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

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是指行為人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的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公共危險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妨害衛生的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妨害衛生的飲食物品是指一切有礙人體健康的飲料與食物。妨害衛生的其他物品是指一切有礙人體健康的飲食物品以外的其他曰常生活用品與消費品,如藥品、化妝品、玩具、香皂、牙膏等。(2)本罪的行為是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行為人只要實施三種行為中的任何一種,即足以構成本罪。(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其所製造、販賣或陳列的飲食品或其他物品是有礙人體健康或妨害衛生之物,而故意實施本罪的行為。

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是指製造、販賣、運輸鴉片、海洛因、嗎啡或者其他毒品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對象是鴉片、海洛因、嗎啡或者其他毒品。毒品是指具有麻醉性的,長期吸食、注射後能使人成癮癖,危害身體健康的物品。(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行為。製造是指用原料配製毒品或種植毒品。販賣是指轉手倒賣或出售自製的毒品。運輸是指自身攜帶或交運輸部門託運毒品。(3)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一般都具有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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