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3日,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衢政辦發〔2015〕91號印發《衢州市優秀企業家評選辦法》。該《辦法》分評選範圍、評選條件、獎勵名額和標準、組織領導、評選程式、其他事項6部分,自2016年1月23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衢州市優秀企業家評選辦法
- 印發機關: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衢政辦發〔2015〕91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23日
檔案通知,辦法,
檔案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衢州市優秀企業家評選辦法的通知
衢政辦發〔2015〕9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衢州市優秀企業家評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辦法
衢州市優秀企業家評選辦法
為激勵企業家的發展信心,發揮優秀企業示範引領作用,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市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特制訂本辦法。
一、評選範圍
二、評選條件
申報人在評選年度內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優秀工業企業家評選條件。
1.所在企業當年主營業務收入10億元以上,且在全市工業企業中排名前50位的。
2.所在企業近2年上繳地方財政收入年均數和年均增長幅度達到以下檔次要求的:
①年均上繳地方財政收入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年均增長幅度8%以上;
②年均上繳地方財政收入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年均增長幅度6%以上;
③年均上繳地方財政收入1億元以上,年均增長幅度5%以上;
④年均上繳納地方財政收入2億元以上。
3.所在企業為市級行業龍頭骨幹企業優先。
(二)優秀農業企業家評選條件。
1.所在企業當年主營業務收入5000萬元以上,是全市同行業的龍頭,其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和新產品開發能力居領先水平,農業產業化經營狀況良好,建立有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對衢州市農業產業帶動能力強的優先;
2.所在企業生產經營規模較大,有種養基地,有生產加工的技術標準和質量安全管理規範,企業生產、加工的產品銷售收入(交易額)占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
3.所在企業擁有自己的註冊商標和品牌,產品通過“三品一標”認證,並獲得市級以上著名商標或名牌產品;
4.所在企業近2年主營業務收入呈增長態勢,淨利潤率6%以上。
(三)優秀服務業企業家評選條件。
1.所在企業近2年上繳地方財政收入年均數和年均增長幅度達到以下檔次要求的:
①年均上繳地方財政收入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年均增長幅度10%以上;
②年均上繳地方財政收入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年均增長幅度8%以上;
③年均上繳地方財政收入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年均增長幅度5%以上;
④年均上繳納地方財政收入3000萬元以上。
2.所在企業經營情況和納稅情況處於全市同行業前列;
3.所在企業為市級服務業重點企業優先。
三、獎勵名額和標準
每兩年評選優秀工業企業家10名、優秀農業企業家5名、優秀服務業企業家5名,由市政府授予當選者“衢州市優秀企業家”稱號,免費安排到國內外著名高校學習深造,費用從市工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中列支。
四、組織領導
“衢州市優秀企業家”評選工作納入衢州市“市長特別獎”評選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由“市長特別獎”評選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簡稱“市評選辦”)負責具體評選工作。
五、評選程式
(一)公開申報條件。市評選辦每年年底在衢州政務網、衢州工業網等媒體上公告評選條件、申報程式和評選要求等事項。
(二)推薦申報。市本級申報人按要求填報申報表,並附所在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繳納地方財政收入證明等材料,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評選辦。各縣(市、區)推薦的,由所在縣(市、區)經信局提名,並經縣(市、區)政府同意後附申報所需材料向市評選辦申報。
(三)部門審核。市經信委、農業局、發改委、財政局、人力社保局、環保局、安監局、公安局、統計局、衛生計生委、公積金中心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別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並提出明確審核意見;市經信委、農業局、發改委分別負責優秀工業企業家、優秀農業企業家、優秀服務業企業家申報材料的匯總。
(四)提出初評意見。市評選辦根據各部門審核意見,對審核情況進行逐項匯總後提出初評意見,並經領導小組成員會議討論通過。
(五)審定表彰。市政府召開常務會議對市評選辦提出的初評意見進行審議確定,並發文表彰。同時在《衢州日報》、衢州政務網等媒體上公布評選結果。
六、其他事項
(一)申報人所在企業因環保、生產安全發生較大責任事故,或本人發生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取消其當年參評資格。
(二)申報人在申報時必須堅持標準、嚴格紀律、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如發現有申報不實、弄虛作假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同時取消其當次參評資格。
(三)企業集團公司(含其在市本級工商註冊登記並依法納稅的全資公司、直接擁有51%及以上股權的控股公司)在衢的,必須以集團公司組織申報(部、省屬企業除外)。企業集團總部(法定代表人)不在衢的,以在衢企業的實際負責人為申報和獎勵對象。
(四)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以下”均不包含本數。
(五)本辦法自2016年1月23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