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市級公共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襄陽市市級公共體育場館運營管理,充分發揮公共體育場館的綜合服務功能,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體育需求,促進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以及《體育場館運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公共體育場館運營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市級公共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21日
  • 發布單位: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襄陽市政府投資(含市屬國有企業出資建設,下同),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達到公共服務及運營管理要求的體育場館。
本辦法所稱公共體育場館運營單位,是指擁有公共體育場館所有權或經營權,負責場館和設施的運營、管理和維護,為公眾開展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公共體育場館應當堅持公益屬性和體育服務功能,在保障全民健身、體育賽事、運動訓練等體育事業任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場館資源,開展體育相關經營和服務,提高綜合運營管理水平。
第四條 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公共體育場館運營的監督管理和免費低收費財政補助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章 公共服務項目及要求
第五條 公共體育場館應根據民眾健身需求提供場地服務、健身指導、技能培訓、體質監測等多元化的公共體育服務。應結合場地條件積極開展青少年運動訓練,培養並輸送體育後備人才,提高競技體育水平。應大力組織各級各類體育比賽,支持體育社會組織舉辦民眾性健身活動,推動全民健身。
第六條 公共體育場館應提供免費、低收費開放服務,上午07:00-12:00實行免費開放服務,下午12:00-22:00分段實行低收費開放服務,低收費標準要低於市場平均價。公共體育場館(專業運動隊訓練場館除外)每周開放時間一般不少於35小時,全年開放時間一般不少於330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每天開放時間不得少於8小時。
公共體育場館所屬戶外公共區域及戶外健身器材配置與管理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確保全年免費開放,每天開放時間不少於12小時。
第七條 公共體育場館應對未成年人、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實行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在特定節假日向特定人群免費、低收費開放。全民健身日應免費向社會開放。
第八條 公共體育場館(綜合體)應開展體育運動項目的培訓、訓練工作,培養青少年體育後備人才,開展體育健身技能培訓(辦班人數)每年不少於1000人次,民眾健身人次(室內外)不少於80000人次,組織體育方面的訓練營、講座及展覽等每年不少於10次。
第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公共體育場館舉辦具有自主品牌的體育賽事活動,積極承接各類體育賽事,引進國內外知名體育比賽,舉辦體育賽事活動每年不少於12場。
公共體育場館全年舉辦的活動中非體育類活動次數不得超過總活動次數的40%。
第十條 除不可抗力外,公共體育場館因維修、保養、安全、訓練、賽事等原因,不能向社會開放或需調整開放時間的,應提前7天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公共體育場館應建立服務公示制度,在顯著位置向公眾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收費標準、免費或低收費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等內容。公共體育場館應建立完善的投訴處置機制,公告服務投訴電話、受理責任人,及時解決服務糾紛。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二條 公共體育場館應當按照以體為主、公益優先的要求,強化公共服務,拓寬服務領域,提高服務水平,全面提升運營效能。
鼓勵有條件的公共體育場館發展體育旅遊、體育會展、體育商貿、康體休閒、文化演藝等多元業態,建設體育服務綜合體和體育產業集群。
第十三條 公共體育場館主體部分,包括場地和看台等,除進行廣告等無形資產開發外,不得占用進行商業開發,附屬設施可在不影響設施原有功能的前提下,適度進行商業開發。
公共體育場館配套設施,包括按規劃建設的、與體育場館或場館群相配套的室內外非體育設施和用房,可結合城市發展需要,根據規劃和功能定位進行多元開發,主要用於體育配套或為體育服務。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公共體育場館的主館及主要功能區不得對外出租,因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臨時出租的,應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時間單次一般不得超過10日;出租期間,不得進行改變功能的改造,租用期滿應立即恢復原狀,不得影響場館的功能、用途。
公共體育場館運營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應符合《襄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襄政辦函〔2018〕55號)和襄陽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鼓勵公共體育場館自主開發或與廣告公司合作開發無形資產,擴大無形資產價值和經營效益。涉及冠名、廣告等無形資產開發的,應當符合城市管理、安全等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公共體育場館運營單位應當建立信息服務系統,統一採取網上預約方式,提供場地預訂、健身指導、信息發布等服務,實施進出人員人臉識別錄入,實現人員進出實名制登記。
公共體育場館應加強數據統計和分析,確保健身人群、培訓人數等數據真實完整。
公共體育場館應配備全面視頻監控,實行動態管理,重要場所監控錄像保留時間不低於30日。
公共體育場館區域內應有導向、路牌標識和場館平面圖,標識標牌清晰,無障礙設施完善,交通組織順暢,人流控制合理,具有一定數量的停車位。
第十七條 公共體育場館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場館及設施符合消防、衛生、安全、環保等要求,配備安全保護設施和人員,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確保場館設施安全正常使用。
公共體育場館運營單位應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應急救護措施和突發公共事件預防預警及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培訓和演習。
公共體育場館運營單位應當投保有關責任保險,提供意外傷害險購買服務並盡到提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義務。
第十八條 公共體育場館運營單位應將各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或財務管理)並嚴格遵守國家相關財務規範,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範預算(財務)收支和專項資金使用。
第十九條 公共體育場館運營單位應加大對體育彩票公益金的宣傳力度,接受體育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公共體育場館和項目,應按照《體育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宣傳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在顯著位置設定體育彩票資助標牌。
第四章 補貼資金
第二十條 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會同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且符合資質條件的公共體育場館,及時爭取中央、省級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補助資金,用於支持和鼓勵公共體育場館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級補貼資金補助範圍及標準為:政府投資並提供公共體育服務的體育場館,即觀眾座位數20000個(含20000個)以上的體育場,補貼標準65萬元/年;座位數3000個(含3000個)以上的體育館或網球中心,補貼標準50萬元/年;座位數6000個(含6000個)以上的體育館或建築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的全民健身中心,補貼標準100萬元/年。
第二十二條 補貼資金用於公共體育場館開展基本公共體育服務項目所需支出,包括體育場館日常維護、能源費用、公益性體育活動舉辦、設施設備更新、運營環境改善(包括綠化、安保及保潔)等。
第二十三條 補貼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編制內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工資及津補貼、基本建設、大型維修改造等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公共體育場館運營單位提出申請並填寫《公共體育場館公共服務情況表》(附屬檔案1),於每年1月31日前報送至體育行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核申報材料,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申請單位進行體育場館基本公共服務考核和運營綜合評價(附屬檔案2),並按照評價情況結合基本公共體育服務項目實際支出提出當年補貼資金建議報財政部門。凡超期上報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公共體育場館改變功能用途,從事非體項目比重超過40%或綜合評價不合格(60分以上為合格)不得享受補貼資金。
第二十六條 公共體育場館運營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財政、體育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結合年度預算情況及當年體彩公益金收入狀況,審核確定當年補助資金分配計畫,按照規定報批並下達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共體育場館運營單位應當加強補貼資金管理,專款專用,分賬核算,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補貼資金的各項支出應當堅持“節約、公平、合理”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履行政府採購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體育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開展情況,每年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向上申報公共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財政補助資金和彌補不足部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條 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統一管理、突出重點、合理安排、專款專用、注重績效的原則,採用委託等方式運營的公共體育場館未能按照契約約定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體育行政部門應監督運營單位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體育行政部門應督促公共體育場館所有者依法終止、解除契約並追回補助資金。
第三十一條 對於違反規定截留、挪用補助資金,或者報送虛假材料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襄陽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襄陽市市級公共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10月21日

政策解讀

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襄陽市市級公共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管理辦法》(襄政辦發〔2020〕2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落實國家免費低收費開放政策,規範襄陽市市級公共體育場館運營管理,發揮公共體育場館的綜合服務功能,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體育需求,促進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和《體育場館運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分為五個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
指出制定本《管理辦法》的背景,規定《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規範場館的服務功能,以及場館運營的監督管理和補助資金的績效評價。
(二)公共服務項目及要求
1.根據民眾健身需求提供多元化的公共體育服務,積極開展青少年訓練和各級各類體育比賽。
2.分時分段提供免費、低收費開放服務,規定公共體育場館戶內戶外場地設施器材每周、全年開放最低時間。
3.對指定的特定、特殊人群實行免費或優惠開放。
4.利用公共體育場館積極開展體育運動項目的培訓、訓練工作,承接、舉辦各類體育賽事。
5.建立服務公示制度,在顯著位置對相關內容進行公示,建立完善的投訴處置機制,公告服務投訴電話、受理責任人,及時解決服務糾紛。
(三)運營管理
1.強化公共服務,拓寬服務領域,提高服務水平,全面提升運營效能。
2.公共體育場館的主館及主要功能區、附屬設施、配套的室內外非體育設施和用房的日常運營。
3.鼓勵公共體育場館開發無形資產,擴大無形資產價值和經營效益。
4.建立信息服務系統,網上預約、人臉識別錄入、實名制登記,加強數據統計和分析,配備全面視頻監控,實行動態管理。
5.投保有關責任保險,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應急救護措施和突發公共事件預防預警及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培訓和演習。
6.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範預算(財務)收支和專項資金使用,加大對體育彩票公益金的宣傳力度。
(四)補貼資金
1.對符合政府資質條件的公共體育場館,及時爭取中央、省級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補助資金,支持和鼓勵其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
2.規範市級補貼資金補助範圍及標準。
3.明確補貼資金的使用及不能使用的範圍。
4.符合條件的公共體育場館申請補貼資金的相關流程。
5.公共體育場館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監督管理
1.堅持“節約、公平、合理”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履行政府採購相關手續,加強補貼資金管理,專款專用,分賬核算,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
2.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統一管理、突出重點、合理安排、專款專用、注重績效的原則,體育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督促未能按照契約約定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場館進行整改或終止、解除契約並追回補助資金。
3.對於違反規定截留、挪用補助資金,或者報送虛假材料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並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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