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土地供應前考古勘探和費用承擔管理辦法

《西安市土地供應前考古勘探和費用承擔管理辦法》經2018年4月2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5月22日印發,共十五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土地供應前考古勘探和費用承擔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8年5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22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土地供應前考古勘探和費用承擔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4月2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5月22日

辦法全文

西安市土地供應前考古勘探和費用承擔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地下文物的保護,規範我市考古勘探工作,實現基本建設與文物保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實施條例》《陝西省文物保護條例》《西安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例》及《西安市深化土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方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供應前考古勘探和費用承擔工作,適用於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對全市考古勘探工作進行統一監督和管理。市發改、國土、財政、城鄉建設、規劃、城(棚)改、公安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全市考古勘探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改革管理體制、建立有效工作機制、完善工作體系,增加考古勘探工作隊伍力量,加大考古勘探工作開放力度,創新工作方法,打破地域和體制限制,面向全國引進具有考古勘探資質的單位,予以公布,科學高效地完成考古勘探工作,適應城市發展需要。
第五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各區縣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對擬儲備的土地,在確定後3個工作日內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和考古勘探建議;市城鄉建設部門和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在3個工作日內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年度城建計畫和考古勘探建議。文物行政部門據此研究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計畫。
第六條 在土地儲備入庫前,市土地儲備機構、各區縣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相關地塊進行考古勘探的申請;協定出讓用地、劃撥用地在用地許可前,建設單位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相關地塊進行考古勘探的申請;城棚改項目用地在土地供應前,由確定的項目改造主體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相關地塊進行考古勘探的申請。
待我市土地一級開發實施主體確定後,在土地儲備入庫前,由土地一級開發實施主體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相關地塊進行考古勘探的申請。
第七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對相關地塊位置進行核查,如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文物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
第八條 如相關地塊不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點,由提出考古勘探申請的機構、建設單位、項目改造主體委託具有考古勘探資質的單位進行考古勘探。待我市土地一級開發實施主體確定後,由土地一級開發實施主體委託具有考古勘探資質的單位進行考古勘探。
考古勘探委託方將考古勘探協定報市文物行政部門,當地區縣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並配合完成相關地塊的考古勘探。
考古勘探區域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完成考古勘探區域的邊界樁點確定;
(二)完成考古勘探區域居民、用戶遷出,果木、青苗補償及現代墳墓遷移;
(三)考古勘探區域地表無建(構)築物、硬化地面、垃圾堆積,地表下無現代建築基礎、回填垃圾等障礙物;
(四)不存在妨礙考古勘探工作的其他權屬糾紛。
第九條 考古勘探單位自進場之日起,用地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內(含5萬平方米)的,在30日內完成勘探工作;用地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不足15萬平方米的,在60日內完成勘探工作;用地面積超過15萬平方米的,按約定相應延長勘探期限。
在發生地震等不可抗力影響的情況下,適當延長勘探期限。考古勘探工作結束後,考古勘探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向委託方提交考古勘探報告。
考古勘探中發現地下文物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文物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如需進行考古發掘工作的,由原考古勘探委託方委託具有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進行考古發掘。考古發掘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關考古報批手續。考古發掘工作結束後,考古發掘單位在20個工作日內向委託方提交考古發掘報告。
遇有重要考古發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文物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
第十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在接到考古勘探報告和必要的考古發掘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供地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土地供應前進行考古勘探、發掘所需費用,屬於政府儲備用地的,其考古勘探、發掘所需經費計入土地收儲成本;非政府儲備用地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待我市土地一級開發實施主體確定後,考古勘探、發掘所需經費由土地一級開發實施主體承擔,列入土地儲備開發成本。
第十二條 土地供應前考古勘探、發掘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加大對全市土地供應前考古勘探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對工作不到位,不按程式辦事等行為,及時進行糾正,規範考古勘探工作秩序。
第十四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與市發改、國土、財政、城鄉建設、城(棚)改、公安等部門建立工作聯繫制度,及時通報有關情況,研究解決土地供應前考古勘探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考古勘探工作規範有序開展。
如有重大事宜,上報市政府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