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執分離”是指做出裁決的機關與執行的機關應該分離,從而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約,防止權力濫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裁執分離
- 外文名:Separation of discretion
- 目的: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約
- 日期:2011年
- 頒布:國務院
情況分析
提法和套用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經過認真研究和積極協調,起草並多次修改了司法解釋草案。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這個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在考慮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確立“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有益經驗的基礎上,從案件受理、審查、執行和新舊規定銜接等程式和實體方面對人民法院辦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作出了具體規範。
何謂“裁執分離”,是指作出裁決的機關(機構)與執行裁決的機關(機構)應當分離,即不能由同一機關(機構)既行使裁決權又行使執行權,從而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約,防止權力的濫用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體現在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強制執行方面,有兩種情形:一是根據《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作出準允執行的裁定後,由政府組織實施。二是就人民法院內設機構而言,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行政審判庭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由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組織實施。這是從現實可行性出發,經有關國家機關反覆協商後形成的共識,符合“裁執分離”的司法改革基本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