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備案登記辦法

《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備案登記辦法》是西安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布檔案。

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備案登記辦法
為加強我市現有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陝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西安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等有關規定,提高人防工程平時使用效率和管理維護水平,結合我市人防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各區(縣)人防辦、西鹹新區人防辦、開發區人防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備案登記工作,辦理相關手續。
二、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及設施包括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三、人防工程及設施的隸屬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隸屬單位和使用單位為負責人防工程建設與管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隸屬單位和使用單位為負責組織修建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隸屬單位和使用單位為有關單位;結合地面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單位為人防工程的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將人防工程移交給其他單位或委託其他單位管理的,人防工程接收單位或被委託管理單位則即為使用單位。
四、人防工程平時需要開發利用的,應當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工程。要有符合人防規範的人防工程標識,用於停車的人防工程要有人防車位標識,並依照《西安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第二十一條執行。
五、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實行備案登記制度,人防工程的使用單位是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備案登記的責任主體,到人防工程所在區、縣、西鹹新區、開發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後,方可使用人防工程。
六、人防工程備案單位出租給其他單位實際使用的,人防工程備案單位應當與實際使用單位簽訂《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督促其落實人防工程及設施平時使用的有關要求。
人防工程實際使用單位在契約期內不得擅自轉租人防工程或者轉讓人防工程使用權,因故確需轉租或者轉讓的,必須報經原備案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重新備案。
七、人防工程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對人防工程及設施進行維護、修繕和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戰時功能和平時使用狀態。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落實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經濟、法律責任。
八、平時使用需要對人防工程進行改造時,應按照有關規定、規範進行設計,經專業部門審查,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不得降低人防工程的防護能力,不得改變人防工程的主體結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改造後的人防工程經人防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人防工程平時開發使用備案登記手續。人防工程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用途。
九、如遇有戰爭、重大自然災害、政策調整等重大事件時,人防工程使用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恢復人防工程防護功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調配使用。
十、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實施監督檢查,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十一、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實行免費備案登記,所需要報備的資料如下:
1.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和變更使用備案登記表(附屬檔案1)
2.由當地人防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人防“結建”工程驗收備案書》(複印件)
3.《人民防空工程租賃使用契約》(附屬檔案2)
4.《人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書》(附屬檔案3)
5.《人防工程安全責任書》(附屬檔案4)
6.人防工程使用單位營業執照(個人)和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附屬檔案2.3.4作為人防工程備案單位、使用單位參考使用)。
十二、區(縣)人防辦、西鹹新區人防辦、開發區人防機構每季度末向市人防辦法規與平戰處上報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備案登記統計表。
十三、本辦法由西安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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