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合特許經營

複合特許經營是指特許人將一定區域內的獨占特許權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在該地區內可以獨自經營,也可以再次授權給下一個被特許人經營特許業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複合特許經營
  • 對象:特許人
  • 性質:區域內的獨占特許權授予被特許人
  • 領域:經濟
基本信息,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採取複合特許經營方式發展業務的特許人,要面臨制定複雜的契約檔案的任務。一般情況下,要制定兩個契約檔案。
1.發展契約。此檔案中包括提供發展計畫和選擇適當地點的程式,還有地區開發商需建立的基礎設施的細節。地區開發商需承擔關於業務組織和功能的核心義務。他的職員需經受特定的培訓。另外,執行經理應在業務中有最低限度的股本。
2.經營單位契約。在確認首期費用支付與選好地點以後,可以簽訂此契約。契約的基礎與單一受許人的契約是一致的。

其他信息

一、制定地區開發契約
在制定地區開發契約時,有一系列問題要考慮:
1.分支店的數量和密度是多少?
2.是授予獨占權還是非獨占權?
3.在契約中對開發商建立分店的數目加以限制,還是允許其開設更多分店?
4.有多大程度的轉移能力?
開發商被許可處置他的開發權嗎?通常這不被允許,因為大多數特許人期望地區開發商在試圖賣掉業務之前完成開發計畫。特許人希望與所選擇進行地區開發的人保持長期關係,從而不希望地區開發商訂立契約的目的只是再賣掉開發權而獲利。從特許人的角度看,當業務沒有走上正軌就換人將會造成很大損害,使得開發計畫無法繼續進行下去。因此有必要再強調一下,地區開發契約中特許權交易的特徵和要求是不能動搖的。
5.多大程度上,地區開發商可在不影響整體開發權的前提下處理業務經營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這么做?需要記住的是,地區開發商的業務單位與單一型的業務單位(特許分店)是在同樣的契約基礎上運作的。因此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參照已有標準執行就是了。
6.在中止地區開發協定時,問題可能很複雜。有三個主要協定需中止,即:
(1)開發權。當地區開發商不能執行開發計畫時,通常會中止其開發權。但是下列問題必須考慮:如果地區開發商有獨占權,他是否僅失去其獨占權?無論他是否有獨占權,他有沒有在將來繼續按計畫進行開發的權利?如果可以,他如何出現比計畫要慢的增長速度?對特許人來說,他應努力保證開發計畫的實現,因為如果失敗了,將損害特許網路在目標區域的發展。
終止開發權後可能出現的最壞情況是,在該區域有兩個並存的體系,一個由原來的地區開發商建立的,另一個是由新指定的開發商建立的。無論如何這種情況都應加以避免。
(2)全面開發契約。當地區開發商未能完成開發之前的基礎工作時,可以考慮終止全面開發契約。當然,在終止契約前應給地區開發商一個改正錯誤的機會。但不得不終止契約時,則一定要徹底,分支店的特許經營契約也應同時終止,因為對分支店實行控制、指導和監督的開發商已不存在了。
(3)單個分支店契約。在單個分支店水平上可能出現導致終止契約的問題。與單個分支店終止契約會不會影響總契約則取決於下列因素:
·契約終止的原因;
·一定時期內終止的此類契約的數量;
·違反分支店契約是否也嚴重違反了總契約。然後,特許人應考慮終止上述三個契約的後果:
(1)失掉開發權是否會影響分支店以後的經營,如果不是,地區開發商能否獨立於開發協定之外開設新的分支店?他這樣做的後果如何?
(2)全面開發契約的終止對分支店契約是否是一個災難?
(3)特許人還應考慮終止特許契約的所有常規後果,例如在財務方面所承受的損失。
二、其他應考慮因素
特許人在決定是否採用複合特許的方式擴展業務,還應考慮下列重要因素:
1.採用這種方式時應儘可能謹慎行動,以便在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維持力量的平衡。假如一個特許人有四個地區開發商,他們覆蓋了該國的所有地區,事實上這四個開發商每人都代表了相當部分的特許權。如果他們之中有兩個或更多的人起來造反的話,除非特許人有可觀的資源,否則他會遇到極大困難。所以,特許人絕不能讓他體系中的受許人有如此大的力量能給他帶來不利。特許人需要在地區開發商與單個受許人之間取得力量上的平衡。
2.指派一名地區開發商之後,特許人授予對方開發特定地區業務、建立一定數量分支店的權利。如果開發商沒有按照規定速度開設分店,那么特許體系的發展就會受制約,並為今後的調整工作帶來麻煩。
3.如果地區開發商不能解決問題,那么問題交由特許人時會變得更嚴重。這取決於問題出現時地區開發商業務規模的大小。特許人每天都在處理單一受許人遇到的問題,但出問題的業務單位相對只占整個體系很小的部分。而如果地區開發商出了問題,特許人會發現這些問題無論在量上還是質上都非常嚴重。
4.上面一點強調了特許人需要保證地區開發商的管理隊伍是合格的。
5.由於地區開發商組織規模變大,員工流動性加強,特許人會發現保護其經營訣竅和機密信息不至擴散變得更困難。特許人為此需付出巨大努力。
6.對分支店水平的刺激和激勵的作用降低了。因為地區開發商的分支店經理本身是雇員,而不是業主。因此需找到一種較好的辦法,刺激經理們努力工作,並加強對他們的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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