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襄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養犬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0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襄陽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軍用犬、警用犬、導盲犬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養犬管理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分工、養犬人自律、公眾監督的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姜歸機制。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養犬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並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制。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一)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管理,查處違法違規養犬行為及因犬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為,婚酷棗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和應急處置工作。
(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街面占道售犬行為和養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規攜犬外出等行為。
(三)農業農村(畜牧)部門負責犬類狂犬病等疫情監測、處置工作,發放犬類免疫證;負責犬類集中飼養和無害化處理等場所、犬類診療機構的監管,以及犬只收容留檢工作。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開展犬類經營單位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類狂犬病疫情監測、人用狂犬疫苗注射、犬傷處置、狂犬病人診治及衛生宣傳教育工作。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引導物業區域內民眾規範養犬,及時勸阻、制止和報告違法違規養犬行為。
(七)財政部門負責養犬管理的經費保障工作。
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上述分工制定實施細則及工作流程。
第五條 養犬信息登記等行政管理工作和犬只收容、移送、捕殺、留檢、無害化處理等相關服務所需費用,列入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財政預算。
第六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在本單位開展養犬管理宣傳教育,協助做好本辦法實施工作。
居民(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大會,就本居住區域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物業區域內養犬行為的監督,及時制止違法違規養犬行為。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依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和投訴。
公安、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的方式,及時受理、處理民眾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管理區域
第八條 本市實行分應犁笑區域限制養犬,設立禁養區、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一)禁養區內禁止飼養犬只。禁養區域為:機關、團體、醫院等公共服務場所的辦公和服務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需要養犬的單位除外;校園(幼稚園)的教學區和集體宿舍區;法牛剃凳肯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二)重點管理區:襄陽市中心城區、縣級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區。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確定本地重點管理區的範圍。(三)一般管理區:禁養區、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第九條 重點管理區養犬實行狂犬病免疫和登記管理制度,禁止無證養犬。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每戶不超過二隻。重點管理區內個人禁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禁養犬只的品種及標準由公安部門會同農業農村(畜牧)部門另行公布。
重點管理區不得設定犬類養殖場。
第十條 一般管理區養犬實行狂犬病免疫制度,未經免疫,不得飼養。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養犬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養犬人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三)所養犬只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並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單位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養犬單位為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二)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用途;(三)有專門的圈檔循殃養設施和安全管理制度,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和馴養;(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五)法律法規規舉牛抹茅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重點管理區養犬人應當及時攜犬到農業農村(畜牧)部門指定的機構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到公安部門指定的養犬登記機構登記。
辦理養犬登記應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養犬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並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
推廣使用電子犬牌,實現養犬管理信息化、便民化。
第十五條 養犬單位和個人戰朽辯應當按規定定期對犬只續種預防狂犬病疫苗,並攜犬只和有效疫苗續種證明到養犬登記機構進行備案。
第十六條 養犬人姓名、住址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七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和犬牌以及相關資料到所在地養犬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養犬登記證或者犬牌損毀、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申請補辦,否則按無證養犬處理。
登記的犬只轉讓、失蹤或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及時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禁止轉借、冒用、偽造、變造、買賣養犬登記證、犬牌以及免疫證明。
第十八條 市農業農村(畜牧)部門設立犬只收容留檢所,負責接收被收容、留檢、沒收的犬只。
支持和鼓勵民間機構從事犬只救助活動。
收容的犬只可以被認領或者領養,收容之日起十五日內無人認領或者領養的,按無主犬處理。
第四章 日常規範
第十九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攜犬只出戶時應當為犬只戴犬牌,使用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超過二米,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引,主動避讓他人,肩高超過四十五厘米的犬只還應當戴嘴套;(二)乘坐電梯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三)不得攜犬只進入機關辦公場所、政務便民服務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公共文化服務場所及影劇院、商場、超市、旅館、餐館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四)不得攜犬只乘坐公共汽車等城市公共運輸工具,攜犬只乘坐計程車時,應當徵得駕駛員同意;(五)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養犬人應當即時清除;(六)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更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七)法律、法規作出的其他規定。
殘障人員攜帶的導盲犬、輔助犬不受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限制。
第二十條 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以外的公共場所的管理或者經營者可以禁止犬只進入其管理或經營區域,並在顯著位置設定明示標識。
第二十一條 犬只死亡的,應當將犬屍交農業農村(畜牧)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在農業農村(畜牧)部門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丟棄犬屍。
第二十二條 養犬單位和個人發現所養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畜牧)部門報告或向110報警,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置。
第五章 犬只經營
第二十三條 從事犬類養殖、交易、診療服務等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
第二十四條 重點管理區依法設立的犬類交易場所開辦者、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犬只來源合法,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進口犬只有入境動物檢驗檢疫證明;(二)犬只應拴養或者圈養;(三)禁止銷售烈性犬、大型犬;(四)法律法規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管理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依法承擔治療費用等相關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因養犬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一)在重點管理區養犬未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並督促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仍不改正的,收容犬只。(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犬只傷人等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飼養犬只干擾他人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養犬登記證、犬牌、免疫證明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轉借、冒用養犬登記證、犬牌、免疫證明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未為犬只注射、續種預防狂犬病疫苗的,公安機關不予登記,並由農業農村(畜牧)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農業農村(畜牧)部門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攜犬外出未即時清除犬糞且不聽勸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養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相關行政部門的執法許可權,被列入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範圍的,由相應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行使。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第8號
《襄陽市養犬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郄英才
2019年10月31日
解讀
2019年10月17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襄陽市養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9年10月31日,郄英才市長簽署市人民政府第8號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由總則、管理區域、登記管理、日常規範、犬只經營、法律責任、附則部分組成,總計七章三十三條。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來,隨著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住環境的改善,市民養犬數量迅速增長。因違法違規養犬和不文明養犬行為產生的各類安全、衛生、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犬只傷人、犬吠擾民、亂拉排泄物、疾病傳播等問題,影響了我市文明創建進程和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安全感、幸福感。我市原有的養犬管理理念和執法模式已不能滿足現實需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2018年10月,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襄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確定養犬強制免疫和登記制度,規定攜犬出行文明規範及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並授權市政府制定養犬免疫、登記、收容等具體管理辦法,為養犬管理立法提供了依據。2019年5月,國務院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加強專項立法,切實提升城市養犬管理法治水平。綜上所述,對養犬管理進行政府立法的時機已成熟。
二、《辦法》主要內容
(一)關於養犬管理原則和職能分工。《辦法》明確了養犬管理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分工、養犬人自律、公眾監督的原則。規定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管理,查處違法違規養犬行為及因犬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和應急處置工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街面占道售犬行為和養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規攜犬外出等行為。農業農村(畜牧)部門負責犬類狂犬病等疫情監測、處置工作,發放犬類免疫證,負責犬類集中飼養和無害化處理等場所、犬類診療機構的監管,以及犬只收容留檢工作。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住房和城市建設等部門按照分工履行相應職責。
《辦法》明確規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在本單位開展養犬管理宣傳教育,協助做好《辦法》實施工作。居民(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大會,就本居住區域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
(二)關於養犬管理區域的劃分。本市實行分區域限制養犬,設立禁養區、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禁養區內禁止飼養犬只,重點管理區限制養犬數量和種類,實行免疫和登記制度,一般管理區實行免疫制度。其中,禁養區域為:機關、團體、醫院等公共服務場所的辦公和服務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需要養犬的單位除外;校園(幼稚園)的教學區和集體宿舍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重點管理區的區域為:襄陽市中心城區、縣級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區,同時,賦予各縣(市)人民政府自主權,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點管理區。以上規定既符合我市人口密度、養犬密度等實際情況,也符合執法管理的實際。
(三)關於重點管理區的禁止性規定。《辦法》第九條規定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每戶不超過2隻,禁止無證養犬,禁止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目前,公安部門聯合農業農村部門,通過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已經制定了《襄陽市個人禁養犬只種類》,將於近期公布。
(四)關於養犬登記的條件。建立養犬登記制度,主要目的是為了確認養犬人與犬只的飼養關係,指導養犬人合法養犬,規範養犬行為,並以此為基礎建立養犬信息化管理體系,為養犬人提供服務。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辦法》在限養數量和禁養品種、犬只免疫等方面設定了一定條件。針對個人養犬與單位養犬的不同情形,要求養犬的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場所且獨戶居住;要求養犬的單位有專門的圈養設施和安全管理制度,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和馴養。
(五)關於養犬行為的規範。為減少因養犬引發的人身傷害、公共衛生、環境污染等社會問題,《辦法》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了養犬人應當遵守的規範,包括攜犬出戶的規定、犬只禁止進入場所的規定、攜犬只乘坐交通工具的規定、清除犬只糞便的規定以及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規定等;二是賦予了公共場所管理或者經營者自行設定禁止犬只進入標識的自主權;三是設立了犬屍無害化處理的規定;四是明確了發現所養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處理規定。
(六)關於犬只的收容留檢。由於大量流浪犬只的存在,造成了擾民傷人等一系列問題,市民反映強烈,應當集中收留;同時,對收容、留檢、沒收的犬只,也需要臨時寄養場所。《辦法》明確由農業農村(畜牧)部門設立犬只收容留檢所,負責接收被收容、留檢、沒收的犬只。同時,也支持和鼓勵民間機構從事犬只救助活動。
(七)關於違法違規養犬的法律責任。《辦法》在第六章設定了對違法違規養犬行為的處罰措施,明確違法違規養犬責任,體現寬嚴適度的處罰原則。一方面,遵循“先教育、後處罰”的原則,對危害程度較輕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罰款;另一方面,對危害程度較重的違法行為,如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偽造相關證件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拘留。力求通過設定較為完善的法律責任,警醒養犬人隨時注意自己的養犬行為,確保《辦法》實施後能夠達到預期效果。
第九條 重點管理區養犬實行狂犬病免疫和登記管理制度,禁止無證養犬。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每戶不超過二隻。重點管理區內個人禁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禁養犬只的品種及標準由公安部門會同農業農村(畜牧)部門另行公布。
重點管理區不得設定犬類養殖場。
第十條 一般管理區養犬實行狂犬病免疫制度,未經免疫,不得飼養。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養犬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養犬人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三)所養犬只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並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單位申請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養犬單位為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二)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用途;(三)有專門的圈養設施和安全管理制度,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和馴養;(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重點管理區養犬人應當及時攜犬到農業農村(畜牧)部門指定的機構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到公安部門指定的養犬登記機構登記。
辦理養犬登記應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養犬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並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
推廣使用電子犬牌,實現養犬管理信息化、便民化。
第十五條 養犬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定期對犬只續種預防狂犬病疫苗,並攜犬只和有效疫苗續種證明到養犬登記機構進行備案。
第十六條 養犬人姓名、住址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七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和犬牌以及相關資料到所在地養犬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養犬登記證或者犬牌損毀、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申請補辦,否則按無證養犬處理。
登記的犬只轉讓、失蹤或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及時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禁止轉借、冒用、偽造、變造、買賣養犬登記證、犬牌以及免疫證明。
第十八條 市農業農村(畜牧)部門設立犬只收容留檢所,負責接收被收容、留檢、沒收的犬只。
支持和鼓勵民間機構從事犬只救助活動。
收容的犬只可以被認領或者領養,收容之日起十五日內無人認領或者領養的,按無主犬處理。
第四章 日常規範
第十九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攜犬只出戶時應當為犬只戴犬牌,使用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超過二米,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引,主動避讓他人,肩高超過四十五厘米的犬只還應當戴嘴套;(二)乘坐電梯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三)不得攜犬只進入機關辦公場所、政務便民服務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公共文化服務場所及影劇院、商場、超市、旅館、餐館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四)不得攜犬只乘坐公共汽車等城市公共運輸工具,攜犬只乘坐計程車時,應當徵得駕駛員同意;(五)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養犬人應當即時清除;(六)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更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七)法律、法規作出的其他規定。
殘障人員攜帶的導盲犬、輔助犬不受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限制。
第二十條 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以外的公共場所的管理或者經營者可以禁止犬只進入其管理或經營區域,並在顯著位置設定明示標識。
第二十一條 犬只死亡的,應當將犬屍交農業農村(畜牧)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在農業農村(畜牧)部門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丟棄犬屍。
第二十二條 養犬單位和個人發現所養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畜牧)部門報告或向110報警,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置。
第五章 犬只經營
第二十三條 從事犬類養殖、交易、診療服務等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
第二十四條 重點管理區依法設立的犬類交易場所開辦者、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犬只來源合法,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進口犬只有入境動物檢驗檢疫證明;(二)犬只應拴養或者圈養;(三)禁止銷售烈性犬、大型犬;(四)法律法規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管理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依法承擔治療費用等相關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因養犬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一)在重點管理區養犬未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並督促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仍不改正的,收容犬只。(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造成犬只傷人等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二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罰款,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飼養犬只干擾他人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養犬登記證、犬牌、免疫證明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轉借、冒用養犬登記證、犬牌、免疫證明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未為犬只注射、續種預防狂犬病疫苗的,公安機關不予登記,並由農業農村(畜牧)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農業農村(畜牧)部門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攜犬外出未即時清除犬糞且不聽勸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養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相關行政部門的執法許可權,被列入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範圍的,由相應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行使。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第8號
《襄陽市養犬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郄英才
2019年10月31日
解讀
2019年10月17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襄陽市養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9年10月31日,郄英才市長簽署市人民政府第8號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由總則、管理區域、登記管理、日常規範、犬只經營、法律責任、附則部分組成,總計七章三十三條。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來,隨著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住環境的改善,市民養犬數量迅速增長。因違法違規養犬和不文明養犬行為產生的各類安全、衛生、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犬只傷人、犬吠擾民、亂拉排泄物、疾病傳播等問題,影響了我市文明創建進程和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安全感、幸福感。我市原有的養犬管理理念和執法模式已不能滿足現實需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2018年10月,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襄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確定養犬強制免疫和登記制度,規定攜犬出行文明規範及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並授權市政府制定養犬免疫、登記、收容等具體管理辦法,為養犬管理立法提供了依據。2019年5月,國務院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加強專項立法,切實提升城市養犬管理法治水平。綜上所述,對養犬管理進行政府立法的時機已成熟。
二、《辦法》主要內容
(一)關於養犬管理原則和職能分工。《辦法》明確了養犬管理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分工、養犬人自律、公眾監督的原則。規定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管理,查處違法違規養犬行為及因犬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和應急處置工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街面占道售犬行為和養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規攜犬外出等行為。農業農村(畜牧)部門負責犬類狂犬病等疫情監測、處置工作,發放犬類免疫證,負責犬類集中飼養和無害化處理等場所、犬類診療機構的監管,以及犬只收容留檢工作。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住房和城市建設等部門按照分工履行相應職責。
《辦法》明確規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在本單位開展養犬管理宣傳教育,協助做好《辦法》實施工作。居民(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大會,就本居住區域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
(二)關於養犬管理區域的劃分。本市實行分區域限制養犬,設立禁養區、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禁養區內禁止飼養犬只,重點管理區限制養犬數量和種類,實行免疫和登記制度,一般管理區實行免疫制度。其中,禁養區域為:機關、團體、醫院等公共服務場所的辦公和服務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需要養犬的單位除外;校園(幼稚園)的教學區和集體宿舍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重點管理區的區域為:襄陽市中心城區、縣級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區,同時,賦予各縣(市)人民政府自主權,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點管理區。以上規定既符合我市人口密度、養犬密度等實際情況,也符合執法管理的實際。
(三)關於重點管理區的禁止性規定。《辦法》第九條規定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每戶不超過2隻,禁止無證養犬,禁止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目前,公安部門聯合農業農村部門,通過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已經制定了《襄陽市個人禁養犬只種類》,將於近期公布。
(四)關於養犬登記的條件。建立養犬登記制度,主要目的是為了確認養犬人與犬只的飼養關係,指導養犬人合法養犬,規範養犬行為,並以此為基礎建立養犬信息化管理體系,為養犬人提供服務。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辦法》在限養數量和禁養品種、犬只免疫等方面設定了一定條件。針對個人養犬與單位養犬的不同情形,要求養犬的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場所且獨戶居住;要求養犬的單位有專門的圈養設施和安全管理制度,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和馴養。
(五)關於養犬行為的規範。為減少因養犬引發的人身傷害、公共衛生、環境污染等社會問題,《辦法》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了養犬人應當遵守的規範,包括攜犬出戶的規定、犬只禁止進入場所的規定、攜犬只乘坐交通工具的規定、清除犬只糞便的規定以及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規定等;二是賦予了公共場所管理或者經營者自行設定禁止犬只進入標識的自主權;三是設立了犬屍無害化處理的規定;四是明確了發現所養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處理規定。
(六)關於犬只的收容留檢。由於大量流浪犬只的存在,造成了擾民傷人等一系列問題,市民反映強烈,應當集中收留;同時,對收容、留檢、沒收的犬只,也需要臨時寄養場所。《辦法》明確由農業農村(畜牧)部門設立犬只收容留檢所,負責接收被收容、留檢、沒收的犬只。同時,也支持和鼓勵民間機構從事犬只救助活動。
(七)關於違法違規養犬的法律責任。《辦法》在第六章設定了對違法違規養犬行為的處罰措施,明確違法違規養犬責任,體現寬嚴適度的處罰原則。一方面,遵循“先教育、後處罰”的原則,對危害程度較輕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罰款;另一方面,對危害程度較重的違法行為,如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偽造相關證件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拘留。力求通過設定較為完善的法律責任,警醒養犬人隨時注意自己的養犬行為,確保《辦法》實施後能夠達到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