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區林業局

負責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本區林業規範性檔案和制定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擬定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和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區政府確定的重大林業工程建設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承擔全區森林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區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的憑證採伐和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負責依法應由區級以上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申報審核工作;組織森林資源評估資質的評審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區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協調指導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裕安區林業局
  • 地點:裕安區
  • 類別:政府部門
  • 內設機構:辦公室
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簡介

根據中共六安市委辦公室《關於印發〈裕安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辦〔2010〕5號),設立裕安區林業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裕安區林業局
領導視察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區濕地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本區林業規範性檔案和制定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擬定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和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區政府確定的重大林業工程建設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造林綠化工作;擬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並監督執行,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組織造林綠化資質的評審工作;組織林木種子、種苗、綠化苗木的生產、管理土作;承擔區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和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承擔全區森林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區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的憑證採伐和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負責依法應由區級以上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申報審核工作;組織森林資源評估資質的評審工作。
(四)組織、指導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負責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申報工作;按規定負責全區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獵槍彈具的管理並監督狩獵情況。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區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協調指導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承擔推進全區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扭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七)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組織指導區級林業產業標準和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八)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區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火、撲火工作,承擔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區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區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全區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及檢疫工作。
(九)研究提出全區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建議,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管理區級林業資金,監督全區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監管區級國有林業資產;按規定編制或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指導全區山區綜合開發。
(十)組織、指導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區林業隊伍建設。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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