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裝修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混凝土防凍劑產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裝飾裝修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混凝土防凍劑產品
  • 發布單位: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04-02-23
  • 生效日期:2004-05-01
【發布單位】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文號】國家認監委公告2004年第5號
【發布日期】2004-02-23
【生效日期】2004-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裝飾裝修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混凝土防凍劑產品
編號:CNCA-12C-051:2004
(國家認監委公告2004年第5號)
1、適用範圍
本規則規定了對混凝土防凍劑產品釋放氨限量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要求。
本規則適用的產品範圍為:能使混凝土在負溫下硬化,並在規定養護條件下達到預期性能的具有室內使用功能的建築用混凝土防凍劑,不適用於橋樑、公路及其他室外工程用混凝土防凍劑。
註:本規則所適用的混凝土防凍劑為《混凝土防凍劑》(JC475)標準所定義的混凝土防凍劑。
2、認證模式
產品抽樣檢測+初始工廠審查+獲證後的監督
註:為方便委託人,認證模式也可以採用初始工廠審查+產品抽樣檢測+獲證後的監督
3、認證的基本環節
認證的委託和受理
產品抽樣檢測
初始工廠審查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獲證後的監督
4、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認證的委託和受理
4.1.1認證單元劃分
原則上同一加工場所生產的強電解質無機鹽類(含氯鹽類、氯鹽阻銹類和無氯鹽類)防凍劑、水溶性有機化合物類防凍劑、有機化合物與無機鹽複合類防凍劑、複合型防凍劑分別為不同的認證單元。加工場所不同作為不同的認證單元。
4.1.2申請檔案
認證委託人應提交正式申請並隨附以下資料:
1)委託人的註冊證明材料;
2)產品加工廠概況;
3)產品的加工工藝流程簡述;
4)防凍和/或減水組份;
5)產品氨釋放量控制情況;
6)按附屬檔案2《混凝土防凍劑強制性產品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建立的產品釋放氨控制檔案;
7)其他資料。
4.2產品抽樣檢測
4.2.1抽樣原則
原則上每一認證單元可根據其防凍或減水組份來確定抽樣單元,當防凍或減水組份有較大差異時應被確定為不同的抽樣單元,原則上同一抽樣單元中應選取最低適用規定溫度的產品進行氨釋放量的檢測。當同一製造商不同加工場所採用的生產工藝以及防凍或減水組份無較大差異時可適當減少抽樣。樣品應從有代表性的、且當年正常批量生產經工廠檢測合格的產品中抽取。
4.2.2抽樣時機
一般情況下,產品抽樣應在工廠審查前進行。特殊情況下,為方便委託人,產品抽樣也可以和工廠審查同時進行。
4.2.3 抽樣場所
原則上在生產現場抽樣。特殊情況下,經認證機構與委託人協商,也可在其他場所抽樣。
4.2.4抽樣人員
由指定認證機構確定的人員對產品進行隨機抽樣,特殊情況下,認證機構也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機構或其他人員代為抽樣或封樣。
4.2.5抽樣方法和檢測要求
具體抽樣方法和檢測要求見附屬檔案1《混凝土防凍劑強制性產品認證抽樣及檢測要求》。
4.2.6檢測標準
《混凝土外加劑中釋放氨的限量》(GB18588),標準採用現行有效的版本。
4.2.7檢測機構
由國家指定的檢測機構實施。
4.3初始工廠審查
4.3.1工廠審查時間
一般情況下,申請檔案符合要求後進行工廠審查。工廠審查時間根據申請認證單元的數量確定,並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為2至4個人日。
4.3.2 工廠審查內容
4.3.2.1產品氨釋放量控制情況評價
產品氨釋放量控制情況評價見附屬檔案2《混凝土防凍劑強制性產品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4.3.2.2 產品一致性檢查
a)檢查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籤和產品說明書上的標識與申請檔案是否一致。
b)檢查每類產品防凍和/或減水組份與申請檔案是否一致;
4.3.2.3產品氨釋放量控制情況評價和產品一致性檢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的所有加工場所。
4.4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4.4.1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認證機構對工廠審查和產品檢測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工廠審查以及產品檢測均符合要求時,經認證機構評定後,按照申請認證單元頒發認證證書。
工廠審查存在不合格項應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認證機構採取適當方式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產品檢測不合格應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並進行產品檢測複試。當工廠審查和產品檢測整改結果均合格後頒發認證證書;當工廠審查和/或產品檢測整改結果不合格,則終止認證。工廠經整改後應重新申請認證。
4.4.2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指自受理認證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時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廠審查時間、產品檢測時間、認證結果評價和批准時間、證書製作時間,總計不得超過90個工作日。
產品檢測時間自樣品由企業送達檢測機構之日起計算,檢測周期為15個工作日。
提交工廠審查報告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
認證結果評價和批准時間及證書製作時間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
4.5獲證後的監督
4.5.1 認證監督檢查的頻次
4.5.1.1一般情況下獲證後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每次監督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
4.5.1.2 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a)獲證產品氨釋放量超標或用戶提出嚴重投訴並經查實為認證證書持有者責任時;
b)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認證產品與本規則規定的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c)有足夠信息表明工廠因變更生產工藝、防凍和/或減水組份等,可能影響其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4.5.2 監督的內容
4.5.2.1 獲證後的監督方式
工廠監督審查 + 產品抽樣檢測
4.5.2.2工廠監督審查
每次工廠監督審查內容至少應包含對附屬檔案2《混凝土防凍劑強制性產品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中第3、4、6、9條款的審查和對產品一致性的檢查,對其餘條款可適當進行抽查。
每個加工場所監督審查時間一般為1-2個人日。
獲證後每隔4年,應對工廠進行一次全面審查,審查內容和審查時間與初始工廠審查相同。
4.5.2.3 產品抽樣檢測
4.5.2.3.1抽樣原則
原則上從每一個加工場所根據其產品防凍或減水組份的情況確定氨釋放量可能最多的產品中抽取最低適用規定溫度的產品進行檢測。
4.5.2.3.2抽樣方法和檢測要求
具體抽樣方法和檢測要求見附屬檔案1《混凝土防凍劑強制性產品認證抽樣及檢測要求》。
4.5.3 獲證後監督結果的評價
監督合格後,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標誌。如果工廠監督審查存在不合格項和/或產品抽樣檢測不合格則應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逾期將取消其認證資格,停止使用認證標誌,並對外公告。
5、認證的維持和變更
5.1認證證書的維持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原則上不規定截止日期,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定期的監督獲得維持。
5.2認證證書覆蓋內容
認證證書須包括委託人名稱、加工廠名稱及代碼、地址、產品單元、實施規則、產品認證標誌、認證機構名稱、簽名、日期及認證機構規定的內容。
5.3認證證書覆蓋產品的擴展
認證證書持有者需要增加與已獲得認證產品為同一單元內的產品認證範圍時,應從認證申請開始辦理手續,認證機構應核查擴展產品與原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針對差異做補充檢測或檢查。認證機構確認擴展產品符合要求後,根據具體情況,向認證證書持有者頒發新的認證證書或補充認證證書,或僅作技術備案、維持原證書。產品抽樣檢測按本規則4.2條要求執行。
5.4認證範圍的擴大
根據本規則4.1.1條款所規定的認證單元劃分原則,認證證書持有者在原有認證單元基礎上增加新的認證單元,應提出正式書面申請。
認證證書持有者提交正式的申請檔案,經認證機構確認,可安排工廠審查或抽樣檢測。
5.5認證範圍的縮小
當認證證書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個已認證單元的認證資格時屬縮小認證產品範圍,原則上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確認後註銷相應的認證單元。認證證書持有者應退還認證證書,同時停止在該認證單元的產品上使用認證標誌。
5.6認證證書的暫停、註銷和撤銷
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6. 認證標誌使用的規定
認證證書持有者必須遵守《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6.1準許使用的標誌樣式
認證標誌為:
6.2 加施方式和位置
可以採用國家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標誌,或者採用印刷方式。如採用印刷方式,其使用方案應報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發放與管理機構核准,並在標誌下方印刷該產品的加工廠代碼。
應將認證標誌加施在最小銷售包裝、標籤或產品說明書上。使用標準規格認證標誌的尺寸為3號至5號。
6.3相關要求
在加施認證標誌的位置下方應註明具有室內使用功能。
7、收費
認證收費由認證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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