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南大學校友會章程
- 通過時間:2012年9月22日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及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西南大學校友會(Southwest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縮稱:SWUA)
第二條 性質:由在西南大學學習、工作過的校友自願結成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聯絡校友,交流信息,增進友誼,共同為學校發展、為祖國的富強與進步貢獻力量。本團體一切活動恪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重慶市教委、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辦公地址為:重慶市北碚區天生路2號(西南大學內),郵編:40071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聯絡校友,交流信息,增強母校的凝聚力;
(二)開展校友之間的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聯誼活動;
(三)促進校友與母校之間的產、學、研合作;
(四)發揮校友智力優勢和科技、文化、教育優勢,為國家的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服務;
(五)蒐集、整理校友資料,建立校友檔案,編印出版《校友風采錄》、《西南大學校友通訊》等;
(六)指導並幫助重慶西南大學校友工作的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西南大學及其前身學習過的學生和工作過的教職工。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重慶西南大學校友會會員表》;
(二)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宣傳母校業績;
(四)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校友聯誼及學術交流等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其它工作;
(八)未經本團體許可,會員個人不得以本團體名義從事其它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及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討論和決定本團體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理事會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理事會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均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學校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學校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9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