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域四姓

西域四姓亦稱四種姓、四姓種、四品人。指古代印度四種社會階級亦名梵生四姓出翻譯名義 也謂四種人。妄計我從梵天而生。故稱梵生。婆羅門自計從梵天口生。剎帝利自計從梵天臍生。毗舍自計從梵天脅生。首陀自計從梵天腳生。以此貢高。自謂第一。實非第一也。一婆羅門梵語婆羅門。華言淨行。或在家。或出家。世世相承。以道學為業。自稱是梵天苗裔。守道居貞。潔白其操。故謂之淨行。二剎帝利梵語剎帝利。華言田主。為世間大地之主。即王種也。三毗舍梵語毗舍。亦云吠奢。即商賈種也。四首陀梵語首陀。亦云戌陀羅。即農人種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域四姓
  • 別稱:四種姓、四姓種、四品人
  • 釋義:古代印度四種社會階級
  • 起源:梨俱吠陀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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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姓

婆羅門

(梵bra^hman!a ),譯作淨行、承習。又作梵志、梵種、梵志種、婆羅門種。乃指婆羅門教僧侶及學者之司祭階級,為四姓中之最上位。學習並傳授吠陀經典,掌理祈禱、祭祀,為神與人間之媒介。

剎帝利

(梵ks!atriya ),譯作田主。又作剎利麗、剎利種。乃王族及士族之階級,故又稱王種。掌管政治及軍事,為四姓中之第二位,然於佛典中,則多以其為第一位。

吠舍

(梵vais/ya ),譯作居士、商賈、田家。又作毗舍、鞞舍、工師種、居士種。乃從事農、工、商等平民階級,為四姓中之第三位。

首陀羅

(梵s/u^dra ),譯作農。又作輸陀羅、戍達羅、戍陀羅、首陀、惡種、殺生種。乃指最下位之奴隸階級,終身以侍奉前述三種姓為其本務。

綜述

前三種姓有念誦吠陀及祭祀之權,死後得再投生於世,稱為再生族。反之,首陀羅既無權誦經、祭祀,亦不得投生轉世,故稱一生族。
經論中載有四姓出自梵天之諸種傳說,如增一阿含經卷三十四、摩登伽經卷上、翻譯名義集卷一等載,此四種人妄計從梵天而生,故又稱梵生四姓,即:婆羅門自計從梵天之口生,剎帝利自計從肩生,吠舍從臍生,首陀羅則從足生。

起源

就四姓之起源而論,可溯至梨俱吠陀時代,由雅利安人(Aryans)入侵印度後,造成征服者與原居民間的尊卑之分,由此逐漸演變成職業之分化、世襲等現象,而此制度之確立,或延至梵書時代,以該時代始形成婆羅門至上主義。
釋尊即生於四姓中之剎帝利族,然釋尊卻否定種姓階級制度,認為四姓若歸依佛教,則皆為釋種,無有差別,如四河入海,悉成鹼味,此思想在印度宗教史上具有重大之意義。
此外,據中阿含卷三十九婆羅婆堂經載,剎利、梵志、鞞舍等三種姓之人出家為沙門,以勤修梵行,而成為三姓外之第四沙門種。又據白衣金幢二婆羅門緣起經卷下載,於剎帝利境界、婆羅門境界、毗舍境界、首陀境界、沙門境界等五類境界中,以沙門為最尊最上。繫於四姓以外,另立沙門種姓。[雜阿含經卷二十、長阿含卷六小緣經、增一阿含經卷二十一、北本大般涅盤經卷二十三、大樓炭經卷六、起世經卷十、雜阿毗曇心論卷三、成實論卷七、大唐西域記卷二、釋氏要覽卷上](參閱‘雅利安人’5322、‘種姓制度’5867)

文獻

佛經裡面再三強調它不重視種姓差別,一入佛教,就如眾流歸海,一切差別不復存在。這樣一來,又怎樣理解沙門和婆羅門的對立呢?不重視種姓差別這件事實本身就是對婆羅門的反抗,因為婆羅門教是十分重視種姓差別而且是只代表婆羅門的利益的。
但是,佛教也並不是真對一切種姓一視同仁。它當然首先就會反對婆羅門。在婆羅門教的經典里,四姓的順序是: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而在佛教的經典里則是:剎帝利、婆羅門、吠舍、首陀羅。釋迦牟尼自稱是剎帝利。釋迦族原來不大可能有什麼種姓制度,這只是受了婆羅門教的影響而模擬出來的。他們自稱是剎帝利,據我看,這也是冒牌貨。不管怎樣,既然自稱為剎帝利,就必須為剎帝利辯護,竭力抬高它的地位。《長阿含經.阿摩晝經》就是一個例子。新興的國王(其中也有一些是冒牌的)也努力抬高剎帝利的地位,於是一拍即合,他們也就信奉起、支持起佛教來了。
第一次說法以後,以陳如為首的五人成了佛的弟子。接著是迦屍城富家子耶捨入教。他又帶了五十四人入教,此時已有比丘六十人。跟著是苦行仙人迦葉兄弟三個人入教,三人原都是婆羅門。三迦葉有弟子五百人,都受了正法。五百這個數目不可靠,這樣整齊的數目是後來捏造出來的。在王舍城竹林,又收舍利弗、大目犍連為弟子。後來成了如來佛的大弟子,二人也都是婆羅門。總之是弟子越受越多。僧伽形成了。而且諸大弟子各有所長,比如舍利弗智慧第一,目犍連神通第一,優波離持律第一,羅睺羅持戒第一,大迦葉弟子頭陀第一名,但據估算,終釋迦牟尼之世,弟子也不過五百人。
從社會地位來看,他確實收了一些低級種姓的人,比如大弟子優波離就出身剃頭匠,弟子中還有淫女、強盜、殺人犯、商人、獵人,但出身婆羅門的更多。釋迦牟尼禁止奴隸入教。在佛典的律藏中,有很多關於這方面的規定。比如《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卷三說:“從今已往,汝等苾芻不應與奴出家。若有求者,當可問之:‘汝是奴不?’若與奴出家,得越法罪。”第23卷,第1033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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