前服務、集中會商、論證協調等工作;承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負責轄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轄區土地權屬確定、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建立健全轄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承擔轄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承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黨的機構。
按照黨章及有關規定設定。
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閻良分局下屬事業單位
分局資源規劃執法監察隊主要職責:負責轄區土地資源和規劃領域的執法監察工作;負責轄區批而未用土地情況進行依法處置,並將處置結果報告土地管理科及資源規劃所;負責國有土地臨時用地的審批;負責轄區城市規劃範圍內建設項目日常巡查和違法建設認定工作;承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分局資源規劃所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自然資源和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履行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管理職能;制止和糾正自然資源違法行為;負責轄區批而未用土地的巡查工作,並將調查情況報執法監察隊依法處置;配合做好土地二級市場管理工作,依法依規征繳土地收益;負責轄區內國土空間規劃、自然資源登記及糾紛調處,自然資源確權調查、利用調查、資源違法行為巡察等基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