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

為了加強和規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美麗鄉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18年3月20日
條例全文,修改建議的說明,批准的決議,審議批准,審議意見,報請批准的請示,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以外的村(社區)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垃圾,是指村(居)民、駐在農村的單位與個人(以下統一簡稱為“駐村單位與個人”),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法律、法規對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建築垃圾等固體廢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源頭治理、分類處理的原則,促進農村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四條 建立財政保障、村集體補貼、村民付費、社會資本參與相結合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資金投入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財政投入,可以設立獎勵資金,用於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考核獎勵。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用於保障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礎設施建設與管護、農村生活垃圾運輸和終端處置、村(社區)保潔員待遇等事項。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和村規民約,向村(居)民、駐村單位與個人收取生活垃圾處置費,或者經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從村集體經濟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用於補貼村(社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設備配置,生活垃圾貯存、處置設施建設和村(社區)保潔員考核獎勵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本通過招投標、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鼓勵支持關於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科技創新和成果運用。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全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明確縣級財政經費保障標準,確定治理目標,完善協調、考核、督辦和激勵機制。
市城鄉建設部門是全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考核督辦工作。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本地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門,明確相關部門職責;
(二)按照標準落實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財政經費;
(三)制定本地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
(四)統籌規劃建設鄉鎮(街道)生活垃圾中轉站和縣級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為村級生活垃圾收集、分類設施建設提供技術和專業支持;
(五)合理安排收購網點,支持、引導市場主體參與廢塑膠、廢玻璃、廢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垃圾的回收利用;
(六)建立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綜合考核制度,並納入對各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績效考評體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本轄區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
(二)協助推進生活垃圾中轉站建設;
(三)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垃圾的轉運,保證生活垃圾中轉站的正常運行;
(四)督促、指導、考評村(居)民委員會的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組織開展本村(社區)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收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通過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將生活垃圾治理納入村規民約,宣傳引導村(居)民、駐村單位與個人自覺開展垃圾分類,積極參與生活垃圾治理;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計畫;
(三)組建保潔員隊伍,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責任;
(四)配備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設備和工具,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房(點)、分類暫存場所和有機垃圾集中堆肥點;
(五)定期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整治,保持村容整潔衛生;
(六)指導、監督村(居)民、駐村單位與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對不符合規定的投放行為予以勸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實施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場化運作的區域,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確定有關市場主體承擔村(社區)生活垃圾治理相關職責。
第九條 保潔員應當按照村(社區)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履行農村生活垃圾收集和公共區域保潔職責;落實農村生活垃圾二次分類、減量任務;管護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設備及貯存、處置設施;積極開展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傳引導。
第十條 村(居)民、駐村單位與個人應當遵守農村生活垃圾管理規定,負責其房前屋後、承包地(水面)或者辦公場所、經營管理區域的保潔,自覺開展垃圾分類,減少垃圾產生。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決定就生活垃圾治理向村(居)民、駐村單位與個人收費的,應當按要求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傳教育,增強村(居)民、駐村單位與個人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發布一定比例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公益廣告。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學校、幼稚園的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各級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教育納入農村家庭文明建設、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內容。
第十二條 鄉鎮生活垃圾中轉站和縣級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應當兼顧轄區內農村生活垃圾轉運、處置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根據需要可以跨區域共建共享,避免重複建設,降低治理成本。
建設村(社區)生活垃圾收集轉運房(點)、有機垃圾集中堆肥點,應當採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滲漏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已有的農村露天垃圾池進行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三條 本市農村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由村(居)民、駐村單位與個人初步分類,村(社區)保潔員進行二次分類,具體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一)可回收物,如廢棄紙類、塑膠、金屬、玻璃、織物等,由村(居)民、駐村單位與個人自行售賣,或者投放至對應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區)保潔員收集、集中暫存,交相關企業回收利用;
(二)有機可堆肥垃圾,如廚餘垃圾、植物枝葉、散養畜禽糞便等,由村(居)民、駐村單位與個人以堆肥、還田等方式自行處理,或者投放至對應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區)保潔員收集、清運至有機垃圾集中堆肥點,進行資源化利用;
(三)有害垃圾,如廢棄農藥包裝物等,由村(居)民、駐村單位與個人自行或者交村(社區)保潔員投放至對應垃圾收集容器,由所在鄉鎮分別轉運至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專用場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處理;
(四)其他垃圾,如已污染、細碎、難分類的紙類、塑膠、玻璃、織物等,由村(居)民、駐村單位與個人直接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轉運房(點),或者投放至對應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區)保潔員收集、清運至生活垃圾收集轉運房(點)。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前款規定製定公布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細化目錄,並根據情勢變化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四條 鼓勵農藥、化肥等農業化學品生產、經營主體,通過以舊換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廢棄農藥包裝物、農用地膜等廢棄物。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專業企業,從事農村生活垃圾的運輸。
第十六條 農村生活垃圾的運輸主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清運農村生活垃圾;
(二)對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分裝運輸,不得混裝混運;
(三)採取密閉等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收集轉運房(點)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本市農村生活垃圾應當轉運至縣級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置。
禁止在農村隨意丟棄、傾倒、堆放、填埋、露天焚燒生活垃圾。
人口稀少或者居住分散的偏遠鎮、村,經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方式。
第十八條 本市實行農村生活垃圾異地處理生態補償機制。跨區域處理農村生活垃圾的,輸出生活垃圾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跨區域處理的農村生活垃圾量向輸入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支付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費用。
農村生活垃圾異地處理生態補償的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具體制定。
第十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分別將垃圾減量工作列入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方案、計畫,分級明確農村生活垃圾減量目標,並納入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綜合考核指標體系,對於農村生活垃圾減量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可以對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完成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年度目標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對其進行通報批評,並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二十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國家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運輸或者未密閉運輸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門或者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農村隨意丟棄、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門或者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執法事項,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委託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進行執法。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修改建議的說明

(2017年11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第六十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1月28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襄陽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贊成批准該條例,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同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進行了審議,建議加強科技引導,加大對垃圾處理企業的政策扶持力度,進一步細化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及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議將批覆襄陽市人大常委會,由襄陽市人大常委會對該條例作相應修改後公布施行。
特此說明。

批准的決議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批准《襄陽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由襄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審議批准

11月30日從襄陽市人大常委會獲悉,11月29日,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襄陽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獲全票通過。
《襄陽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是襄陽市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出台的第三部實體性法規,標誌著襄陽市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制化、規範化邁出實質性步伐,襄陽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現了有法可依。
據了解,2017年初,本著“符合法定許可權、體現社會需求、突出地方特色、符合中心工作”的基本原則,市人大常委會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列入年度立法計畫。5月4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襄陽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草案)》進行一審。8月30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襄陽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草案)》進行二審。10月27日,《襄陽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在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表決通過。

審議意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1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襄陽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該條例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與上位法相牴觸,建議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批准。

報請批准的請示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襄陽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已於2017年10月27日襄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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