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縣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支管理暫行辦法

襄垣縣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規範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加強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維護國有資本所有者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晉政發〔2011〕16號)、《長治市人民政府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意見》(長政發〔2012〕1號)等法律法規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由縣人民政府直接投資或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及其他有國有資本企業監管職能與任務的部門和單位,代表縣人民政府投資形成的、具有國有資本的企業(以下簡稱縣級企業)。
第三條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包含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和收益支出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是指縣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具體包括:
(一)應交利潤,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利潤。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即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收入。
(四)企業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收益支出範圍:
(一)資本性支出。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發展要求,以及國家戰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資本性支出。
(二)費用性支出。用於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彌補企業破產費用等方面的費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具體支出範圍依據國家、省、市經濟政策和我縣產業結構調整要求,以及不同時期企業改革與發展的任務,統籌安排確定。必要時,可部分用於社會保障方面支出。
第六條國有資本收益收支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直接上交縣財政,使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的“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款級科目;支出納入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具體支出由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縣財政局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範圍審核確定並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由縣財政局負責收取,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其他縣級國有資本企業主管部門、單位負責組織所監管(或隸屬)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章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與核定
第八條縣級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申報,並如實填寫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詳見附屬檔案1-4)。具體申報時間及要求如下:
(一)應交利潤,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縣級企業一次申報,且附送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決算報表、審計報告等資料,同時,對以前年度未交利潤一併申報。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沒有設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下同)表決日後30個工作日內,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據實申報,並附送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檔案。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產權轉讓契約後30個工作日內,由縣級企業或者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和其他縣級企業主管部門、單位授權的機構據實申報,並附送產權轉讓契約和資產評估報告。
(四)企業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者管理人編制剩餘財產分配方案後3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據實申報,並附送企業清算報告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在收益確定後30個工作日內,由有關單位申報,並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資料。
第九條縣級企業在向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或其他縣級企業主管部門、單位,申報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時,將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同時報送縣財政局。無主管部門、單位的縣級企業,直接報縣財政局。
第十條國有獨資企業擁有全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應當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總公司)以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為基礎申報。
企業計算應交利潤的年度淨利潤,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
第十一條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執行。
第十二條縣級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數額的核定:
(一)應交利潤,根據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及抵扣項目全額上交。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根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關於利潤分配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核定。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根據企業產權轉讓批准檔案、產權轉讓契約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扣除轉讓費用後核定。
(四)企業清算收入,根據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經過審核的企業清算報告,按照國有股權(股份)所占比例應分得的清算淨收入核定。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根據相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據實核定。
第十三條縣級企業擁有的全資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子企業未納入集團年度合併財務報表的,按本辦法第十、十一、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縣級國有獨資企業根據國家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者由於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需要減免應交利潤的,應當向縣財政局和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或其他縣級企業主管部門、單位提出申請,由縣財政局商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或其他縣級企業主管部門、單位報縣政府批准後,將減免的應交利潤直接轉增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第三章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五條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或其他縣級企業主管部門、單位在收到所監管(或隸屬)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後,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送縣財政局覆核,縣財政局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覆核意見。
(二)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或其他縣級企業主管部門、單位根據縣財政局的審核結果,向所監管(或隸屬)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縣財政局同時向企業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三)縣級企業在收到國有資本收益收繳通知書一個月內將應交款項足額交納。
第十六條縣級企業因特殊原因確實不能按期上交利潤或者股利、股息的,需向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或其他縣級企業主管部門、單位和縣財政局提出申請,經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或其他縣級企業主管部門、單位和縣財政局核實後,辦理分次上交或不超過3個月的延期交款手續。
第四章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
第十七條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根據國家和全縣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計畫、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目標進行安排,重點用於以下項目:
(一)為切實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實施兼併重組和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項目。
(二)根據我縣經濟發展要求,實施轉型發展及產業化、節能減排項目,特別是煤炭企業新上的地面轉型項目。
(三)根據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改制工作安排,彌補企業改革改制、關閉破產成本、社會保障以及困難企業職工生活費用等項目。
(四)縣委、縣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項目。
第十八條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支出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項目申報。縣級企業向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提出國有資本收益支出項目申請。申報材料包括:
1.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使用項目申請;
2.項目可行性報告和初步設計書;
3.立項審核(或備案)部門對項目的核准(或備案)檔案;
4.經中介機構審計後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項目資金證明書,包括項目已投入資金證明書和項目自籌資金證明書;
6.申請國有企業改革成本支出的企業,應提供企業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以及企業資金籌措、資產變現等資料;
7.預算單位、縣財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項目及資金審核。根據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支持的重點,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會同縣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對企業申報的項目進行研究,編制收益使用計畫,履行相關審批程式後納入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三)資金撥付。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根據批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向縣財政局出具資金撥款函,縣財政局審核後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五章國有資本收益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縣財政局會同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或其他縣級企業主管部門、單位,每年依法對經過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披露的國有資本收益實現和上交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檢查出的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對縣級企業欠交國有資本收益的情況,由縣財政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或其他縣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單位查明原因,採取措施催交,責令其限期糾正。
對拒交縣級國有資本收益的企業,一律暫停撥付政府性支持資金。對應予以支持的政府性資金,採取只予下達、不予撥付的辦法。待企業交回交足收益後,再予撥付資金。
對國有資本企業監管部門、單位有意幫助企業減交、緩交、不交或截留、挪用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追究部門、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縣審計機關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管理的審計監督制度,加強執法檢查,嚴肅財經紀律。縣監察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能,加強專項監督,確保我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工作秩序良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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