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缺性條款

契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但按法律的規定或交易習慣,在契約成立後理應補充明確並成為契約內容的條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補缺性條款
  • 協定補充: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
  • 規定:交易習慣
  • 確定:按照契約有關條款
補缺性條款:
《契約法》第61條:“契約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定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定的,按照契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契約法》第62條:當事人就有關契約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契約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契約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契約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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