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鹽案是發生在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2月17日的一起震動中原的搶鹽慘案。由於人們爭相購買鹽條致使人擠人、人踩人,導致賈華山等六人死亡,曾安民等十一人重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樊鹽案
- 時間:1947年
- 性質:搶鹽慘案
案件經過,案件原由,
案件經過
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2月17日,樊城曾經發生了一起震動中原的搶鹽慘案。在這個特大惡性事件中,由於人們爭相購買鹽條致使人擠人、人踩人,導致賈華山等六人死亡,曾安民等十一人重傷,一時間,中原譁然。
造成慘案的背景,原因究竟是什麼?經過又怎樣呢?
案件原由
1946年下半年,為了反擊蔣介石政府發動的全面內戰,中國人民解放軍勝利地渡過黃河,在豫西、陝西開闢了廣闊的游擊區。國民黨政府對尚控制著的豫南、鄂北一帶進行嚴密的經濟封鎖,切斷道路,斷絕了食鹽(主要為淮鹽)來源。
1946年,國民黨鹽務政策由民制、官收、官運,商銷改為民制、民運、民銷。運銷以民營為目的,政府管制為手段,在無商承運,或供求失調,價高鹽少時,鹽務機關得酌官運,並設常平倉(儲備鹽)以資調劑,以官運補商運之不足,以常平補商銷之匱乏。根據此項制度,管理鄂北鹽務,運銷鄂北食鹽的鄂北鹽務辦事處改為湖北區樊城常平鹽倉辦事處。接著,國民黨政府根據民制、民運、民銷的原則,制定鹽政條例公布實行,從法律上確立了食鹽自由貿易。這就是說,官方鹽務機關的職責僅是驗放商鹽、徵收鹽稅(岸稅),對於鹽源、民食、鹽價並不管理。實質上就是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採取放任政策。名為開放引岸、自由營運,而暗中組織各大鹽業公司進行壟斷,任其搜刮人民。
1946年11月起,運達鄂北的商鹽日益減少,市面供鹽緊張,於是開始售放常平鹽。樊城鎮商會和湖北區樊城常平鹽倉辦事處以控制食鹽外流為名,限制食鹽銷售,實行自由購運,無論任何人都可經營食鹽,先發號碼單。由購鹽人持換正式水程單(交納稅款的憑證)方準繳款購鹽。每日限發號碼單二百張,限售鹽一千擔。由於緊縮鹽斤發放,遂使鹽價一日數漲,釀成黑市、官定牌價每市擔法幣54275元、黑市每擔竟達13萬元。
鹽價看漲,黑市利高。大鹽商們一方面將尚有的十萬擔商鹽握持不售;一方面用出佣金的辦法,僱請生活無著的貧民到鹽務處擠鹽條,套購官鹽,擴大囤積,以謀更大利潤。於是黑市交易愈演愈烈。到鹽務處擠鹽條的有四面八方的小商小販,有受僱於大鹽商、衣食無著的城市貧民,有為獲取一點生活費而去擠鹽條的。農民遠道擠條,半夜糜集鹽務處門口(現襄樊市蘇家巷對面新華糧店處),佇立待旦,交通為之堵塞。待至黎明,秩序更加紊亂,被擠傷者日有所聞。
面對擁擠情形,鹽務處既不謀求供應辦法的改進,委託襄陽、樊城兩個商會行政當局代發號碼單,堅持所謂自由購運,也不請治安部門維持秩序。二月上旬,每日購鹽人增至數千人,大多是先一日夜間即在鹽務處門口守候的,鹽務處長吳紳道仍不思改善,置若罔聞。
2月17日,守候擠鹽條者將達萬人,勢若潮湧。早春清晨,擠條人熱汗成煙,狀如蒸籠初揭,熱氣籠罩著幾十丈長的街道上空,吳紳道見人多擁擠,即派鹽警彈壓,用木棍、皮帶向購鹽人狠打。購鹽人夜半佇候翌晨,凍餓交加,哪堪當頭一棒?
八時半,發單開始(號碼單在該處隔壁鹽警區部里院發給,須先入鹽務處大門再轉至鹽警區部)。鹽務處大門一開,擠條人即捨命趨前,萬頭排列毫無空隙,後至者欲求爭進,或用兩人肩托一人從前面人頭上竄過;或是上高凳再上人頭;或從對面春大花行樓上跳下來踩人頭而過,向前猛進;下面被踐踏之人不堪擠壓,昏倒於地,於是又有被絆倒者,被擠倒者。倒地之人不能復起,任人踐踏,遂釀成空前慘案。計死亡六人,重傷十一人,輕傷四人。
如此重大慘案,國民黨政府對於瀆職肇事的鹽務處長吳紳道是如何處理的呢?對死亡、重傷的受難者是如何撫恤的呢?
案發後,市民震怒,輿論大嘩。襄陽地方法院檢察官勘驗了現場,襄陽縣縣長傅良居指定張鵬雲(樊城鎮鹽業公會理事長)、鄭雲亭(樊城鎮商會會長)、趙曙(樊城鎮鎮長)、郤則三(樊城鎮鎮民代表會主席)等幾個地方官紳辦理善後。
圍繞鹽案又演出了一出鬧劇。吳紳道鹽務處長一職是由中央黨務機關任命的,因此有恃無恐。吳說:“他們為買鹽而死,我賣點小鹽給他們了事”。先拿出1700擔鹽,其中1000擔分給張鵬雲、趙曙、郤則三及軍統特務余鐵夫、章嘉穀,堵住地方頭面人物的嘴。其中700擔由張鵬雲用於向襄陽專署、襄陽地方法院、襄陽縣政府請客行賄,為吳紳道開脫。 張鵬雲、趙曙、郤則三等人一面收葬死者,暗中保護肇事者吳紳道,一面迫於市民情緒,讓吳紳道拿出500擔食鹽, 以其利潤撫恤死者家屬;同時又利用市民情緒敲吳紳道竹 槓,迫吳大放官鹽,供其黑市生意。另外,以慘案名義義募商捐鹽2500擔,變賣2500萬元。總計撫恤鹽3000擔, 籌款近3000萬元(法幣)。鎮長趙曙經辦撫恤,經其手發給家屬每人200萬元,重傷人每人發給50萬元醫療費。後民眾察覺了趙曙在撫恤款上搗了鬼,紛紛上告。趙曙被迫又紿死者家屬每人19萬元。並囑死者家屬說;“莫告我了,再告我就傾家蕩產了”。計撫恤費先後發出1864萬元,餘款落入私囊。趙曙從中貪污30萬元,郤則三侵吞商捐鹽100餘擔,張鵬雲侵占了300萬元。
但是人民情緒異常憤怒,報紙也報導了慘案情況,社會輿論壓力很大。沒有撈到油水的地方官紳也打著民意的旗號,伸張正義,趁樊城鎮鎮民代表會第二屆第二次會議召開之機,以人命關天,致函各機關團體,要求懲辦肇事元兇,達到拉選票的目的。襄陽地方法院檢察官鄧斌迫於輿論,不得不檢察各項證件,將吳紳道以瀆職罪提起公訴。但法官早已吃請受賄,審理結果,吳紳道被宣判無罪。
得票者僥倖,空手者嘆息,受傷者哀號,死難者含冤地下,漁利者暗慶,肇事者獰笑,六條人命之血案竟如此了結。
襄樊解放後,黨和政府十分重視此案。在掌握大量證據的基礎上。1949年9月重新立案審理。1951年,除吳紳道逃跑外,張鵬雲、趙曙、郤則三均以此罪被處極刑,沉冤始雪。
1946年,國民黨鹽務政策由民制、官收、官運,商銷改為民制、民運、民銷。運銷以民營為目的,政府管制為手段,在無商承運,或供求失調,價高鹽少時,鹽務機關得酌官運,並設常平倉(儲備鹽)以資調劑,以官運補商運之不足,以常平補商銷之匱乏。根據此項制度,管理鄂北鹽務,運銷鄂北食鹽的鄂北鹽務辦事處改為湖北區樊城常平鹽倉辦事處。接著,國民黨政府根據民制、民運、民銷的原則,制定鹽政條例公布實行,從法律上確立了食鹽自由貿易。這就是說,官方鹽務機關的職責僅是驗放商鹽、徵收鹽稅(岸稅),對於鹽源、民食、鹽價並不管理。實質上就是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採取放任政策。名為開放引岸、自由營運,而暗中組織各大鹽業公司進行壟斷,任其搜刮人民。
1946年11月起,運達鄂北的商鹽日益減少,市面供鹽緊張,於是開始售放常平鹽。樊城鎮商會和湖北區樊城常平鹽倉辦事處以控制食鹽外流為名,限制食鹽銷售,實行自由購運,無論任何人都可經營食鹽,先發號碼單。由購鹽人持換正式水程單(交納稅款的憑證)方準繳款購鹽。每日限發號碼單二百張,限售鹽一千擔。由於緊縮鹽斤發放,遂使鹽價一日數漲,釀成黑市、官定牌價每市擔法幣54275元、黑市每擔竟達13萬元。
鹽價看漲,黑市利高。大鹽商們一方面將尚有的十萬擔商鹽握持不售;一方面用出佣金的辦法,僱請生活無著的貧民到鹽務處擠鹽條,套購官鹽,擴大囤積,以謀更大利潤。於是黑市交易愈演愈烈。到鹽務處擠鹽條的有四面八方的小商小販,有受僱於大鹽商、衣食無著的城市貧民,有為獲取一點生活費而去擠鹽條的。農民遠道擠條,半夜糜集鹽務處門口(現襄樊市蘇家巷對面新華糧店處),佇立待旦,交通為之堵塞。待至黎明,秩序更加紊亂,被擠傷者日有所聞。
面對擁擠情形,鹽務處既不謀求供應辦法的改進,委託襄陽、樊城兩個商會行政當局代發號碼單,堅持所謂自由購運,也不請治安部門維持秩序。二月上旬,每日購鹽人增至數千人,大多是先一日夜間即在鹽務處門口守候的,鹽務處長吳紳道仍不思改善,置若罔聞。
2月17日,守候擠鹽條者將達萬人,勢若潮湧。早春清晨,擠條人熱汗成煙,狀如蒸籠初揭,熱氣籠罩著幾十丈長的街道上空,吳紳道見人多擁擠,即派鹽警彈壓,用木棍、皮帶向購鹽人狠打。購鹽人夜半佇候翌晨,凍餓交加,哪堪當頭一棒?
八時半,發單開始(號碼單在該處隔壁鹽警區部里院發給,須先入鹽務處大門再轉至鹽警區部)。鹽務處大門一開,擠條人即捨命趨前,萬頭排列毫無空隙,後至者欲求爭進,或用兩人肩托一人從前面人頭上竄過;或是上高凳再上人頭;或從對面春大花行樓上跳下來踩人頭而過,向前猛進;下面被踐踏之人不堪擠壓,昏倒於地,於是又有被絆倒者,被擠倒者。倒地之人不能復起,任人踐踏,遂釀成空前慘案。計死亡六人,重傷十一人,輕傷四人。
如此重大慘案,國民黨政府對於瀆職肇事的鹽務處長吳紳道是如何處理的呢?對死亡、重傷的受難者是如何撫恤的呢?
案發後,市民震怒,輿論大嘩。襄陽地方法院檢察官勘驗了現場,襄陽縣縣長傅良居指定張鵬雲(樊城鎮鹽業公會理事長)、鄭雲亭(樊城鎮商會會長)、趙曙(樊城鎮鎮長)、郤則三(樊城鎮鎮民代表會主席)等幾個地方官紳辦理善後。
圍繞鹽案又演出了一出鬧劇。吳紳道鹽務處長一職是由中央黨務機關任命的,因此有恃無恐。吳說:“他們為買鹽而死,我賣點小鹽給他們了事”。先拿出1700擔鹽,其中1000擔分給張鵬雲、趙曙、郤則三及軍統特務余鐵夫、章嘉穀,堵住地方頭面人物的嘴。其中700擔由張鵬雲用於向襄陽專署、襄陽地方法院、襄陽縣政府請客行賄,為吳紳道開脫。 張鵬雲、趙曙、郤則三等人一面收葬死者,暗中保護肇事者吳紳道,一面迫於市民情緒,讓吳紳道拿出500擔食鹽, 以其利潤撫恤死者家屬;同時又利用市民情緒敲吳紳道竹 槓,迫吳大放官鹽,供其黑市生意。另外,以慘案名義義募商捐鹽2500擔,變賣2500萬元。總計撫恤鹽3000擔, 籌款近3000萬元(法幣)。鎮長趙曙經辦撫恤,經其手發給家屬每人200萬元,重傷人每人發給50萬元醫療費。後民眾察覺了趙曙在撫恤款上搗了鬼,紛紛上告。趙曙被迫又紿死者家屬每人19萬元。並囑死者家屬說;“莫告我了,再告我就傾家蕩產了”。計撫恤費先後發出1864萬元,餘款落入私囊。趙曙從中貪污30萬元,郤則三侵吞商捐鹽100餘擔,張鵬雲侵占了300萬元。
但是人民情緒異常憤怒,報紙也報導了慘案情況,社會輿論壓力很大。沒有撈到油水的地方官紳也打著民意的旗號,伸張正義,趁樊城鎮鎮民代表會第二屆第二次會議召開之機,以人命關天,致函各機關團體,要求懲辦肇事元兇,達到拉選票的目的。襄陽地方法院檢察官鄧斌迫於輿論,不得不檢察各項證件,將吳紳道以瀆職罪提起公訴。但法官早已吃請受賄,審理結果,吳紳道被宣判無罪。
得票者僥倖,空手者嘆息,受傷者哀號,死難者含冤地下,漁利者暗慶,肇事者獰笑,六條人命之血案竟如此了結。
襄樊解放後,黨和政府十分重視此案。在掌握大量證據的基礎上。1949年9月重新立案審理。1951年,除吳紳道逃跑外,張鵬雲、趙曙、郤則三均以此罪被處極刑,沉冤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