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責任,亦稱“監護人的民事責任”。特殊侵權責任的一種。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時,監護人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在中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對在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生活、學習的未成年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單位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至於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18周歲,在訴訟時已滿18周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18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扶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