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白

被告人自白又稱被告人自供。在訴訟中,被告人就指控他的犯罪事實自願作出的供認和表白。資本主義國家訴訟證據之一。羅馬法把被告人的自自稱為“證據之王”,認為被告人自白是完善、完全的、可以據以確定被告人罪責的證據。英美法系國家規定,被告人的自白只要出於自願,即可採納為證據;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自願承認犯了所控罪行,法庭即可不經調查和辯論,直接據以定罪判刑。

大陸法系國家對被告人自白則有所不同。雖也認為被告人自白具有證據價值,但它可否採納,證明力如何,要由法官根據內心確信自由判斷。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都規定:被告人有拒絕陳述權;禁止用拷打等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口供;在對被告人非法施加壓力的情況下所取得的供述,不得採納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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