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學學費收繳管理工作暫行規定》是西北大學校長辦公室起草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北大學學費收繳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 發行地區:西北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獎 懲,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西北大學學生繳納學費管理辦法》,加強學生學費收繳,確保學校事業經費收入,規範學費收繳工作,保障學校事業順利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費收繳工作事關學校的建設與發展,是學校經費收入的重要渠道。學校各部門要高度認識學費收繳工作的重要性,積極主動,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學生學費收繳工作。
第三條
學費收繳的對象為接受西北大學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的所有學生。
第四條
學費收繳工作由學校財務處牽頭,各院系負責,相關部門配合協助。
第五條
學生管理部門會同院系學生工作幹部,要積極宣傳國家和學校有關政策和規定,加強對學生的法制、素質教育,不斷增強學生守法和誠信意識。鼓勵和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克服困難,教育學生依法繳費,合理合法順利完成學業。
第六條
集中收費
1、每學年第一學期學費集中收費時,財務處要按照學校教學時間安排、在校生學費標準和住宿費標準,與有關部門積極聯繫,提前做好收費準備工作。
2、教務處、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和軟體職業技術學院在新生報到兩周前,須將確定的學生信息等有關數據報財務處,以便及時建立收費系統。
3、學生處在每一學年下半學期放假一周前將減免學費學生名單報財務處。對不在校住宿、退宿的博碩士研究生,研究生處按照規定,在新學年開學一周內及時辦理不住宿申請表並進行匯總,經負責人簽字蓋章後統一交財務處。
1、每學年第一學期學費集中收費時,財務處要按照學校教學時間安排、在校生學費標準和住宿費標準,與有關部門積極聯繫,提前做好收費準備工作。
2、教務處、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和軟體職業技術學院在新生報到兩周前,須將確定的學生信息等有關數據報財務處,以便及時建立收費系統。
3、學生處在每一學年下半學期放假一周前將減免學費學生名單報財務處。對不在校住宿、退宿的博碩士研究生,研究生處按照規定,在新學年開學一周內及時辦理不住宿申請表並進行匯總,經負責人簽字蓋章後統一交財務處。
第七條
日常收費
1、院系黨政一把手是學生學費收繳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各院系要落實專人具體負責組織學費收繳工作。
2、每學年年第一學期開學兩周后三日內,財務處要將欠費學生名單信息按照專業分發至各院系,同時傳送給有關職能部門,各院系也可通過財務查詢網每月初查詢學生欠費最新信息。
3、學生處、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按照財務處提供的欠費專業和學生名單,嚴格管理學生學費的減、免、緩、不住宿或退宿手續,督促院系有關人員做好學生學費催繳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與財務處核對。
4、教務處、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每學年初將院系學生學籍進行核對,並將學生變動情況表(包括休學、退學、延長學制、留級轉專業和保留學籍等)在開學一周內送交財務處,財務處據此調整核對每年實際應收學費人數。
5、各院系按照財務處下發或財務信息查詢系統記錄的學生欠費名單,對收費情況進行核對、審核確認後報財務處,並相互隨時掌握準確信息,督促學生繳納學費。
6、為方便學生,財務處每周專門安排兩次收繳學費時間(周二為南校區,周四為北校區),收費地點分設南北校區財務處會計科。
1、院系黨政一把手是學生學費收繳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各院系要落實專人具體負責組織學費收繳工作。
2、每學年年第一學期開學兩周后三日內,財務處要將欠費學生名單信息按照專業分發至各院系,同時傳送給有關職能部門,各院系也可通過財務查詢網每月初查詢學生欠費最新信息。
3、學生處、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按照財務處提供的欠費專業和學生名單,嚴格管理學生學費的減、免、緩、不住宿或退宿手續,督促院系有關人員做好學生學費催繳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與財務處核對。
4、教務處、研究生處、繼續教育學院每學年初將院系學生學籍進行核對,並將學生變動情況表(包括休學、退學、延長學制、留級轉專業和保留學籍等)在開學一周內送交財務處,財務處據此調整核對每年實際應收學費人數。
5、各院系按照財務處下發或財務信息查詢系統記錄的學生欠費名單,對收費情況進行核對、審核確認後報財務處,並相互隨時掌握準確信息,督促學生繳納學費。
6、為方便學生,財務處每周專門安排兩次收繳學費時間(周二為南校區,周四為北校區),收費地點分設南北校區財務處會計科。
第八條
欠費清繳
1、院系是學費清繳工作的主體,主要負責學生學費清繳工作。
2、院系必須在每學期放假前,按照財務信息查詢系統上的緩繳學費信息,重申學校有關在校學生須繳納學費後方可進行註冊的規定,要求學生將所欠學費、住宿費在開學兩周內必須繳清。
3、凡未繳清學費的學生,各院系必須督促學生在離校前繳清,否則,相關部門按照學籍有關規定處理。
4、按照學籍管理規定,學生未註冊即非學校正式在校生,因此不得參加考試,不得參與獎學金和優秀評選,不得參與推薦研究生及畢業不得答辯,考取更高一級學歷教育不予提檔。
5、每學期期末考試前一個月,財務處向院系提供學生欠費清單,院系按照學校規定通知學生,同時通知學生家長,共同督促欠費學生清繳學費。
1、院系是學費清繳工作的主體,主要負責學生學費清繳工作。
2、院系必須在每學期放假前,按照財務信息查詢系統上的緩繳學費信息,重申學校有關在校學生須繳納學費後方可進行註冊的規定,要求學生將所欠學費、住宿費在開學兩周內必須繳清。
3、凡未繳清學費的學生,各院系必須督促學生在離校前繳清,否則,相關部門按照學籍有關規定處理。
4、按照學籍管理規定,學生未註冊即非學校正式在校生,因此不得參加考試,不得參與獎學金和優秀評選,不得參與推薦研究生及畢業不得答辯,考取更高一級學歷教育不予提檔。
5、每學期期末考試前一個月,財務處向院系提供學生欠費清單,院系按照學校規定通知學生,同時通知學生家長,共同督促欠費學生清繳學費。
第九條
學費減、緩、免和發放
1、對特困生學費,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減、免、緩審批手續,財務處依照審批表辦理減免事項。
2、對已經落實貸款或獎勵資助的學生,由於貸款或資助款項因時間差原因導致學生未能及時繳納學費,須由有關部門出具學生名單、金額等說明材料,待款項到賬時優先繳納學費。
3、學生處按照規定,積極辦理學生助學貸款等資助款項,將發放金額和學生姓名、銀行卡號相對應,辦理審批手續後,財務處按照學生所持銀行卡卡號優先繳納學費後直接發放給學生。
4、本校教職工在職學習者,凡未在規定時間繳清學費者,由財務處從本人工資或津貼中抵扣。
1、對特困生學費,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減、免、緩審批手續,財務處依照審批表辦理減免事項。
2、對已經落實貸款或獎勵資助的學生,由於貸款或資助款項因時間差原因導致學生未能及時繳納學費,須由有關部門出具學生名單、金額等說明材料,待款項到賬時優先繳納學費。
3、學生處按照規定,積極辦理學生助學貸款等資助款項,將發放金額和學生姓名、銀行卡號相對應,辦理審批手續後,財務處按照學生所持銀行卡卡號優先繳納學費後直接發放給學生。
4、本校教職工在職學習者,凡未在規定時間繳清學費者,由財務處從本人工資或津貼中抵扣。
第十條
學生銀行卡
1、為便利學費收繳工作和學生資金安全,學校為在校學生辦理銀行卡實施刷卡繳費,財務處負責落實經辦銀行(免收學生在校期間借記卡年費及小額賬戶管理費)。
2、學生在校期間,其學費、住宿費在規定時期內實施銀行卡自動扣劃,有關助學款項等業務也通過銀行卡進行發放。
3、每年新生錄取工作結束後,招生部門及時提供新生的姓名、身份證號、所在院系等信息,財務處與相關銀行聯繫,根據要求時間安排製作,並隨同錄取通知書向學生髮放借記卡。
4、在校學生可將學費、住宿費在新學年開學前兩周記憶體入本人所持借記卡,由學校通過銀行統一扣劃繳納學費。
5、學生銀行卡變更時,學生本人應通過院系及時到財務處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條 學校與國外友好院校進行交換的本科或研究生,國際交流學院應在每學年開學前一周內,將經過教務、研究生、學生、公寓管理部門簽署意見的交換生名單報財務處,財務處按照名單對學費、住宿費應收款予以調整。
1、為便利學費收繳工作和學生資金安全,學校為在校學生辦理銀行卡實施刷卡繳費,財務處負責落實經辦銀行(免收學生在校期間借記卡年費及小額賬戶管理費)。
2、學生在校期間,其學費、住宿費在規定時期內實施銀行卡自動扣劃,有關助學款項等業務也通過銀行卡進行發放。
3、每年新生錄取工作結束後,招生部門及時提供新生的姓名、身份證號、所在院系等信息,財務處與相關銀行聯繫,根據要求時間安排製作,並隨同錄取通知書向學生髮放借記卡。
4、在校學生可將學費、住宿費在新學年開學前兩周記憶體入本人所持借記卡,由學校通過銀行統一扣劃繳納學費。
5、學生銀行卡變更時,學生本人應通過院系及時到財務處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條 學校與國外友好院校進行交換的本科或研究生,國際交流學院應在每學年開學前一周內,將經過教務、研究生、學生、公寓管理部門簽署意見的交換生名單報財務處,財務處按照名單對學費、住宿費應收款予以調整。
第十一條 獎 懲
1、學費收繳額度和比率將作為院系年終考評的重要指標之一,學費收繳率低於90%的院系不得參評優秀。
2、學費收繳工作與院系次年公用經費結合,學費收繳達到90%以上,按照實際收繳數的6%劃撥院系作為公用經費,未達到90%者,按照收繳數的3%劃撥院系作為公用經費。
3、學校年終考核時,對本科學費收繳率達到95%以上的院系,按照當年學費收繳數的1.5%獎勵院系,其中60%用於獎勵學費收繳具體工作人員,40%用於補充院系辦公經費。
第十二條 各院系要嚴格按照《西北大學學生繳納學費管理辦法》,加強學生的註冊管理,嚴格執行先繳費、後註冊。
第十三條 各院系和有關職能處室要安排專人負責學生學費收繳工作,認真落實工作責任,掌握學生學費收繳信息,要切實加強部門之間溝通和協調,加強學生管理,積極做好學費收繳工作。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財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