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強度

補償強度

國內外學術界對於補償強度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生態補償強度應當按照生態服務功能價值的質量和數量,對補償產權主體環境經濟行為產生的生態環境效益進行補償;二是基於生態產權主體環境經濟行為的機會成本補償模式。從實際的操作可能性來看,第一種計算方法不但存在計量方法和標準的無法統一的困難,而且按照現有的計算理論和方法所得出的生態效益的結果往往偏大,難以為社會所接受。以機會成本計算生態效益的補償基數,在財務上有一定的操作可行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補償強度
  • 外文名:compensation intensity
  • 定義:生態環境效益及機會成本補償
  • 機制: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 類別:經濟補償、生境補償、資源補償
  • 歸屬:生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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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內容

補償強度是與靜態補償標準比較而得出的,因此它應該包含兩方面含義:一是它能夠表明動態化補償標準相對於固化補償標準的改進程度;二是它還應該能夠表明與繼續耕種土地的利益水平相比,動態化的補償標準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失地農戶的利益。
建立生態補償機制首先便是使生態資源價格反映價值,只有對生態資源做出科學合理的評估,確定生態補償強度,才能順利構建生態補償機制。通常對於生態補償強度的確立可以從兩個方面衡量:一是生態補償主體環境經濟行為產生的生態環境效益;二是生態補償主體環境經濟行為的機會成本。同時,對環境資源的使用是建立在放棄未來價值的基礎上,所以生態補償的強度不僅要從現 在的價值考慮,還要考慮“未來的價值”。
確立生態補償強度要在生態經濟學環境經濟學的理論指導下,運用環境質量評價和生態評價等技術手段,分析生態建設者對受益者所產生的惠益,測試分析受益者受益範圍時間行業領域和人群,依據環境資源提供的環境效果,使用效果評價法計算出受益者的受益總量。同時結合經濟學和計量經濟學,使用收益損失法分析生態建設者因結構調整經濟活動受限等產生的經濟損失,將受益者的受益量減去建設者的損失量,進行平均,得出受益者應提供的補償數量。
由於直接評價生態資源價值存在操作上的困難,因而一般採用間接測算方法。如運用旅行費用法——利用遊憩需求模式將某一旅遊地的旅遊者所支付的旅行費用作為內涵價格;通過訪問或發放調查問卷直接詢問消費者對環境商品的最大願意支付量,以獲得環境商品的個人價值,進而推出環境商品的經濟價值的隨機評估法。在生態補償機制的實踐中,往往把幾種方法組合運用來確定生態資源的價值,從而確定出科學的補償強度,奠定生態補償基礎。

光強補償

光通過物質(包括固體、液體和氣體物質)時,即使不發生反射、折射和衍射現象,其傳播情況也會發生變化。這是因為光頻電磁波與組成物質的分子、原子發生作用,作用的結果使光波的特性發生變化,產生吸收和散射現象。吸收是指一部分光能被物質中的分子或原子吸收,變為物質的熱能;散射則使光能重新 發生空間分布。無論是吸收還是散射,從能量角度講,特使光強產生衰弱。
強度調製型光纖感測器的光強補償技術一直是國內外研究的熱點。最初,大約在20世紀80年代,光強補償技術研究的重點在如何消除光源功率波動上,典型的方法是光源的負反饋穩定法,這種方法只能抑制光源因素的影響,對光源以外其他因素的影響無能為力,所以後來研究熱點轉移到光路中,典型方法為雙光路和雙波長補償法,如今研究和套用比較廣泛的是網路補償法,典型方法為Culshaw網路法和Beheim網路。

生態補償強度

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強度確定的前提是海洋資源價值能夠得到確定。自然資源價值的確定,在我國尚處於介紹引進國外相關理論,逐步模仿套用各種評估方法的初始化時期,生態系統服務與自然資本價值的核算理論與計量方法尚未取得突破。考慮到實際的心理和經濟承受能力,海洋生態資源經濟補償標準很難一步到位,而且海洋生態資源的生態、社會效益價值和價格計量具有複雜性和難計算性,所以應該先將補償機制建立起來,經濟補償強度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收入水平、價格水平等實際情況量力而行。經濟補償在中國漁業資源管理中已經進行了實踐,21世紀初國家撥出專項資金支持海洋漁業減船轉產工序,實施漁船報廢制度,國家撥出專項資金對漁民予以補助。

生境補償

對海洋環境而言,除了經濟補償以外,大部分的補償是對海洋生境的補償和海洋生態功能的補償。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沿海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等都嚴重污染了近岸海域。為了改善海洋生態環境,2001年中國開始實施的《勃海碧海行動計畫》,對有效監督監測陸源排污,消減海洋工程項目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維護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了保護作用。截至2003年底,《勃海碧海行動計畫》已完成投資144.3億元。為了恢復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增殖和最佳化漁業資源,中國通過建設人工魚礁對漁業生境進行補償。

資源補償

資源補償作為生態補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已經進行了大量實踐。面對近海漁業資源的不斷下降,為增加近海資源量,早在20世紀80年代,我國就開始了人工增殖漁業資源的措施,先後在渤海、黃海實施中國對蝦的生產性增殖放流,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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