痕跡鑑定書由文字和照片兩部分組成。
(一)文字部分。轎乃凶分緒論、習厚檢驗、論證和結論四部分。
1. 緒論:受理時間,委託單位,送檢人,簡要案情,檢材名稱、種類、數量,提取方法及鑑定要求等。
2. 檢驗:檢材和樣本的形態,色澤質地、大小,檢驗、實驗的步驟,方芝乘淚法、手段抹頁笑、趨擔照數據及特徵圖形。
3. 論證:對檢驗中發現的特徵,數據進行綜合評斷,船朽埋民論述結論的科學依據。
4. 結論記拔漏臘:準確、簡明扼要地表述鑑定結果。
(二)照片部分。照片部分,由案件(現場)照片、痕跡和樣本全貌照片以及特徵比對照片組成。
(三)落款:由鑑定人或覆核人簽名,最後加蓋鑑定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