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縣煤礦復產復建驗收管理辦法》是襄垣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垣縣煤礦復產復建驗收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襄垣縣政府
襄垣縣煤礦復產復建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全縣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工作,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維護煤礦生產建設秩序,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16〕12號)、《山西省煤炭工業廳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基本條件的通知》(晉煤安發〔2016〕98號)及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髮長治市煤礦復產復建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長政辦發〔2016〕6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縣所轄證照手續(包括生產礦井完成生產能力登記公告、建設礦井辦理並批准開工報告)齊全有效的煤礦企業,自行停產停建或被有關部門責令停產停建後恢復生產建設的驗收工作,主要針對以下情況進行:
(一)由於節假日放假(雙休日除外,下同)、正常檢修維護以及企業排查出重大安全隱患等原因自行安排停產停建的煤礦。
(二)在各類安全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發生事故等,被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停產停建的煤礦。
第三條 為加強對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工作的領導,縣人民政府成立領導組,縣長為組長,分管副縣長為常務副組長,縣長安全助理、縣煤炭工業局局長為副組長。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煤炭工業局,辦公室主任由縣煤炭工業局局長兼任。
第四條 縣政府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工作領導組、各有關部門和辦礦主體企業要堅持程式從簡、驗收從嚴的工作原則,採取分級負責的驗收方式進行。中央企業煤礦(石泉煤業)的驗收工作由市級負責、縣級參加;其他煤礦的驗收工作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由縣級負責,接受市級抽查。
第五條 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工作在分級負責的基礎上,針對不同類型的停產停建情形,縣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辦礦主體企業分類實施。
(一)聯合驗收。對於煤礦自行安排停產停建(不包括企業排查出重大安全隱患並按規定停產停建的情形)超過10天的煤礦,或者因發生事故被責令停產停建的煤礦,按監管許可權由煤炭管理部門牽頭,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配合進行聯合驗收,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並下發復產復建通知書。
(二)部門驗收。對於在各類安全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違法違規行為等被責令停產停建的煤礦,由煤炭部門按照誰檢查、誰驗收的原則組織驗收,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並下發復產復建通知書。
(三)企業驗收。對於煤礦自行安排停產停建不超過10天,以及企業自行排查出重大安全隱患並按規定停產停建的煤礦,由辦礦主體企業組織進行驗收,辦礦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並下發復產復建通知書,同時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上報煤炭管理部門備案。單獨保留礦井自行組織驗收,由董事長(總經理、礦長)審核簽字並下發復產復建通知書。
本條所稱“企業自行安排停產停建”天數,應當從企業停產停建之日起、到下達復產復建通知之日止的計算辦法確定。對節假日停產停建礦井,一律按程式組織復產復建驗收。
第六條 煤礦停產停建實行報告制度。煤礦企業要將停產停建的具體事由、期限、措施等內容,及時向辦礦主體企業報告,同時要向縣煤炭管理部門、市煤炭工業局、長治煤監分局逐級報告。
第七條 縣煤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停產停建煤礦的安全監管,同時由責令煤礦停產停建的部門通報公安機關、電力部門。公安機關停止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審批,並責令停止整頓以外的爆破作業活動;電力部門採取限制供電措施,除保證煤礦必要的保全負荷和生活負荷外,停供採掘作業或建設施工用電。並將被責令停產停建煤礦名單上報市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八條 煤礦要加強停產停建期間的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風、排水、監測監控、瓦斯檢查、安全檢查、設備管理、巷道維護及領導跟班、值班等工作。
第九條 煤礦在申請復產復建驗收前,要按辦礦主體企業批准的整頓方案和限定的整頓時間進行全面整頓,排查整改並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具備恢復生產或建設的條件。
煤礦在整頓期間,必須按批准的整頓方案要求嚴格控制井下作業人數和作業範圍,不得擅自組織生產或建設。
第十條 煤礦在全面整頓自行驗收合格後,按照“分級負責、分類實施”的驗收方式和“提出申請、組織驗收、審核簽字、下發通知、上報備案”的驗收程式,組織開展復產復建驗收工作。
第十一條 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前,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全員培訓,按照《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判定標準》責任分解進行全面隱患排查,確保達到《山西省煤炭工業廳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基本條件的通知》(晉煤安發〔2016〕98號)要求。煤礦企業瓦斯、水害治理實行市場化運作,復產復建驗收申請前必須與有資質的煤炭專業院校或煤炭科研機構簽訂技術服務協定。對達到驗收基本條件且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煤礦,驗收結論為合格;否則,驗收結論為不合格,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 對責令停產停建煤礦,按程式經復產復建驗收合格後,由負責組織驗收的單位報本辦法規定的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並下發通知書後,向公安機關、電力部門及時通報,分別由公安機關恢復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審批、電力部門恢復供電。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煤礦,不得擅自恢復生產或建設。
第十三條 縣煤炭管理部門在復產復建驗收過程中,發現存在超層越界、擅自改變開採方式、採用破壞方法開採等違法採礦行為的,要及時通報國土資源部門查處。未經依法查處的,不得下達復產復建通知書。
第十四條 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工作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工作原則,對在驗收過程中有降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縣政府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工作領導組、縣煤炭管理部門和辦礦主體企業要加強對恢復生產或建設煤礦的日常安全監管,督促煤礦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持續開展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各類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 縣政府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工作領導組要加強對煤礦復產復建工作的領導,全面掌握本地區煤礦安全生產運行狀態和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七條 對驗收合格的煤礦,市縣級煤炭管理部門將採取巡查、夜查、突查等多種形式進行抽查,在抽查中凡發現存在任意一條否決情形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以及不按規定程式組織驗收的,視為抽查不合格,一律責令停產停建,由市、縣重新進行復產復建驗收工作,並對煤礦主體企業、有關部門及相關驗收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縣煤炭管理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復產復建驗收進展情況的收集,並及時上報縣政府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工作領導組和市級煤炭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襄垣縣煤炭工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