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財政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擬訂全區財稅發展規劃、辦法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全區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貫徹落實市對區縣的財稅政策、財稅體制和轉移支付制度。貫徹落實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負責管理區本級各項財政收支。負責編制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制定區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區級部門年度預決算的編制和調整工作。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全區和區級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區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負責全區政府預決算和部門預決算信息公開組織工作。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
(三)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調整政策。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貫徹落實全市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全區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區級國庫業務。制定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負責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政策和相關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貫徹落實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區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贈)款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國債遺留問題和特種國債兌付工作。
(七)牽頭編制全區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擬定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區資產配置標準。
(八)研究擬訂支持地方金融改革和發展的財政辦法,按規定管理財政政策性金融業務。制定全區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根據區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區屬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政府融資拓展業務;負責區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引導基金的管理。
(九)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取區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擬訂並執行政府與企業的分配製度和辦法。研究擬訂支持企業發展的財政措施。
(十)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管理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配合做好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辦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經濟發展支出和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定區級基建投資有關辦法,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全區會計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
(十三)承擔全區財稅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監督檢查全區會計信息質量工作。指導並監督街道財政管理工作。
(十四)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六)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十七)根據國有企業功能,對所監管企業實行分類監管。
(十八)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免;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完善適應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十九)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直管企業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負責直管企業的維穩工作。
(二十)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貫徹落實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建立規範統一、權責明確、分類管理的區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體系。
(二十一)貫徹執行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督促落實區委、區政府有關金融工作的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
(二十二)草擬地方金融業相關規章制度;研究制訂全區金融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助落實全區金融業相關考核工作。
(二十三)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金融監管相關工作,共享金融運行和監管的數據信息;負責與駐區金融機構的業務聯繫;研究分析全區巨觀金融形勢和運行情況,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促進金融業發展和改革的意見建議。
(二十四)指導開發區金融發展和改革工作。指導和督促相關部門做好金融相關業務監管工作,落實屬地風險處置責任。
(二十五)負責區屬金融機構業務指導,參與區屬金融機構的改革重組工作。
(二十六)組織推進全區資本市場發展,歸口管理全區企業上市掛牌工作,負責企業上市指導及上市公司規範發展、併購重組指導工作,推動多渠道直接融資。
(二十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二十八)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保理公司的監管工作。
(二十九)負責全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範引導及監管工作;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規範發展地方交易場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的監管工作。
(三十)負責各類金融機構的引進工作。
(三十一)負責協調推進全區農村金融改革相關工作。
(三十二)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區金融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對貫徹中省市區財經工作重大決策部署提出具體建議並督促落實;承擔全局全面深化改革等相關工作;承擔全局重要性檔案、文稿和報告的起草工作;收集整理和編髮重要財經信息資料;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檔案管理、督查督辦、應急維穩、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制綜合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依法行政及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擔行政應訟工作;擬定全區財政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財政電子數據系統的建設維護及網路監管;負責財政、稅務、國庫、銀行、預算單位之間的網路建設與管理;保證財政電子數據系統的安全。
(二)預算科
分析預測全區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提出中長期財政規劃建議;組織財政調研工作,研究經濟社會、財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財稅改革和重要財稅政策的建議,提出財政支持相關領域改革發展的建議;會同有關方面擬定有關收入分配的政策性建議和改革建議;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具體工作;提出全區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的建議,組織編制全區中期財政規劃;編制年度財政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組織區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審核等工作,匯總全區財政預算,辦理區與街道財政結算等事項;組織區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負責轉移支付工作;負責全區政府預決算公開,牽頭組織部門預決算公開工作;負責全區財政收入組織協調工作;具體管理全區地方政府債務;負責全區政府隱性債務統計監管;負責政府債券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國債遺留問題和特種國債兌付工作;負責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相關工作。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根據國有企業功能,對所監管企業實行分類監管;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免;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完善適應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直管企業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負責直管企業的維穩工作;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貫徹落實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建立規範統一、權責明確、分類管理的區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體系。承擔國資、金融等方面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支持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制定和資金管理;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實施;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審核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負責相關企業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推進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工作;監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和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工作;承擔資產評估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地方法治財政建設工作,貫徹落實地方性財政法規、規章;貫徹落實國家稅收政策,參與稅收收入退庫審核;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全區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等相關工作;負責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征管工作;負責非稅收入收繳核算、統計分析、監管稽查;負責管理財政票據;承擔綜合治稅、控稅引稅、行政效能、簡政放權、營商環境等工作。
(三)國庫科
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組織實施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擬定全區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區級財政專戶及區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擬定全區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財政資金調度及庫款收支分析預測;組織編制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和分析工作;組織會審全區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批覆部門決算並配合決算公開相關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擬訂全區會計管理制度、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區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區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會計從業人員誠信建設和會計誠信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會計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全區財政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組織財政信息資料庫建設。
(四)行財科
負責行政、黨派、群團、市場監管、行政審批、軍隊、武警、政法、宣傳、教育、科技工信、文化旅遊體育、投資商務、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研究擬訂相關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提出開支標準和定額;負責制定政府購買服務辦法;負責區級公務用車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區級行政性機關因公臨時出國(境)用匯監管;負責定點飯店相關政策的制定和管理;負責全區政法經費分類保障改革管理工作;擬訂政法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政法部門專項資金財政管理。提出區財政支持科教文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區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教育發展經費的管理和保障;參與全區文化體制改革相關工作;研究擬定全區政府採購規章制度,對區本級政府採購業務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區本級政府採購方式審核、信息公告發布、評審專家管理;依法監督考核區級政府集中採購機構工作;負責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受理政府採購的投訴及處理工作;負責全區政府採購市場開放談判工作;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社會保障科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組織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區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配合做好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相關工作;管理住房公積金;承擔彩票資金管理的有關工作。
(六)農財科
負責農業農村、氣象、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統籌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擬訂相關管理制度;負責農業政策性補貼管理工作;承擔全區農村綜合改革相關工作。
(七)城建科
負責發展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交通、秦嶺保護(林業、水務)、住建(人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城棚改、軍民融合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提出促進資源節約、土地整治、生態保護修復、污染防治、核與輻射安全、測繪、生態地質公園建設等方面的財政政策建議;貫徹落實全市基建財務管理制度,辦理全區基建投資財政撥款;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徵收管理;負責綠色循環經濟相關工作;負責城市建設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和政府信用資金支出的監管;負責城市建設資金財政財務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全市財政支持產業發展政策,擬訂財政支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監督檢查科
承擔全區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機制和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建設,擬訂財政資金績效管理的具體制度和辦法;承擔財政資金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組織開展財政資金支出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情況、重大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並提出績效問責和獎懲建議。組織實施全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監督檢查工作;承擔財稅法規和重大財政政策執行情況和全區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監督工作;擬訂具體監督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管理的措施建議;負責全區預決算公開監督工作;擬訂全局內控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制度建設;負責監督檢查局內執行相關財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
(九)金融管理科
貫徹落實有關金融工作及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及政策性金融、普惠性金融有關政策,研究擬訂相關財政金融規章制度,制訂全區金融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督促落實區委、區政府有關金融工作的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負責各類政策性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的組建、運作及管理;協助落實全區金融業相關考核工作;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金融監管相關工作,共享金融運行和監管的數據信息;負責與駐區金融機構的業務聯繫;研究分析全區巨觀金融形勢和運行情況,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促進金融業發展和改革的意見建議;指導開發區金融發展和改革工作;指導和督促相關部門做好金融相關業務監管工作,落實屬地風險處置責任;負責區屬金融機構業務指導,參與區屬金融機構的改革重組工作;組織推進全區資本市場發展,歸口管理全區企業上市掛牌工作,負責企業上市指導及上市公司規範發展、併購重組指導工作,推動多渠道直接融資;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保理公司的監管工作;負責全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範引導及監管工作;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規範發展地方交易場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的監管工作;負責各類金融機構的引進工作;負責協調推進全區農村金融改革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區金融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區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國有資產管理科
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根據國有企業功能,對所監管企業實行分類監管;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免;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完善適應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直管企業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負責直管企業的維穩工作;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貫徹落實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建立規範統一、權責明確、分類管理的區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