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抵押權是指根據法院作出的判決而成立的抵押權。如債權人取得對於債務人的給付判決後,於債務人的財產上成立抵押權。我國擔保法對裁判抵押權未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裁判抵押權
- 屬性:主債權以及附屬的賠償
- 程式:根據一般程式進行登記
- 出處:法國民法典
效力
(1)裁判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包括主債權以及附屬的賠償,也就是說,主債權和從債權都在擔保之列。因此就擔保的債權而言,抵押權具有特定性,在進行裁判抵押權的登記時,擔保的債權數額以及對債權的估價要在登記時予以明確。
(2)用於抵押權擔保的抵押物。根據法國民法典第2123條的規定,用於抵押的財產具有一般性。現在屬於債務人所有的不動產以及將來可以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不動產均可以成為裁判抵押權的抵押物。
(3。裁判抵押權應當根據一般程式進行登記。一般來說,要由勝訴方向抵押權登記員提交判決書的原件,登記要遵守特定性原則,特別指明抵押權所負擔的每一宗不動產。登記只能適用於現存的不動產,對於債務人隨後陸續取得的不動產,債務人可以對債務人未來的不動產進行補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