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民政志(續編)》是衡陽市民政志編纂委員會編纂的地方志。
基本介紹
- 書名:衡陽市民政志(續編)
- 作者:衡陽市民政志編纂委員會
- 出版時間:1997年10月
- 類別:地方志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
內容簡介
本志記述了該市民政工作的發展與現狀。包括擁軍優屬、救災救荒、社會救濟、福利事業、社會事務等。
作品目錄
封面
衡陽市民政志
著作權頁
編纂委員會人員
編輯人員
圖片
清宣統元年衡陽城區圖原載《衡陽縣誌》
民國時期衡陽市區圖(1947年制)
衡陽市軍隊離退休幹部石坳修養所
衡陽市收容遣送站
衡陽市軍隊離退休幹部活動中心
衡陽市軍隊接待站
衡陽縣老年公寓
衡陽市城南區福利院
編纂委員會及編纂人采檔員留影
鐘念德
陳國華
崔德仁
周鑒
吳棣華
凌受全
續編說明
概述(續編)
目錄
第一章民政機構
第一節行政機構
一、衡陽地區民政局
二、衡陽市民政局
衡陽市民政局領導名錄(1949.10.~1995.12.)
第二節事業機構
一、衡陽市軍用供應站
二、衡陽市收容遣送站
三、衡陽市立新農場
四、衡陽市社會福利院
五、衡陽市殯儀管理處
六、衡陽市機動車燈廠
七、衡陽市福利紗帶廠
八、衡陽市第二精神病醫院
九、衡陽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巷蔭嶺休養所
十槳遙體殼、衡陽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船山路休養所
十一、衡陽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石坳休養所
十二、衡陽市民政汽車配件公司
十三、衡陽市民政福利生產服務公司
十四、衡陽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辦公室
十五、衡陽市烈士陵園管理處殃翻霉
十六、衡陽市紙箱紙盒廠
十七、衡陽市福利金屬材料製品廠
十八、衡陽市新型耐火保溫材料廠
十九、衡陽市計時儀器配件廠
第三節社會團體
一、衡陽市殘疾人聯合會
二、衡陽市民政和社會保障學會
三、衡陽市行政區劃和地名學研究會
四、衡陽市社會團體促進會
第二章行政區劃
第一節區劃變更
一、地市級區劃
二、縣(市)區級區劃
三、縣以下區劃
第三章基層政權
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基層政權
一、基層政權及民眾性自治組織
二、基層幹部選舉和培訓
第四章擁軍優屬
第一節擁軍
一、支前勞軍
二、接待過境部隊
三、慰問駐軍
四、為駐軍辦實事
第二節優屬
一、民眾優待
國家補助
附:1950~1995年優撫對象生活補助金組拳定霸統計表
第三節褒揚
第四節撫恤
一、犧牲病故撫恤
二、傷殘撫恤
第五節老區建設
第五章退役軍人安置
第一節復員軍人安置
第二節退伍軍人安置
一、城市退伍軍人安置
二、農村退伍軍人安置
附:1950~1995年復員、退伍軍人接收安置統計表
第三節傷殘軍人安置
第察境霸四節軍隊離休退休腿遷束幹部安置
第六章救災救荒
第一節救災
一、水災救濟
二、旱災救濟
三、風雹災救濟
第二節春夏荒救濟
第七章社會救濟
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社會救濟
二、孤老殘幼、困難戶救濟
三、精減退職職工救濟
四、五保供養
五、扶 貧
六、特赦人員救濟
附:1980~1995年城鎮救頁刪愉濟金額統計表
七、農村養老保險
第八章福利事業
第一節老人社會福利
第二節殘疾人社會福利
第三節兒童社會福利
1968~1995年社會福利院收養人數統計表
第四節精神病人治療
第五節福利生產
第九章社會事務
第一節收容遣送
一、收容
二、遣送
1950~1995年收容遣費支出統計表
第二節婚姻登記
一、宣傳貫徹《婚姻法》
二、婚姻登記機關
三、結婚、離婚登記
第三節殯葬改革
一、殯葬設施
二、管理服務
第十章地名管理
第一節古代、民國時期衡陽地名變異
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地名變更
第十一章社團管理
四、為駐軍辦實事
第二節優屬
一、民眾優待
國家補助
附:1950~1995年優撫對象生活補助金統計表
第三節褒揚
第四節撫恤
一、犧牲病故撫恤
二、傷殘撫恤
第五節老區建設
第五章退役軍人安置
第一節復員軍人安置
第二節退伍軍人安置
一、城市退伍軍人安置
二、農村退伍軍人安置
附:1950~1995年復員、退伍軍人接收安置統計表
第三節傷殘軍人安置
第四節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
第六章救災救荒
第一節救災
一、水災救濟
二、旱災救濟
三、風雹災救濟
第二節春夏荒救濟
第七章社會救濟
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社會救濟
二、孤老殘幼、困難戶救濟
三、精減退職職工救濟
四、五保供養
五、扶 貧
六、特赦人員救濟
附:1980~1995年城鎮救濟金額統計表
七、農村養老保險
第八章福利事業
第一節老人社會福利
第二節殘疾人社會福利
第三節兒童社會福利
1968~1995年社會福利院收養人數統計表
第四節精神病人治療
第五節福利生產
第九章社會事務
第一節收容遣送
一、收容
二、遣送
1950~1995年收容遣費支出統計表
第二節婚姻登記
一、宣傳貫徹《婚姻法》
二、婚姻登記機關
三、結婚、離婚登記
第三節殯葬改革
一、殯葬設施
二、管理服務
第十章地名管理
第一節古代、民國時期衡陽地名變異
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地名變更
第十一章社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