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水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西南大學水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南大學水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西南大學後勤處
  • 發布日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 生效日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內容,實施時間,

內容

西南大學水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建設資源節約型校園,加強能源管理,根據《西南大學水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辦法》第五條第四款所稱“用水用電性質”是指商業、民用、建築、生產用水用電。
第三條 《辦法》第七條規定,需要開戶用水用電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基建後勤處能源科提出書面申請。其申請程式如下:
1.職工住戶:由國資處房管科提供住戶姓名、地址、工資編碼及單位名稱,由基建後勤處能源科辦理水電使用及扣費台帳;
2.經營及轉供門面:由用戶填寫申請表,經基建後勤處能源科審核符合條件的接水接電,所需費用由申請用戶承擔;
3.施工單位:由施工單位填寫申請表,經相關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基建後勤處能源科審核,符合條件的接水接電,所需費用列入施工單位施工項目中。
第四條 《辦法》第七條規定施工單位、經營及轉供門面用戶應簽訂《水電供用契約》(或協定),並按規定繳納水電保證金。保證金收取時,開具發票,保證金上交學校財務。保證金收取標準如下:
1.用電功率小於50KW的,按每戶3000元收取;
2.用電功率大於50KW的,按每戶5000元收取;
3.用水管徑50mm以下的,按每戶2000元收取;
4.用水管徑50mm以上的,按每戶5000元收取。
第五條 《辦法》第七條規定用戶需變更戶名、暫停或停止用水用電、移動表位或遷址用水用電、變更用水用電性質等,均應事先向基建後勤處能源科提出,填寫申請表。其程式是:
1.教職工住戶更換戶名:需出據房屋轉賣協定或證明,並經雙方簽字認可;
2.教職工住戶申請停止水電供應:須有房管科提供的退房憑證,由基建後勤處能源科與用戶共同抄收水電止數,並簽字認可;
3.施工單位申請停止水電供應:須填寫申請表並經施工管理部門簽字認可,由基建後勤處能源科與施工單位共同抄收最後水電止數,並簽字認可;
4.經營及轉供門面申請停止水電供應:須由用戶填寫申請表,由基建後勤處能源科與用戶共同抄收最後水電止數,並簽字認可;
5.申請變更用水用電性質:由用戶填寫申請表,經審核同意後更改。
第六條 《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計量表的購置、安裝、變更、拆除由基建後勤處能源科負責。其具體情況有:
1.用戶計量表保修期為1年,從使用開始計算;
2.個人用戶計量表損壞由基建後勤處能源科書面通知更換。在保修期內的,直接由基建後勤處能源科負責更換;超過質保期的,用戶在3日之內到基建後勤處能源科繳納費用後更換;
3.用戶需要移動表位的,需報基建後勤處能源科批准,並由用戶承擔相應工料費;
4.學校負責維修的單位計量表損壞的,經使用單位確認後更換。
第七條 《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計量裝置不能準確計量”是指不是人為原因出現的水電錶不能真實反映水電用量,計量表多計或少計。具體情況如下:
1.用戶如對計量結果有異議,可向計量設備鑑定機構申請鑑定。在誤差允許範圍內的,由用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超出誤差範圍的,由學校水電管理職能部門承擔相關費用;
2.若由於表計誤差引起計量不準時,以“0”誤差為基準,按驗證後的誤差值退補水電費,退補時間從上次校驗或換裝後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時間計算;
3.若因其他非人為原因致使計量不準時,以用戶正常月份的用量為基準,退補水電費,退補時間以抄表記錄為準確定;
4.若由於計量裝置接線錯誤,以其實際記錄的用量為基數,按正確與錯誤接線的差額率退補水電費,退補時間從上次校驗或換裝後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若因計算用量的倍率或銘牌倍率與實際不符,以實際倍率為基準按正確與錯誤倍率的差額退補水電費,退補時間以抄表記錄為準;
5.退補費用未確定前,用戶應先按計算水電量交納費用。
第八條 對未安裝計量表的,由基建後勤處能源科按實際情況及相關規定收取水電費。
第九條 用戶對計量表應負責保管,不得在表前堆放影響抄表或計量準確性及安全的物品;
第十條 《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所稱“非辦公用水電”是指利用該用水電場所對外進行出租、經營或有其它向外收費行為用房的使用水電;
第十一條 《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定量免費,超量付費”是指學校規定學生每學年享有定額免費水電量,超出定額部分按居民用水用電價格收費。其具體定量為:
1.電:本科生每月5度/人,研究生每月10度/人,水:3噸/人,每年發放免費水電用量按10個月計算(寒暑假扣除2個月)。
2.使用卡表的學生寢室,免費電量由基建後勤處能源科根據公寓中心提供的寢室房間號及人數每學期配送一次(5個月);
3.學生離校或退房時剩餘電量一律不能退費。
第十二條 依據《辦法》第九條,用戶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清水電費,逾期不交者加收滯納金。滯納金從基建後勤處能源科發放催款通知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開始計收,每逾期一日按應繳水電費的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
第十三條《辦法》第九條所稱“生產經營、轉供單位”是指各種校外轉供用戶、校內具有經營性質用房(如複印室、網咖等)以及校辦企業。
第十四條 《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代扣”範圍為校內院系、所、中心、科研單位以及在冊職工(不包括遺屬)。
第十五條 《辦法》第九條“拒繳水電費的單位”是指校內各院系、所、中心、科研單位。
第十六條 《辦法》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公共教學樓用水用電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學校核定年度水電用量,年終結算,結餘部分的3%進行獎勵管理部門;超量部分由管理部門自行承擔,並按相關規定如期繳納。
第十七條 依據《辦法》第十二條,各單位應管理好屬於本單位的水電設施,發現跑、冒、滴、漏及私拉亂接電線、竊水竊電等行為應及時報修和舉報。
第十八條 《辦法》第十三條“違章用水用電”行為包括:
1.在供水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水用電;
2.繞水錶電錶接水接電;
3.偽造、拆換或啟動表計封印用水用電;
4.故意損壞計量裝置;
5.故意使電錶、水錶計量不準或者失效;
6.未經許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開啟公共消防用水;
7.採用其他方法竊水竊電的。
第十九條 對本《細則》中第十九條所稱有竊水竊電行為的,基建後勤處基建後勤處能源科應予以制止,並可暫時停止供水或供電。竊水竊電者應按所竊水電量補交水電費,並承擔補交水電費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水電使用費。所竊水電量按下列方法確定:
1.在供水、供電設施上擅自接水、接電的,所竊用電量按私接電器設備額定總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下同)乘以時間(時間計算:發現之日起,每天按12小時計,往前按180天計),計算確定,所竊水量按私接水管管徑(根據泵房運行壓力)確定小時水量乘以使用時間計算確定(小時用水量按表查計);
2.以其他方式竊水、竊電的。所竊水量按相應口徑水錶單位時間最大流量乘以實際竊用時間計算確定;所竊電量按表計標定電流值(對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裝電器設備的總容量額乘以實際竊用的時間計算確定。如竊水、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其竊用時間至少以180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經營性用戶按12小時計算;非經營性用戶按8小時計算,竊水時間按12小時計算。
第二十條 《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稱“追繳前三個月的費用”是指除了用戶應繳納所用水電費外,另外追收三個月的違章使用水電費;
第二十一條 因違章用水用電或竊用水、電造成水電設施損壞的,責任者必須承擔水電設施的修復費用或進行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從發文之日起開始執行。

實施時間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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