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禁止運送有毒化學物品車輛經108國道黑河流域段通行暫行規定》在2001.05.10由西安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禁止運送有毒化學物品車輛經108國道黑河流域段通行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05.10
- 實施時間:2001.05.10
經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第一條 為了防止車輛運送有毒化學物品造成黑河水源污染,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經108國道黑河流域段運送物品的車輛,均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108國道黑河流域段,具體是指108國道周至段10公里處至90公里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有毒化學物品是指GB6944-86化學物品品名表所列的能夠對飲用水源造成有毒有害污染的無機劇毒品、有機毒害品和酸、鹼性腐蝕品。有毒化學物品的具體範圍按本規定附錄所列項目執行。
第四條 周至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運送有毒化學物品車輛經108國道黑河流域段通行工作的領導。縣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執行工作,縣環保、水利、交通、衛生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規定的執行工作。
市公安、環保、水利、交通、衛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規定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五條 108國道黑河流域段為運送有毒化學物品車輛的禁行路段(以下簡稱禁行路段),禁止一切運送有毒化學物品的車輛從禁行路段通過。運送單位和個人應根據運達目的地調整行車路線,從其他公路繞行。
因特殊情況確需通行的車輛,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安部門採取保護措施後,方可通行。經批准允許通行運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公安部門的各項規定。
第六條 由公安機關在108國道周至段10公里處和90公里處設禁行檢查站,負責禁止運送有毒化學物品車輛通行檢查工作。所有運送物品車輛的駕駛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禁行檢查。
第七條 在108國道周至段10公里處至西安方向和108國道周至段90公里處至洋縣方向每隔5公里設定醒目的禁行標誌牌。標誌牌應標明“前方為黑河飲用水源保護地,運送有毒化學物品車輛禁止通行”等字樣。
標誌牌由公安機關製作設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標誌牌。
第八條 任何人不得在禁行路段洗刷車輛或者傾倒垃圾廢物。在黑河水源地保護區範圍內的廠礦企業不得使用有毒化學物品。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經禁行路段偷運有毒化學物品或者運送有毒化學物品強行通過禁行路段的,由公安機關對違禁車輛予以扣留,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造成水源污染的,除按有關法律規定責令賠償損失外,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西安市城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損毀標誌牌的,除賠償損失外,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由環保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鼓勵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制止,公安機關對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 侮辱毆打執勤人員或拒絕、阻礙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執行本規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秉公執法。對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