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西南交通大學章程》的起草工作自2012年6月正式啟動。學校成立了章程制定領導小組、諮詢組、工作組等工作機構,在兩地三校區開展了20餘輪次的調研、十餘次專題調研座談會,徵集了全校各層面以及校友和董事單位等各方意見,凝聚了全體師生員工和廣大校友的智慧,先後形成了《西南交通大學章程(草案)》、《西南交通大學章程(修訂稿)》、《西南交通大學章程(送審稿)》。歷經幾十次修訂,章程的結構、體例、用語等方面均日臻完善。2014年5-7月,經過學校雙代會、校長辦公會、黨委常委會(擴大)會議的審議,學校形成了《西南交通大學章程(送審稿)》報請教育部核准。2015年1月,學校收到教育部反饋意見之後,經與教育部充分溝通,形成了正式頒布的《西南交通大學章程》。
《西南交通大學章程》包括序言,總則,學生,教職員工,治理結構,教學科研機構,學校與社會,經費、資產與後勤,學校標識以及附則,總計9章91條。章程主要載明了學校名稱、校址,辦學宗旨,學科門類設定,教育形式,管理體制,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舉辦者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章程修改程式,以及其他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西南交通大學章程》以根本法的形式,總結了學校在119年的發展歷程中形成的重要辦學制度和文化底蘊,同時也為學校綜合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學術組織建設以及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學校與社會的關係搭建了巨觀架構。學校將以全面貫徹實施《西南交通大學章程》為重要契機,與全面落實學校第十四次黨代會精神,全面深化學校綜合改革,全面提升行動力、競爭力、治理力緊密結合起來,切實推進學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切實加快交通特色鮮明的綜合性研究型一流大學建設進程。
發布公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59號(西南交通大學)
西南交通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13屆黨委會第73次常委會(擴大)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西南交通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3月11日
章程全文
西南交通大學章程
序 言
西南交通大學肇始於1896年的山海關北洋鐵路官學堂,此後屢遷校址,數度更名,而以唐山交通大學揚名海內外,尤以土木、礦冶兩學科獨樹一幟。1952年經院系調整,更名唐山鐵道學院,專事軌道交通人才培養。1964年學校內遷峨眉,1972年定名西南交通大學。改革開放後,逐步形成以工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布局。學校2000年劃歸教育部管理,是國家“211工程”、“特色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
學校以教育興國為己任,傳承“嚴謹治學、嚴格要求”的辦學傳統,致力於培養有社會擔當和健全人格、有職業操守和專業才能、有人文情懷和科學素養、有歷史眼光和全球視野、有創新精神和批判思維的卓越人才。
第一條 為明確學校法律地位,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構建現代大學制度,完善治理結構,規範辦學行為,實現依法治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西南交通大學,簡稱西南交大,英文名稱Southwest Jiaotong University,英文縮寫SWJTU。
第三條 學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四川省成都市二環路北一段。學校設有成都犀浦、成都九里、峨眉三個校區,成都犀浦校區為學校主校區,經舉辦者批准,學校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地址。
第五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監督,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辦學。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各項辦學職能。
第七條 學校秉承“一切為了學生,為了每一位學生的終身發展”的辦學理念,注重學生的專業成才、精神成人。
第八條 學校精神是“竢實揚華、自強不息”。
第九條 學校校訓是“精勤求學,敦篤勵志,果毅力行,忠恕任事”。
第十條 學校校歌為20世紀30年代確立的交通大學唐山工程學院院歌《文軌
車書郅大同》。
第十一條 學校以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為主,積極開展留學生教育,適度開展遠程與繼續教育。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學歷教育,包括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學校可根據國家和學校發展需要為少數民族地區學生或國外留學生實行預科教育。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
第十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發展和社會需要確定人才培養目標,制訂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建立和實施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評估監督保障體系,保證教育質量。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學校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學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根據發展需要,科學設定、調整學科門類及專業。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在學校註冊並取得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條 學生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使用學校教育資源,獲得在校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依據學校規定選擇專業和課程;
(三)公平獲得國內外學習、交流和深造的機會;
(四)依照法規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參加合法的社會、文體活動;
(五)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以及勤工助學、困難補助或減免學費的機會;
(六)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管理服務、校園文化、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權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八)獲得思想品德和學業上的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九)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學生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友善同學,誠實守信,努力學習;
(二)遵守學校管理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相關費用,履行償還助學貸款的義務;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設立西南交通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學生申訴。
第十九條 學校關懷學生成長,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以及創業、就業指導和生涯發展指導,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獎懲制度,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學校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對於利用學校教學資源進行學習或受教育,得到學校認可並獲得學校頒發的學業證明材料,但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依法另行約定。
第三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三條 教職員工由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教學科研人員是學校辦學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施崗位管理制度和崗位聘用制度,依法自主聘用各類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競聘上崗制度,促進各類別崗位人員有序流動。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照崗位總量,根據不同類別崗位任務的實際需要,建立多模式的用人制度。
第二十六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開展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參加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
(二)按工作職責和貢獻程度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三)按規定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八)就崗位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和關愛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二)樹立崇高職業理想,愛崗敬業,勤勉工作;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實職;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對教職員工的崗位分類考核制度,區分不同崗位類別建立完善考核指標體系,年度考核與聘期考核有機結合,考核結果作為崗位聘任、崗位薪酬、人員流轉等的基本依據。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不同類別和形式的工作獎勵制度,對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做出傑出貢獻的優秀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教職員工違反學校規章條例、勞動契約,學校有權依照法律法規或契約約定,對教職員工作出相應的處理或處分,直至辭退、解除契約,並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障制度;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教職員工有權向學校提起申訴,學校應按程式處理教職工申訴。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引進與培育並舉,建立教職員工職業發展制度,重視教職員工職業生涯發展規劃,構建完整培訓體系。
第三十三條 學校實施崗位績效津貼制度、年薪制及協定工資制,建立與學校整體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三十四條 學校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高專業水平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提倡學術自由和科技創新,尊重教師的創造性活動。
第三十五條 教職員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退職)條件的,離休、退休(退職)後享受相應待遇;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六條 外聘教師、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學校規定,以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一般原則
第三十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南交通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對重大問題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
第三十八條 學校實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現代大學制度。
第三十九條 學校實行教授治學,保障學術自由和學術民主,促進學術發展。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職員工和學生參與學校決策、執行和監督。
學校建立健全師生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機制。
第四十一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節 領導體制
第四十二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依法統一領導各項學校工作,把握學校辦學方向,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西南交通大學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校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學校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學校黨委全體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是學校黨代會閉會期間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並授權常設機構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行使黨委日常管理職權。黨委常委會向黨委全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黨委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西南交通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的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查處違規違紀行為,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作為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通過理事會章程、章程修訂案。
(二)決定理事的增補或者退出。
(三)就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學校章程擬定或者修訂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諮詢或者參與審議。
(四)參與審議學校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重要協定等,提出諮詢建議,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
(五)研究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規劃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六)參與評議學校辦學質量,就學校辦學特色與教育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合理化建議或者意見。
(七)理事會章程規定或者學校委託的其他職能。
理事會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節 學術管理體制
第四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33名委員組成,其中設主任1名,副主任2-3名,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學術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通過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每個學院教授委員會應至少有1名委員為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第四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及其相關學術組織在以下方面具有審議或審定權: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術委員會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可依照實際情況,設立學位評定、師資工作、本科教學工作、研究生教學工作、科學研究、外事工作、圖書情報、學術道德等若干專門委員會,按照章程賦予其承擔相關學術事務的職權。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在學院設定若干學院教授委員會,賦予其履行處理基層學術事務的職權。
第四十九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評定工作的決策機構,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授權,在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下相對獨立地開展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院、學科或跨學科設定分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25名委員組成,含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委員通過自下而上民主推薦或選舉產生,由校長聘任。
第四節 民主管理
第五十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開展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學校各二級單位建立健全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組織。
第五十一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學校建立健全校院二級工會組織。
第五十二條 學校共青團在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三條 學校學生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和學校團委指導下的學生民眾性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五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組織的領導機構。
第五十五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實施民主監督。
第五十六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自主設定和調整學校的黨政職能機構、教學科研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職責。
第五十七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五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保障和支持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的辦學自主權。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院可根據學校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設立學系、系級研究機構、院屬教研室、院屬實驗室等機構。
第六十條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六十一條 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受校長委託全面負責學院的發展規劃、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學研究、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社會服務等工作。
第六十二條 學院黨委(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黨委(總支)書記全面負責本單位黨委(總支)工作。
第六十三條 學院實施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學院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
黨政聯席會是學院決策機構,根據其議事規則討論決定學院發展運作的各項重要事務。
第六十四條 學院教授委員會是學院學術相關事務的決策機構。學院教授委員會根據其章程,行使專業設定、學科建設、教師評聘、學術評價、教學指導等事項的評議職能。教授委員會主任由教授委員會成員推選產生。
第六十五條 其他具有獨立建制的校屬教學研究機構參照學院管理模式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管理,其負責人由學校按組織程式任命或聘任。
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七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並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八條 學校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培訓。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能力對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對口支援。
第七十條 學校注重與所在地方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所在地方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注重面向國際辦學,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國際科技文化合作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科研合作。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西南交通大學教育基金會 (以下簡稱基金會)。基金會是由學校發起,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成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是學校接受社會和校友捐贈的主體。基金會按照國家法律和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七十三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是交通大學校友總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區、
行業等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校友包括學校各個時期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及各國留學生;曾在學校任教、任職者;學校聘請的兼職教授、訪問教授、顧問教授、名譽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學校可授予關心學校發展並自願履行義務的人士“名譽校友”稱號。
第七十四條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關心和支持校友事業發展;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和發展規劃,聽取校友對學校改革、建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五條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學校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
第七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七十六條 學校的辦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的舉辦者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和政策保障。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七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實行經濟責任制。
第七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節約支出。
第七十九條 學校對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依法依規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資產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實現資產完整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八十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一條 學校構建社會化後勤保障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提升後勤管理水平,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是學校的象徵。學校徽志(見下圖)為盾牌狀,由地質錘、鐵軌、大樹、水準儀及“唐山”、“交大”、“1896”、“西南交通大學”、“SWJTU”字樣組成;學校徽章為題有毛澤東手書體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八十三條 西南交通大學校名中文標準字型是毛澤東手書體,英文標準字型是英文meiryo黑體。中英文校名組合使用時,應遵守中英文校名組合規範。
第八十四條 西南交通大學標準色是“交大藍”(CMYK: C93 M40 Y5 K5)和“交大黃”(CMYK: C0 M40 Y100 K0)。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旗為藍底白字長方形旗幟,長寬比例為3:2。校旗中央印有中英文校名。
橫旗:
豎旗:
第八十六條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5月15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提出意見,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最終由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八十八條 如需修改本章程,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動議;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教代會團長聯席會動議。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黨委;學校督查督辦機構負責監督本章程的執行,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活動的異議、申訴和投訴。
第九十條 本章程生效實施後,學校原有各級各類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