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敦復逗留不赴任案

裴敦復逗留不赴任案,發生在唐玄宗天寶四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裴敦復逗留不赴任案
  • 發生時間:745年
  • 案件時期:唐玄宗天寶四載
  • 事件人物:裴敦
案件記載
唐玄宗天寶四載(公元745年)三月,刑部尚書裴敦復被任命為嶺南五府經略使。上一年,裴敦復率兵擊海賊得勝還朝,立下軍功,玄宗十分誇讚他。本當得升遷,受美職,因權相李林甫心中嫉妒,從中抑阻,故被遠授嶺南之官。裴敦復心中怨忿,不願赴任。至五月,仍逗留京城不動,此時早已超過了規定的啟程時間,於是以限滿不赴之罪被貶為淄州刺史,改以光祿少卿彭果為嶺南五府經略使。在唐代,官員被委以新任後,依據路途的遠近,給以相應的治裝、作赴任準備工作的時間,稱為“程限”。按唐律,官員在規定的“程限”已滿,而仍未啟程赴任者,超期一日笞十,超過十日笞二十,最高可處一年徒刑。本案中,裴敦復就是犯了“之官限滿不赴”之罪,觸犯了上述律條,故以貶官當其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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