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襄汾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正處級建制。襄汾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縣實際,逐步建立和健全了全縣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截止縣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縣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設有辦公室、人事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汾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地區:襄汾縣
  • 分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等級:正處級建制
單位概況,工作職責,

單位概況

襄汾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正處級建制。襄汾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縣實際,逐步建立和健全了全縣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截止縣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縣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設有辦公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農村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信訪科、離退休幹部管理科。各委、室、科在主任會議領導下,負責承辦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和職權範圍內的具體工作事宜,是人大常委會的重要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機關在編人員25人,其中行政編制23人,事業編制2人;離退28人,其中離休6人,退休22人;臨時工1人;在編車輛6輛。

工作職責

(一)組織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
縣人大常委會負責縣人大各項組織工作,包括領導和主持縣人大代表的選舉;召集縣人大會議;在縣人大閉會期間,領導縣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聯繫縣人大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依法補選市人大出缺的代表或罷免個別人大代表。
(二)確保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縣人大常委會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在縣域內的遵守和執行。在實際工作中,縣人大常委會還必須確保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三)重大事項決定權
包括:討論、決定縣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縣國民經濟計畫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決定授予地方性的榮譽稱號等。
(四)人事任免權
包括:在縣人大閉會期間,決定縣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的個別任免;在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正職領導人員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縣代理檢察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根據縣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縣人大閉會期間,決定撤銷縣人民政府個別副職領導人員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在縣人大閉會期間,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縣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縣人大備案。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
(五)監督權
包括:監督本級“一府兩院”的工作;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意見;撤銷縣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等。
(六)完成縣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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