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質量司法鑑定

裝修質量司法鑑定

裝修質量司法鑑定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鑑定單位受工程發包方(或承包方)的直接委託或通過法務部門委託,依據國家批准的裝飾裝修工程項目建設檔案、法律、法規、當事人訂立的合法約定,對工程中(包括施工質量、工程造價、設備安裝合格性、室內環保質量)等有關指標進行取證、測量並形成權威鑑定報告以明確責任方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裝修質量司法鑑定
  • 外文名:The quality of the decoration of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發展狀況,申辦流程,鑑定原則,協定書的內容,

發展狀況

日前,我國法務部有關人士認為,制定司法鑑定法,進一步完善司法鑑定啟動、質證、採信制度,是我國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數據顯示,2006-2010年,我國司法鑑定機構年均增長6.94%,司法鑑定從業人員年均增長5.69%,檢案數量年均增長39.38%。
截至2010年底,我國總計司法鑑定機構4955家,司法鑑定從業人員53835人,當年檢案數量達到117萬件,行業發展初具規模。
雖然我國司法鑑定行業發展迅速,但在發展過程中遇到了多頭鑑定、重複鑑定、屢鑒不定等問題,嚴重影響了行業的發展。
在2011年3月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朱勇、傅延華等62名代表提出2件議案,建議制定司法鑑定管理法。議案提出,隨著我國訴訟制度和審判方式的不斷改革,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已滯後於實踐需要,而我國對司法鑑定的法律規定分散於三大訴訟法中,且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制定司法鑑定管理法。同時,對三個訴訟法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切實解決多頭鑑定、重複鑑定、屢鑒不定的問題。
雖然司法檢測暫時未能單獨立法,但司法鑑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已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各項管理機制正在不斷調整最佳化當中,司法鑑定行業的管理體制有望理順,行業市場空間拓展潛力大。
由於司法鑑定的公正性質,目前市場上的司法鑑定權威機構大多為公檢法部門設立,部分為面向社會的服務機構。隨著社會進步,居民的維權意識逐步提高,將進一步推動司法鑑定的社會需求的增長。
司法鑑定廣泛套用於醫療糾紛、交通事故、刑事案件、親子鑑定、書畫鑑定等領域,我們預計,隨著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及成功,司法鑑定行業社會需求這一領域存在巨大的拓展空間。
根據《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法務部令第95號)第四條:“司法鑑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鑑定機構及其司法鑑定活動依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司法鑑定行業協會依法進行自律管理”和《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法務部令第96號)第四條:“司法鑑定管理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鑑定人及其執業活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司法鑑定行業協會依法進行自律管理”的規定,可知當前我國司法鑑定實行的是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兩結合”制度,其管理模式以司法行政管理為主,行業協會管理為輔。在2008-2009年間,廣東省裝修質量問題受到了廣大的關注,因此廣東省裝飾行業協會消費者專業委員會開始對新興司法鑑定項目裝修質量鑑定依法進行自律管理。

申辦流程

申辦材料:1、申請表;2、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行業執業資格、學歷、符合特殊行業要求的相關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及業務成果等證明材料;3、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理程式: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應當由擬執業的司法鑑定機構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相關材料:個人兼職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其兼職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書面意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執業的決定,頒發《司法鑑定人執業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鑑定機構並說明理由。
辦理時限:法定時限

鑑定原則

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鑑定過程與結果是 否合法和鑑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 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鑑定實施權的法定鑑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式委託的特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鑑定材料主要是指鑑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鑑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 作為司法鑑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鑑別(警犬鑑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鑑定對象,其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鑑定材料的來源 (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鑑定程式合法性,包括司法鑑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鑑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鑑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鑑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鑑定文書的合法性。鑑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鑑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協定書的內容

司法鑑定協定書,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在受理鑑定委託時,與委託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的協定書。
司法鑑定協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
(三)委託鑑定的要求;
(四)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六)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因鑑定需要耗盡或者可能損壞檢材的,或者在鑑定完成後無法完整退還檢材的,應當事先向委託人講明,徵得其同意或者認可,並在協定書中載明。
在進行司法鑑定過程中需要變更協定書內容的,應當由協定雙方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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