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學校法,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 1944 年 10 月 7 日頒布。共 15 條。規定補習學校以補充套用知識,提高學業程度,傳授實用技術,增進生產能力為目的。分普通、職業兩種,各依其補習科目、程度分初、中、高 3 級,分別相當於中心國民學校高級部、初級中等學校和高級中等學校。補習學校附設於公立學校教育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上課採用按日制或間日制,按日制每天上課不得少於兩小時,間日制每次上課不得少於 3 小時。
每一科目修業期限不得少於兩個月,教學總時數不得少於同級正式學校教學總時數的 2/3,學生修業完畢,經測驗及格,由學校給予資格證書,並可以同等學力投考正式學校。各級補習學校教學科目、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實習規則,由教育部定之。補習學校不收學費,但得酌收講義費;職業補習學校得酌收實習費,均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