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西南交通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南交通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 學校:西南交通大學
  • 學生:本科生
  • 屬性:管理規定
大學簡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

大學簡介

西南交通大學肇建於1896年,曾先後定名“山海關北洋鐵路官學堂”、“唐山交通大學”、“唐山鐵道學院”等,1972年,學校更名為西南交通大學。1989年,總校遷往成都,(峨眉成為分校,後改為校區)。2002年在成都犀浦建設新校區,遂形成今日“一校、兩地、三校區”的辦學格局。
是是首批進入國家“211工程”、“特色985工程”建設序列的高校之一,培育了以竺可楨、茅以升、林同炎等43位院士,姚桐斌、吳自良、陳能寬3位“兩彈一星”功勳獎章獲得者,以及國家和省部級領導、為數眾多的國內外知名專家、教授、行業領軍人物和優秀企業家為代表的近二十萬優秀人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形成良好的校風學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按照國家規定錄取的統考統招、並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學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學、註冊與學籍
第三條 凡我校按照全日制本科學生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准考證”、“西南交通大學錄取通知書”等有關證件與材料,按時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於報到日期前向學校提交書面報告與所在街道、鄉鎮(或原單位)的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須經教務處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後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主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自新生報到之日起的三個月為入學資格複查期。新生須經全面複查合格後,方可註冊取得學籍。如複查發現有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根據情節予以處理,情節嚴重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凡在高考或招生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而被錄取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新生在複查期內,需參加學校組織的體檢,體檢不合格者,無註冊資格。體檢中發現患有某種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認為不宜在學校學習、但經短期治療後可達到健康標準者,經教務處批准,暫不註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應回家治療,其醫療費用自理。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下一學年開學前,提交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的康復證明,由學校指定醫院複查確認病癒者,可向學校申請入學,並按下一學年新生入學標準重新辦理入學及註冊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前兩天內,由學生本人持學生證,到所在院(系)辦理註冊手續。每學年開始註冊時,學生必須先繳納學費後,方能註冊。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註冊的學生,不準他人代為註冊,須在註冊前用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向所在院(系)請假,經院(系)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可緩期註冊。緩期的日數按考勤規定手續辦理。未經批准,按曠課論。逾期兩周不註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在按相關規定辦理貸款等申請手續後,經批准可暫緩註冊。暫緩註冊的學生可以修讀當前學期相關課程,並在繳納學費後正式註冊,其所修課程及成績在正式註冊後才有效。因不按規定繳納學費、不按規定申請貸款或獲得貸款後不繳納學費而造成未按時註冊者,按退學論處。
第七條 學生註冊後,即取得該學期在校學習的學籍證明。經學校批准後,所選的各門課程和各類學習環節取得的成績和學分方有效。
各院(系)辦公室應在每學期開學上課第一天上午將報到註冊情況報教務處。

第三章

學制與修業期
第八條 本科各專業的標準修業年限以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準。學生可向學校申請提前畢業或延長修業期,延長修業期累計不超過兩年(含休學),學生在延長修業期內應辦理註冊手續。
第九條 學生在標準修業期內,可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提前畢業應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
第十條 未能按期取得畢業資格者,可以申請延長在校修業時間,每次申請延長修業期一年。延長修業期的學生,從教務處批准公布之日起編入相應年級學習,仍執行原專業和原年級教學計畫,學生延長修業期應按所在專業最新的收費標準繳納學費。
第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修業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應予退學。
第十二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服役時間不計入修業年限。

第四章

選課、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已註冊的學生在本科教學培養計畫的指導下,每學期按照學校規定的選課程式取得修讀課程的資格,否則考試成績無效。學生在每個學期選讀課程一般不
應少於15學分。
學生選課以後,確有特殊原因需終止某門課程修讀,應按規定辦理退課手續,經教務處批准後,可終止該課程的修讀及考核。
第十四條 已註冊的學生選課以後,參加該課程考核合格後才能獲得相應學分。
第十五條 考核成績一般應含平時、期中、實驗、期末等各階段(環節)成績,並按比例評定。具體比例由各開課院(系) 確定,報教務處備案,任課教師在第一講課堂上對學生公布。原則上全校重要公共基礎課期末考試成績所占比例不得低於70%。
第十六條 考核方式分為考試、考查兩種。凡考試課程均由教務處安排考試日程。考查課程一般根據平時測驗、作業、實驗報告、課程設計等方式綜合評定成績。若考查課程確需在期末統一安排考試,其任課教師必須提前兩周到教務處辦理有關手續,並按學校考試有關規定組織考試。
第十七條 課程考試完畢後,教師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登錄成績並提交成績分析報告。成績登錄完畢後三天內將試卷及平時考核記錄交院(系)教學秘書或教務員。未組織期末考試的課程,任課教師要將相應的考察依據(論文、報告等)交院(系)教學秘書或教務員。上述成績評定材料由教學秘書或教務員負責封存。校一類課程、各級重點建設課程及學院(系)認定有必要的課程成績判定材料封存期為4年,其餘課程封存期為2年。封存期結束後,相關材料由學院(系)自行處理。
第十八條 課程考核評分可採用百分制、五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或兩級制(通過、未通過)。成績低於60分、“不及格”或“未通過”的課程視為沒有獲得該門課程學分。參加考核的學生名單,以教務處網上發布的“考核成績登記表”為準。凡擅自缺考或考試違紀者,該課程成績按零分計。
第十九條 學生對其本人課程成績或教學管理部門對學生課程成績均可提出複議申請。學生成績複議申請受理單位為教務處教務科,學生提交課程成績複議申請時間期限為自課程成績公布之日至下一學期開學一周之內。課程成績複議申請由教務處匯總後下發開課院(系),由開課院(系)主管教學的院長(主任)牽頭,由教學秘書或教務員、課程負責人和本科教學督導組有關專家共同參加成績複查工作,並將成績複議結果在一周內上交教務處。課程成績複議結果由教務處負責向申請學生及時通報。
第二十條 若確因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堅持參加考試且具有參加期末考試資格的學生,應及時出具有關證明,向學生本人所在院(系)提出退課申請,學生所在院(系)核實並徵求任課教師意見後報教務處備案。事後補辦無效(不可克服的特殊原因例外)。
第二十一條 重修課程:
(一)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可申請重修,其成績按高分登記。
(二)對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課程,學生對自己的成績不滿意,可申請重修,其成績按高分登記。

第五章

免聽與免修
第二十二條 允許學習成績優秀(主幹課程平均成績≥85)的學生申請自學,經導師審核同意,任課教師同意,院(系)教學負責人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可免聽某些課程的部分內容。批准免聽者仍須按時完成教師布置的作業,參加平時測驗、實踐教學環節和期末考試,並按成績考核規定登記成績。
第二十三條 對成績特別優秀(主幹課程平均成績≥90)或學有所長的學生,通過自學已掌握某門課程者,在開學兩周內可向學生所在院(系)提出免修申請,並提交學習筆記和作業以及足以證明已經自學的材料和免修理由,由學生所在院(系)與開課院(系)審核同意後,到教務處辦理手續參加免修考試,並按成績考核規定評定登記成績。
第二十四條 下列課程(環節)不得申請免聽、免修:
(一)政治理論課、德育課、軍事理論課和體育課(學生因生理缺陷經醫院證明可免於跟班上體育課,但應參加學校和體育教師指定的活動,經考核合格給予相應的成績和學分)等。
(二)實習、實驗、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各種實踐性教學環節。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不屬曠課性質者)累計達到或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經批准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個學期為限(因病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七條 凡休學的學生應由本人提出申請,提供有關證明,經院(系)負責人審核同意,教務處批准,由教務科辦理休學手續。
休學學生應在一周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逾期不辦理手續者,一周后由學校直接執行辦理其休學程式,要求學生離校。
第二十八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休養期間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休學的學生,復學時必須持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書,經學校指定醫院複查證明已恢復健康,才能復學。
(二)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明向院(系)申請復學,經院(系)教學負責人審查同意,教務處批准,由教務科辦理復學手續,批准後方可復學註冊。
(三)學生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取消復學資格。
(四)休學期滿後兩周內不辦理復學手續或未辦理繼續休學手續而不復學的學生,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七章

交換生成績管理
交換生成績管理請參照《西南交通大學本科交換生成績管理暫行規定》

第八章

退 學
第三十一條 在一個學期內所獲得的學分數少於10個學分者,給予退學警告。退學警告由各院(系)負責處理,並將退學警告名單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十二條 凡屬第六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以及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在一個學年內所獲得的學分數少於15個學分者;
(二)前兩個學年所獲得的學分數低於畢業要求所規定總學分數的33%者;
(三)前三個學年所獲得的學分數低於畢業要求所規定總學分數的50%者;
(四)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或休學達兩年,經復學複查不合格不準復學者;
(五)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六)未經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末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七)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第三十三條 退學學生由院(系)主管教學負責人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後上報學校,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由學校下發退學決定書。由院(系)通知學生本人辦理離校手續,
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四條 退學學生應在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退學所需路費由學生自理。

第九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許申請轉專業、轉學:
(一)學生確有專長,本人申請,由所在院(系)推薦,經轉入院(系)考核同意接收者。考核標準由院(系)制定並向學生公布。
(二)個別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學校別的專業學習者;
(三)學校認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轉入我校者;
(三)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者;
(四)曾經辦理過轉學或轉專業者;
(五)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十七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在本校範圍內轉專業,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所在院(系)教學負責人同意,擬轉入院(系)考核同意,教務處審批,主管校長批准;
(二)學生在本省範圍內轉學,按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廳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學生跨省(市、自治區)轉學,按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廳、對方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應在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三十八條 轉學和轉專業學生的學習年限和學費標準按轉入專業執行。如須延長學習年限,按延長修業期處理。
第三十九條 轉學和轉專業後,須修滿轉入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的學分,方可畢業。轉學和轉專業以前已取得學分的必修課與轉入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為同層次或高一層次的,經轉入院(系)審核認定,學分認定有效;低於轉入專業層次要求的必修
課學分無效,必須重修。其他課程學分,可作為轉入專業的任選課學分。

第十章

考勤與紀律
第四十條 學生上課、實驗、實習、畢業設計(論文)、勞動、軍訓等各教學環節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並獲準。凡未經請假或超過假期者,一律以曠課論。
第四十一條 一學期內學生累計缺課達本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課的考核,成績以零分記。
第四十二條 各門課程作業或實驗等有四分之一未完成者,該課程的成績以零分記。
第四十三條 無故缺做的實驗,原則上不予補做,成績以零分計。
第四十四條 課程設計未通過者,不能參加該課程期末考核,成績以零分計。

第十一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五條 學生德、智、體合格,在規定學制內修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踐環節、畢業設計或畢業論文)並取得規定的各類有效學分,按規定繳納並結清學費,準予畢業。學生按規定辦完離校手續後,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到所在院(系)領取畢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畢業證書的書寫內容按照國家規定的格式填寫,發證日期為畢業資格審核合格之日。
第四十七條 學生在規定學制內未修完教學培養計畫規定的內容、但所獲得的學分數大於等於教學培養計畫規定總學分數的85%,可獲得結業證書。申請結業的學生,在期末考試結束後,到教務網站上下載結業申請表,填寫後交院(系)教務,經學生所在院(系)教學負責人審核,由院(系)教務匯總後交教務處。學生按規定辦完離校手續後,符合結業條件的學生到教務處領取結業證書。
取得結業證書者,可在離校後兩年內,向學校申請修讀不合格課程或申請參加期末考試,考試合格並取得畢業資格者可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八條 凡符合《西南交通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規定並取得畢業證者,授予學士學位。學生按規定辦完離校手續後,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到所在院(系)領取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九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且未達到結業要求的學生,可獲得肄業證書。申請肄業的學生,在期末考試結束後,到教務網站上下載肄業申請表,填寫後交院(系)教務,經學生所在院(系)教學負責人審核,由院(系)教務匯總後交教務處。學生按規定辦完離校手續後,到教務處領取肄業證書。肄業離校的學生,不能申請參加返校考試。
第五十條 在校前兩年學習成績優良(主幹課平均成績不低於80分)的學生,確有餘力者,可申請兼修其他專業。具體辦法見學校關於第二學位、第二專業和輔修專業相關管理檔案。
凡要求兼修其他專業的學生須向本專業所在院(系)申請,經院(系)教學負責人及 兼修專業所在院(系)教學負責人同意,教務處備案,方能有效。兼修專業的學分按學校規定繳費。
第五十一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可出具相應證明。證明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條 未學滿一學年退學的學生、以及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第十二章

申 訴
第五十三條 學生對退學等學籍處理若有異議,可向西南交通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經校長辦公會議通過,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學學分制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七條 學校授權教務處依據本規定製定相關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八條 學校授權教務處對本規定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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