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合型態的檢察權能

複合型態的檢察權能

《複合型態的檢察權能》是2014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胡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複合型態的檢察權能
  • 作者:胡勇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64604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本書從中國檢察權的歷史起源與變遷、實定法上檢察權的具體操作以及與西方國家和前蘇聯檢察權的比較等多重視角,論證了中國檢察權是一種以公訴權和法律監督權為主體性權能的複合型權力。在此邏輯前提下,對公訴權與法律監督權的關係以及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民事檢察監督、批准或決定逮捕權所面臨的理論困惑和實踐困境進行了梳理與澄清。最後,著眼於夯實中國檢察制度的憲政基礎,從守持理性思維、遵循法治原理、堅守技術徑路三方面闡述了對中國檢察制度進行理論重構與權能整合應當堅持的基本立場,並從批捕權的二元化改造、公訴權的適當擴張、刑事審判監督權的回歸、民事審判檢察監督權的合理界定、審判監督重心的兩個轉移等方面對檢察權的拓展與減約進行了制度勾畫。

圖書目錄

目錄
導論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主題
三、文獻梳理
(一)著作方面
(二)論文方面
四、研究方法
(一)類型化研究方法的發展脈絡
(二)類型化方法對檢察權研究的價值與意義
(三)複合型態——對分權原理的深化
五、篇章架構
第一章中國檢察權的歷史變遷
一、檢察權起源與發展的前置性問題——觀點分歧與評析
(一)關於檢察制度起源的觀點分歧
(二)對分歧觀點的評析
二、西方國家與前蘇聯檢察制度的起源與發展
(一)檢察制度之濫觴
(二)檢察制度之發展
三、中國檢察權的歷史變遷
(一)清末時期的檢察權
(二)民國時期的檢察權
(三)新民主主義時期的檢察權
(四)當代中國的檢察權
第二章中國檢察權能的複合型態
一、單一型態的檢察權——西方主要已開發國家及前蘇聯的檢察權能
(一)西方主要已開發國家的檢察權能
(二)前蘇聯的檢察權能
二、複合型態的檢察權——中國檢察權能的基本構造
(一)對中國檢察權能構造觀點的簡要評析
(二)中國檢察權能的複合構造
第三章中國複合型檢察權的屬性分析
一、有關檢察權屬性的學術爭論
(一)有關檢察權屬性的四種代表性觀點
(二)國內對檢察機關定位的兩種代表性觀點
(三)檢察權屬性爭論的簡要評析
二、中國檢察權屬性的複合性
(一)中國檢察權屬性的具體分析
(二)中國檢察權複合屬性的外在表征
第四章中國檢察權複合型態的緣由
一、現實的憲政基礎——一黨執政與一元分立的權力架構
(一)從政黨制度中的權力制衡理論看,賦予中國檢察機關獨立的法律監督權能具有必要性與合理性
(二)從國家權力結構看,中國檢察機關享有法律監督權能,符合主權在民、分權制衡的權力配置原理
二、特定的歷史背景——列寧法律監督思想的影響與前蘇聯檢察制度的借鑑
(一)新中國借鑑前蘇聯檢察制度的原因
(二)列寧法律監督思想及蘇聯檢察制度的影響
三、獨特的法律文化傳統——中國御史制度的影響
(一)御史制度的歷史沿革
(二)御史機構的職能
(三)御史制度對中國檢察制度的影響
第五章中國複合型檢察權能的理論困惑及其澄清
一、有關公訴權與法律監督權關係的理論困惑與澄清
(一)觀點爭議——衝突論與統一論
(二)理論澄清——對公訴權與法律監督權應堅持“區分論”
二、對民事審判檢察監督的質疑與理論澄清
(一)觀點爭論
(二)理論澄清
三、對職務犯罪偵查權的質疑與理論澄清
(一)有關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屬性之爭
(二)有關職務犯罪偵查權具體應由哪個機關行使的爭論
(三)理論澄清
四、對檢察機關行使批准或決定逮捕權(簡稱“批捕權”)的質疑與理論澄清
(一)對檢察機關批捕權的質疑兼對法院行使批捕權的合理性證成
(二)檢察機關行使批捕權的證成兼對法院行使批捕權合理性的駁斥
(三)理論澄清:二元化的批捕權格局
第六章夯實中國檢察制度的憲政基礎——理論重構與權能整合
一、基本立場
(一)守持理性思維
(二)遵循法治原理
(三)堅持技術徑路
二、理論重構
(一)複合型檢察權能的定位:檢察權是公訴權與法律監督權的統一
(二)檢察監督:法律監督概念的釐清與界定
三、權能整合
(一)公訴權的適當拓展
(二)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權的合理界定
(三)訴訟監督的兩個轉變
參考文獻
後記

作者簡介

胡勇
1972年11月出生,湖南隆回人,法學博士。現任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副主任,長期從事檢察實務和檢察理論研究,在《現代法學》、《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檢察日報》等刊物公開發表論文十餘篇,並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等多項理論課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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