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圍棋發展振興條例

衢州市圍棋發展振興條例自2021年9月28日衢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衢州市圍棋發展振興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衢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條例內容,召開發布會,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爛柯圍棋文化,推動圍棋發展振興,促進圍棋國際交流與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圍棋發展振興以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圍棋發展振興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協會支撐、保護弘揚和融合發展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圍棋發展振興工作的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圍棋發展振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建立圍棋發展振興管理協調機制;
(三)組織、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四)建立圍棋發展振興財政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爛柯圍棋文化保護、圍棋運動普及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圍棋發展振興以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爛柯圍棋文化的挖掘、保護、傳承和旅遊資源的整合、開發、利用等工作。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幼稚園、中國小校圍棋教育普及、賽事組織和監督考核等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民政、農業農村、經濟和信息化、衛生健康、公安和綜合行政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圍棋發展振興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爛柯圍棋文化保護、圍棋運動普及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圍棋協會應當按照章程積極宣傳、普及、推廣圍棋運動,弘揚爛柯圍棋文化,發現、培養和輸送圍棋人才,加強圍棋教練隊伍、裁判隊伍建設,組織圍棋賽事,規範圍棋行業服務,推進圍棋產業健康發展。
鼓勵組織和個人設立鄉鎮(街道)、村(社區)圍棋協會。
支持中國圍棋協會高校教師分會建設,開展全國高校圍棋聯誼活動,促進高等院校圍棋運動普及與提高。
第八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以志願服務、捐贈或者投資等形式,參與促進圍棋發展振興。
第九條 每年10月11日所在周為衢州爛柯圍棋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衢州爛柯圍棋周組織開展圍棋知識普及、圍棋賽事、爛柯圍棋文化交流以及圍棋產業展示等活動。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爛柯圍棋文化的傳承與弘揚,爛柯圍棋文物、歷史建築和文化古蹟的發掘與保護工作,積極創建爛柯圍棋文化旅遊度假區。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損毀爛柯圍棋文物、歷史建築和文化古蹟。爛柯圍棋文化古蹟由市人民政府認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單位開展下列爛柯圍棋文化研究工作:
(一)爛柯圍棋文化傳說、民間故事、歷史典籍、棋譜、碑刻、題刻、詩詞以及口述史的整理與研究;
(二)爛柯圍棋文化出版物編撰,圍棋期刊的創辦與運行;
(三)爛柯圍棋文化論壇等活動的組織與交流;
(四)爛柯圍棋文化智慧財產權產品、棋具的開發設計;
(五)其他與爛柯圍棋文化相關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 文化、新聞出版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爛柯圍棋文化的挖掘、活化和展現工作。
鼓勵組織和個人創作體現衢州爛柯圍棋文化元素的文學、美術、書法、音樂、舞蹈、影視、戲劇、遊戲和動漫等文化藝術作品。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爛柯圍棋文化統一的品牌標識、吉祥物等。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具有爛柯圍棋文化特色的品牌標識、吉祥物和經典性元素等合理套用於公共建築、公共場所的設計和裝飾。
機場、車站、廣場以及其他具備條件的公共場所應當通過宣傳牌、宣傳欄和電子屏等形式和載體宣傳、展示爛柯圍棋文化。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爛柯圍棋文化見證物收藏、保護和展示,用以教育、研究和欣賞,立體展現爛柯圍棋文化魅力。
鼓勵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圍棋博物館、展覽館,並向社會開放。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新聞單位應當通過各類媒體平台,採用爛柯圍棋文化研究成果發布、圍棋賽事直播和開設圍棋專題專欄等形式,宣傳爛柯圍棋文化。
第三章 教育與普及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編制青少年圍棋體教融合發展規劃,依託普通中國小校義務教育階段體校,創建圍棋後備人才基地,促進學校圍棋教育與圍棋專業人才培養銜接。
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圍棋文化融入地方課程,並將圍棋培訓課程列入教師培訓學分登記範圍。
第十七條 幼稚園、中國小校應當結合學校特點開設圍棋課程,普及爛柯圍棋文化。具體辦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門會同體育主管部門制定。
高等院校和中職學校將圍棋納入課程體系,開設選修課程,提高學生的圍棋文化修養和圍棋運動水平。
鼓勵高等院校和中職學校開設圍棋學院或者圍棋專業,承擔定向培養圍棋教師、開展圍棋科研等工作。
鼓勵學校成立圍棋社團和組建圍棋隊伍。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體育主管部門制定學校圍棋教育師資培養計畫,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編制學校圍棋教育師資人才引進規劃。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體育、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和民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在機關、企業、鄉村、社區和家庭等普及圍棋知識,開展圍棋培訓,推廣圍棋運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園、廣場以及綜合文化站、農村文化禮堂、南孔書屋、市民健身驛站等公共場所設定圍棋角,開展圍棋運動普及和推廣活動。
市、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圍棋協會對圍棋普及和推廣活動進行組織和指導,把普及和推廣作為各級圍棋協會主要評價指標,發揮圍棋協會在行業和事務管理方面的獨特優勢和應有作用。
第二十條 鼓勵圍棋協會、圍棋棋院、圍棋俱樂部以及圍棋培訓機構等單位運用網際網路技術,通過建立圍棋網站、開發圍棋益智遊戲等方式,推動圍棋普及。
第四章 交流與提高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與其他地區之間的爛柯圍棋文化交流活動,擴大爛柯圍棋文化影響力。
支持中國國家圍棋隊衢州訓練基地建設,通過中國國家圍棋隊選拔、集訓等活動,發揮訓練基地的交流、指導、示範和帶動作用,促進圍棋競技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二條 推進衢州國際圍棋文化交流中心建設,建成集世界圍棋競賽、文化交流和訓練為一體的示範基地,推動爛柯圍棋文化走出去。
衢州國際圍棋文化交流中心主要開展下列活動:
(一)國際圍棋賽事舉辦;
(二)國際圍棋文化交流;
(三)圍棋人才培訓;
(四)爛柯圍棋文化展示;
(五)支持國(境)外圍棋組織設立爛柯圍棋文化交流聯絡機構。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圍棋人才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人才引進、培養和扶持體系,推動圍棋人才隊伍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圍棋人才納入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目錄,對符合相關政策的圍棋人才,在就業、入學、落戶和購房等方面給予優惠和便利。
第二十五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制定衢州圍棋甲級隊發展規劃,加強人才梯隊培養、儲備,提高衢州圍棋甲級隊整體實力。
支持組建圍棋隊伍代表衢州參加全國性圍棋賽事。
第二十六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依法設立圍棋棋院、圍棋俱樂部等圍棋機構,開展圍棋比賽、爛柯圍棋文化宣傳等活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圍棋賽事、訓練等事項交由圍棋機構承擔,以支持和引導圍棋棋院、圍棋俱樂部等圍棋機構發展。
第二十七條 鼓勵高水平圍棋人才在本行政區域內創設圍棋工作室,根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建立“爛柯”系列圍棋賽事體系,舉辦“爛柯杯”世界圍棋公開賽、世界人工智慧圍棋賽、中國圍棋之鄉聯賽、全國名校教授圍棋賽和全國縣級圍棋團體賽等重大國際國內賽事,設立網上賽事平台,打造“爛柯”系列圍棋賽事品牌。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制定覆蓋幼稚園、國小、國中和高中全階段的校園圍棋年度賽事計畫,引導學校將圍棋運動納入學校運動會比賽項目,培育、選拔青少年圍棋人才。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和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特點,組織開展民眾性圍棋賽事活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圍棋運動納入市、縣(市、區)綜合性運動會比賽項目。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採取購買服務、財政補助或者提供公共設施等方式,鼓勵組織和個人舉辦圍棋賽事。
本行政區域內的組織或者個人參加省部級以上圍棋賽事,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給予補貼。
第三十一條 圍棋賽事活動主辦方和承辦方應當建立賽事組織機制,明確舉辦圍棋賽事活動的分工和責任,協同合作。
承辦方應當做好圍棋賽事活動各項保障工作,負責圍棋賽事活動的安全,對重要圍棋賽事活動進行風險評估,制定相關預案及安全工作方案,並督促落實各項具體措施。主辦方直接承擔圍棋賽事活動籌備和組織工作的,履行承辦方責任。
協辦方應當確保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安全。
第五章 融合與發展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圍棋與教育、文化、旅遊、體育以及網際網路等相關產業的融合發展,整合圍棋運動資源,最佳化圍棋產業布局,完善圍棋產業體系,培育圍棋產業特色品牌。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圍棋產業公共服務平台,為圍棋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鼓勵各類公共服務機構為圍棋企業提供創業培訓與輔導、智慧財產權保護、信用服務、人才引進和對外合作等服務。
第三十四條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爛柯圍棋文化產業。對納入國家、省和市重點建設項目庫的產業項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認定的圍棋產業園區以及園區內的企業,依法享受相關公共服務和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條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圍棋企業應收賬款、智慧財產權等質押貸款創新。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將圍棋企業納入支持範圍。支持符合條件的圍棋企業發行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促進圍棋產業發展。
第三十六條 推動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興技術在圍棋產業領域套用。鼓勵圍棋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建立圍棋產品研發中心。支持圍棋協會與圍棋企業開展合作,共同打造圍棋品牌。
第三十七條 鼓勵與圍棋相關的休閒表演、場館服務、體育競技、棋手培訓、研學交流和康養體驗等服務業態發展,依法簡化審批流程,提供服務指導。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圍棋服務質量監測,引導圍棋服務行業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旅遊主管部門在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時應當體現爛柯圍棋文化的傳承和圍棋產業的發展。
鼓勵旅行社設定與爛柯圍棋文化相關的旅遊線路,規範和引導圍棋旅遊線路的建設。
市、縣(市、區)旅遊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導遊提供免費的爛柯圍棋文化以及相關知識崗前培訓。
第三十九條 支持圍棋企業和個人通過技術研發和創新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
鼓勵圍棋企業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制度,推行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認證,依法獲取、維護、運用和保護智慧財產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圍棋企業和個人申請註冊商標或者國內外專利提供諮詢輔導,為圍棋企業和個人保護智慧財產權提供服務。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在圍棋發展振興工作中有下列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
(一)圍棋文化藝術作品獲得省部級以上獎項榮譽的;
(二)幼稚園、中國小校圍棋教育成績突出的;
(三)圍棋協會、圍棋棋院、圍棋俱樂部以及圍棋培訓機構等單位,組織開展公益性圍棋普及活動,成效明顯的;
(四)圍棋隊伍代表衢州參加全國性圍棋賽事,成績突出的;
(五)組織或者個人參加省部級以上圍棋賽事,成績突出的;
(六)新獲得圍棋一定段位的棋手及其教練;
(七)旅行社設定與爛柯圍棋文化相關的旅遊線路,被納入精品線路的;
(八)其他對圍棋發展振興有突出貢獻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損毀爛柯圍棋文化古蹟的,由文化主管部門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組織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開設圍棋課程的,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四條 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由體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內容

《衢州市圍棋發展振興條例》是國內首部圍棋立法,對推動衢州圍棋文化走向世界、打造文化高地金名片具有重要意義。該《條例》共七章四十五條,是以建設世界圍棋聖地為目標,從圍棋文化弘揚、圍棋教育普及、圍棋水平提升以及圍棋產業融合發展等方面做出規定。
《條例》規定幼稚園、中國小校應結合學校特點開設圍棋課程,普及爛柯圍棋文化。制定覆蓋幼稚園、國小、國中和高中的校園圍棋年度賽事計畫,引導學校將圍棋納入學校運動會項目。而高等院校、中職學校應將圍棋納入課程體系,開設選修課程,鼓勵開設圍棋學院或專業,承擔定向培養圍棋教師、開展圍棋科研等工作,並將每年10月11日所在周定為衢州爛柯圍棋周。
《條例》明確了把國際圍棋文化交流中心建成集世界圍棋競賽、文化交流和訓練為一體的示範基地,建立了“爛柯”系列圍棋賽事體系,規定了對圍棋發展振興有突出貢獻的8種情形予以獎勵等內容。

召開發布會

《衢州市圍棋發展振興條例》新聞發布會將於2022年3月29日上午10時在北京-衢州兩個會場採用視頻會議的形式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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