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為落實和推進“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合理配置和利用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資源,適應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實際情況,制定的地方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常規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規劃建設標準
- 目的:落實和推進“公交優先”發展戰略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適用:城市規劃區的公共運輸設施建設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配建型場站一般規定,第三章 獨立占地公交基礎設施一般規定,第四章 配建型場站規劃建設標準,第五章獨立占地公交基礎設施規劃建設標準,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和推進“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合理配置和利用公共運輸基礎設施資源,適應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陝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西安市居住區共建配套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以下簡稱:城六區),長安區、臨潼區、閻良區(含航空基地)(以下簡稱:郊三區)和各開發區(高新區、經開區、曲江新區、滻灞生態區、國際港務區、灃東新城和航天基地)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常規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常規公共運輸基礎設施是指公交停靠站、首末站、樞紐站、停保場及出租汽車停靠站等相關設施。
第四條 配建型常規公交場站的規劃建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需求適應原則:應考慮常規公交運行特點和乘客出行需要,保障場站能夠滿足當前需求及未來發展的需要。且公交線路應隨著配建場站的交付使用同步開通。
(二)以人為本原則:應儘量營造規範、合理、安全、舒適、便捷的交通環境,實現人車分離,保證乘客安全。
(三)土地節約原則:城市核心區、用地緊張地區、關鍵交通樞紐、軌道與多條公交幹線銜接處宜採用集中功能布局,實現垂直換乘,集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綠色環保原則:應選用環保材料並符合循環經濟的要求。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噪音、大氣污染等應符合環保要求。應引入減少能耗的措施,並符合節能減排的規定。
第五條 獨立占地的常規公交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用地保障原則:城六區及郊三區規劃區範圍內,應根據用地建設規模優先保障城市常規公交基礎設施用地。
(二)突出樞紐原則:應構築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公共運輸樞紐,形成各種交通方式高效轉換的城市公交樞紐體系。
(三)科學選址原則:獨立占地的公交基礎設施選址應與公交線網、捷運站點相匹配,布點科學合理。
第六條 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除應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現行的有關設計標準和強制性規定。
第二章 配建型場站一般規定
第七條 配建型場站是指依附民用建築(居住、商業、公共服務等),在用地界線內,配套建設的公交停靠站、首末站、出租汽車停靠站。
第八條 新建居住類小區、行政辦公類建築、商業類建築、大型遊樂設施、綜合醫院、高等院校、中國小、體育場館、公園等建築應按第四章表中規定的標準配建公交停靠站、首末站、出租汽車停靠站;改建、擴建的應按規定的標準配建公交停靠站、出租汽車停靠站。
第九條 配建的公交停靠站、首末站、出租汽車停靠站應設定在其用地範圍內,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並交付使用。
第十條 配建的公交停靠站、公交首末站、出租汽車停靠站可採用無蓋(平面式)場站、有柱網場站(一層架空、地下式)等多種形式。停車功能的布局,應滿足規劃、建築、消防、交通等相關專業的技術要求。
第十一條 配建型場站宜位於片區的中心地帶、主要居住區或主要商業辦公集中區,以方便市民步行往返居住地及從事商業辦公活動。
第十二條 配建型場站應充分考慮周邊道路交通條件,宜布置在有利於多條公交線路集中到達和快速疏解的地方,以儘量縮短公車輛進、出場距離。
第十三條 配建型場站間的中心距離不應小於350米,在350米範圍內的,應合併設定。
第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配建廉租房除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都應優先考慮配建公交場站。
第十五條 配建型公交停靠站應採用凹進式港灣模式,港灣有效停車深度不小於2.5米,開凹有效停車長度應不小於50米。
第十六條 公交首末站應大、中、小相結合,分散布置,最大用地面積不宜大於5000平方米。
第十七條 同一區域內,多個未達到配建規模項目同時規劃、建設時,應疊加建設規模,總體協調,統一配建公交首末站。
第十八條 配建型場站應結合西安市公交線網規劃科學選址。
第三章 獨立占地公交基礎設施一般規定
第十九條 獨立占地的常規公交基礎設施是指在道路紅線外單獨占地的公交首末站、公交樞紐站、公交調度站、公交停車場、公交保養場、公交修理廠等。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獨立占地的公交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應按第五章中規定的標準進行用地控制。
第二十一條 城市三環以內捷運站點周邊宜規劃建設公交樞紐站,三環以外捷運站點周邊應規劃建設公交樞紐站。
第二十二條 城市客運站遷建新址時,應同步建設公交樞紐站。
第四章 配建型場站規劃建設標準
第二十三條 各類建築配建公交停靠站、出租汽車停靠站應執行下表的規定。
項 目 類 型 | 配建公交停靠站 | 配建出租汽車停靠站 | ||
居住用地 | 一、二類居住用地 | 二環內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如用地周邊有現狀公車站的應改建為港灣式停靠站;二環至三環之間建築面積介於5-10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如用地周邊有現狀公車站的應改建為港灣式停靠站,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建設項目應配建港灣式停靠站;三環外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建設項目應配建港灣式停靠站 | 二環內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且臨30米以上城市幹道建設項目;二環外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建設項目 | |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 行政辦公用地、文化設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 | 三環內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如用地周邊有現狀公車站的應改建為港灣式停靠站;三環外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建設項目應配建港灣式停靠站 | 二環內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且臨30米以上城市幹道建設項目;二環外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建設項目 | |
體育用地 | 體育館 | ≥4000座且臨城市道路建設項目 | ≥4000座且臨30米以上城市幹道建設項目 | |
體育場 | ≥10000座且臨城市道路建設項目 | ≥10000座且臨30米以上城市幹道建設項目 | ||
醫療衛生用地 | 醫院 用地 | 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 | 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 | |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 | 商業設施用地 | 零售商業用地 | 二環外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 | 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 |
農貿市場用地 | 二環外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 | - | ||
商務設施用地、娛樂康體用地 | 二環外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 | 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的建設項目 | ||
工業用地 | 一、二、三類工業用地 | 三環內用地面積超過5公頃的工業項目 | - |
第二十四條各類建築配建公交首末站標準應不低於下表的規定。
項 目 類 型 | 配建基數 | 配建規模 | |||
居住用地 | 一、二類居住用地 | ≥10000 人小區 | 1200平方米/10000人 | ||
公共管理與 公共服務用地 | 高等院校用地 | ≥3000人 | 1200平方米/3000人 | ||
體育用地 | 體育館 | ≥12000座 | 1000平方米/12000座 | ||
體育場 | ≥20000座 | 1000平方米/20000座 | |||
醫療衛生用地 | 醫院用地 | 綜合醫院 | ≥800床 | 1000平方米/800床 | |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 | 大型遊樂設施用地 | ≥10公頃 | 1200平方米/10公頃 | ||
綠 地 | 公園綠地 | ≥20公頃 | 1000平方米/20公頃 |
第五章獨立占地公交基礎設施規劃建設標準
第二十五條城六區及郊三區規劃區範圍內,獨立占地的公交基礎設施用地指標應不低於下表的規定。
控制區間 | 控制指標(平方米/平方公里) |
一環至二環之間 | 750 |
二環至三環之間 | 1500 |
三環以外 | 3000 |
臨潼區、閻良區 | 750 |
第二十六條 獨立占地的公交首末站、公交樞紐站、公交調度站、公交停車場、公交保養場、公交修理廠應按照相關標準、規範要求的服務半徑、規模進行選址。
第二十七條 獨立占地的公交基礎設施用地指標不應包含配建型場站的面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市屬各縣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