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招標投標協會

本協會是由襄陽市內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進行招標投標理論研究的機構或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招標投標協會
  • 地點:襄陽市
  • 類別:招標投標協會
  • 附則: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協會概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襄陽市招標投標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本協會是由襄陽市內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進行招標投標理論研究的機構或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服務與監督相結合,自主辦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招標投標行業自律。服務招標投標工作,規範招標投標行為,培育誠信體系建設,做好行業自律,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促進我市招標投標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的業務指導單位是襄陽市民政局。本協會接受業務指導單位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協會的會址設在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漢江路16號1樓。郵政編碼:44105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本協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行使以下工作任務:
1、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湖北省招標投標綜合管理辦法》和國家及湖北省相關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招標投標主體在招標投標實踐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願望和意見,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
2、組織開展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以及行業發展戰略和改革方案重大決策提供參考;
3、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研究制定招標投標行規行約、職業標準規範和道德準則、業務統計規則等,並組織實施;
4、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招投標相關機構備案及資格審查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招標投標從業人員資格認定的服務工作,做好對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技能等業務的培訓,促進從業人員專業素質和業務技能的提高;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我市評標專家開展業務培訓,提高評標的技能和水平,為招標投標工作提供服務等;
5、加強招投標理論研究;收集、提供國內外招標投標信息,編輯發行招標投標方面的刊物、教材、書籍、資料,建立相關信息網路系統,舉辦展覽和論壇等活動,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招標投標活動信息服務;
6、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等各類招標投標及相關工作的諮詢;
7、定期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招標投標業務知識更新、管理知識的培訓服務,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
8、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部門調查處理有關招標投標的投訴舉報和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
9、加強與相關組織的聯繫,組織、開展招標投標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實行會員制。
(一)會員。下列單位或個人可以申請為本協會會員:
1、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2、從事招投標活動的個人;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單位會員代表應當是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會書面報告,經常務理事會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該會員在協會的職務。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時,應報本會常務理事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個人會員。招標投標領域有造詣的專家學者。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自願參加協會;
(三)在招標投標領域內具有一定造詣或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執行本會會員自律規定;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八)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九)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本會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7000 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 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六)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500 元。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如果連續兩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四項規定的事宜需由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名譽會長、首席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秘書長一人。秘書長為專職人員,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本會會長、副會長由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在招標投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處理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副會長協助會長領導協會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主持協會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立監事一人。監事從會員中產生並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監事的職責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常務理事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和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通過後生效。並於通過後30日內報市民政局。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及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八條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提前5日向市民政局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報告,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等,事前報市民政局備案。本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的活動,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報登記管理部門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比賽活動,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力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市民政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襄陽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2017 年11 月 18日襄陽市招標投標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襄陽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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