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主題與方
本會秉承平台整合思維、跨界轉型思維、投資蓄能思維、做強做大思維,按照“抱團+系統+趨勢=成功”的創業定律,組建了商會核心管理層。
本會的宣言是:集結眾家電、打造鐵軍團、開闢新天地。宗旨是:團結、合作、務實、創新,努力開創家電事業錦繡前程。理念是:借力給力謀發展、共享共擔興互幫、維權維尊促和諧、聚能聚財送溫暖。指導思想是:搭建好平台、服務好會員,以商養會、以會促商。辦會原則是:民主策會、制度建會、服務養會、創新強會。
本會是經
衡陽市民政局審核批准,註冊登記的民間社團組織,屬於中介、諮詢、服務機構,非贏利性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協助和幫促會員單位整合資源、提升素質、集聚力量、發展經濟。
主要業務範圍是:成果展示、業務培訓、政策諮詢、行業自律。
本會下設會員發展部、法務維權部、公共關係部、項目開發部、融資理財部、行規整合部。
本會通過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真正達到商家與政府、商家與社會、商家與商家無縫對接和能量共振,讓會員單位實現資源共享、信息共享、優勢共享、紅利共享,努力把家電商會真正建設成為每個會員單位和諧家園和興業團隊。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商會全稱為:衡陽市家用電器商會 英文全稱:hengyang city household appliances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簡稱本商會)。
第二條:本商會是由在衡陽市五區七縣市家用電器產銷行業經營企業與經營者自願參加的全市性社會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的服務、中介和協調機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是:團結、合作、務實、創新,努力開創家電事業錦銹前程。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改革開放,團結廣大會員,貫徹國家有關家用電器的方針、政策。秉承“集體創會、制度建會、民主辦會、服務興會、實力養會、創新強會”的基本原則,通過推行各種形式的交流與合作,推動會員單位觀念更新,提高產銷團隊服務質量,協調市場策略,爭創服務明星,樹立衡陽市家用電器商會整體形象。通過商會平台,集結眾家電,打造鐵軍團,開闢新天地,努力創建“借力給力謀發展,共享共擔興互幫,維權維尊促和諧,聚能聚財送溫暖”的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挖潛、自我創新的民間社團組織。
第四條:本商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
衡陽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商會辦公地址: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東風支路17號東風財富廣場北金閣1704室。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係、做強做大家用電器行業產銷商團隊,並協助衡陽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做好各項工作”為主要職責。
(二)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貿易機會、資金融通、銀行理財、財務輸詢、法律政策諮詢、專業人才培訓及舉辦訂貨會、博覽會、促銷會活動,提高會員知名度,推動家用電器產銷商團隊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三)組織會員舉辦家電店營業戰術研訓營、家電老闆沙龍、公共行銷講座,和參加各種形式的聯誼會,交流會,協商會,表彰會,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當地政府之間友好往來。
(四)貫徹和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敬業守法,提高素質。
(五)與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取得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和願望,要求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經營活動,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生存尊嚴。
(六)協調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區域之間的關係,為家用電器產銷經營者及各界人士聯手辦實業,聯合經商,搭建產銷對接平台,促進產銷零距離無縫對接,降低家電流通費用,提高家電流通效率,促進本市家用電器產銷服務的合作和發展。
(七)接受
衡陽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有關經營方面事宜,並協助工商、稅務、質監、衛生、公安等部門搞好行業管理,發揮全體會員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八)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組織會員幫助慈善事業,參與各項有益於社會的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在本市工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有經營執照,經營住址,經營穩定,信譽較好的家用電器產銷經營者均可申請入會;
(二)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商會;
(四)從事家用電器產銷經營者,無論實體大小,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並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能主動熱心為本商會奉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四)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提供的各種有償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有本商會編輯的報刊、信息等資料;
(七)提請本商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維護本商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期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商會活動,向本商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六)其它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須知: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及胸章。
(二)會員在半年之內不交納本年會費或一年內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令、法規或本章程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直至取消會員資格。觸犯刑律者由法務部門處理。同時,不論其在會內任何職務,一律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審議並通過每年財務預算和年終決算,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討論制定工作目標、任務、工作方針、計畫並監督實施;
(六)討論提出重大問題的決策意見;
(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增補理事及補選副會長、常務副會長;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商會內設機構的設定;
(十)聘請高級顧問、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專家顧問;
(十一)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負責審議核心小組提交的事項,審議秘書處日常工作建議和方案,審議本商會六個工作部實施計畫和報告,討論本商會發展的相關事宜。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
(一)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 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 監督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理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主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三條:本商會的會長、理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
(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社會活動能力和社會影響力;
(六)身體健康、能打理正常工作;
(七)熱衷於商會工作,樂於奉獻;善於協調,有功德之心。
第二十四條:本商會會長、理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核心小組
核心小組由高級顧問、會長、理事長、執行會長、秘書長組成,是本商會的研討機構,研究課題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核心小組會議不定期召開,其職權是:
(一) 研究本商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
(二) 研究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的事項,或者先行決定的職權範圍內事項,再報常務理事會確認;
(三) 研究決定由會長提名的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人選,以及審議或批准秘書處提交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負責審定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四)對本商會日常管理負責,有權授予常務理事會中其他成員臨時主持工作;
(五)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負責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七)對本商會財務有監督審批權;
(八)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同意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或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分支機構
(一)根據本商會的發展情況,可按行業設立若干分會並報市民政局批准;
(二)分會會員應歸本會統一登記入冊;
(三)分會組織是隸屬本會分支機構;
(四)分會應遵守本商會制定的章程及有關條文,參加本商會統籌整體活動;
(五)分會根據本商會分會的實際情況,按照本商會章程,以本商會名義開展一些義務活動。
第五章 顧問委員會
第三十條:在商會成立顧問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邀請政府主管部門領導出任相關委員職務(在組建初期設高級顧問),以加強對商會工作的指導,提升對家用電器商會的服務。顧問委員會(高級顧問)的職責:
(一)對本商會的宗旨、發展方向、戰略規劃、運行管理以及重點工作和重點項目提供諮詢指導;
(二)在政府部門與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會員單位與政府之間的溝通交流;
(三)對各會員單位進行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諮詢和引導;
(四)對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的保障和維護給予支持與幫助;
(五)參加常務理事會和核心小組工作會議,且有表決權。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會員的捐款不得截留,專款專用。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
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市有關政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商會經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4年 12月 29日全體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衡陽市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職責範圍
根據《衡陽市家用電器商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衡陽市家用電器商會崗位及職責範圍:
商會崗位職責
會長的職責為
1、 會長是商會的法人代表。
2、 會長行使權力必須代表全體會員的利益,並接受理事會和全體會員的監督。
3、 引領商會全體會員朝著正確的經濟建設方向發展,一切為商會的大局著想。
4、 團結帶領商會理事會同舟共濟,發奮圖強,抓好常務理事會成員分工合作,職責協調工作,充分發揮每個成員的正能量作用,共同為商會的發展出謀劃策,科學決策。
5、 深刻領會國家、省、市政府部門的經濟調控政策,並及時貫徹給商會的組織核心和全體會員。
6、 致力於為商會全體會員服務,為社會公益慈善出力。
7、 階段性聆聽商會秘書處的工作進展情況匯報,共同分析研究,並提出指導意見。
8、 發揮好招商引資、項目投資的法人代表和牽頭作用,引領一隻有誠信、有素質、有智慧、有文化、注重實效的精英隊伍。
理事長崗位職責為
1、 維護會長的絕對權威,尊重會員大會的民主意願,充分發揮參政議政的主觀能動性,當好商會的設計師和宏偉藍圖的踐行者。
2、 以文化論勝負,以精神論成敗,以和諧論長短,以創新論興衰,率先倡導先進文化、團隊精神、精誠合作和跨越發展。
3、 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做商會發展的“助推劑”,精神的“興奮劑”,合作的“粘合劑”,協調的“潤滑劑”。認真理順好商會上下左右,縱橫內外各項工作和關係。
4、 主持開好每一次常務理事會或理事大會,做到每會有議題、有研討、有方案、有結果;不開空頭會,閒扯會,隨時檢查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不斷提高會議質量。
5、 會長不在時,負責主持商會工作,並及時做好階段性工作總結,書面或口頭向會長匯報工作進展情況。
6、 負責商會日常工作的運作,對各執行會長的分工抓好落實和督促,支持和幫助執行會長獨立完成職責範圍內的各項工作。
7、 完成會長臨時交辦的其他任務。
監事長職責為
1、 協助會長為商會當家理財,確保商會遵紀守法。
2、 學習、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並及時貫徹執行,落實到位。
3、 了解、掌握商會財務管理、資金運作、人員變動、活動開展等具體細節,及時向會長提出決策依據和建議。
4、 全程監督政府支持項目或自行組織項目的健康啟動和實施。
5、 嚴格規範商會監事工作,不搞掛名監事、人情監事、違規監事,真正發揮好監事功能。
6、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對理事會批准的使用資金,要全程監督,財務做賬,存檔備查。
7、 接受會員舉報,受理會員訴求,做到受訪、督辦、證實、回復,步步到位、件件公正,維護商會的形象和聲譽。
8、 遇重大事項,必須及時、準確地向理事會反映,並提出通過調研、論證所掌握的實情和建設性意見,確保商會大事辦成,成事辦好。
執行會長職責為
1、 執行會長是商會常務理事會核心成員,在商會各項工作中分管具體獨立性工作,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常參政議政的責任者和執行者。
2、 協助會長完成分管的各項工作,對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工作內容,有責任和義務助推落實,狠抓實效。
3、 服從商會安排的輪值會長時間排序表,在輪值時間內負責商會日常具體工作,並經常與秘書處一道研究實施具體工作方案。
4、 處理好執行會長分管工作之間聯勞協作關係,既有獨立負責的責任,又有相互協作的義務,努力形成和諧共勉的工作氛圍。
5、 在執行分管工作過程中,充分發揮聰明才智,把國家政策紅利和商會潛在能量恰到好處的運作好,力爭每項工作有聲有色,精彩不斷。
6、 完成會長和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副會長職責為
1、 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協調商會內外工作。
2、 負責聯絡與協調商會和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關係,暢通商會和政府部門的工作渠道,提高辦事效率。
3、 負責匯集政府部門投資項目的有關政策檔案,為會員提共政策諮詢。
4、 負責組織策劃商會與其他社會團體開展的聯誼活動。
5、 負責組織和督促會員單位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衡陽市地方政策法規,增強法制意識。
6、 負責引導會員“依法、合法、守法”經營,誠信為本,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對好的單位會員要收集編寫優秀業績和事績,並做好評先推優工作。
7、 負責商會有關投資項目的前期考察、論證、聯繫和協調,並提出運作方案。
8、 負責對商會會員單位組織相關業務培訓與諮詢活動,做好人才引進、項目引進、資源引進、信息引進的各項工作。
秘書長職責為
1、 具體協助會長全面工作,當好會長智囊參謀,對商會組織內務具有經營信息發布和保密的職責。
2、 對商務服務、人才定位、項目對接、資金調配有參與權、意見權。
3、 對商會秘書處有協調的工作責任,對外有相互聯絡信息溝通的工作職責。
4、 組織召集領導核心成員召開會議,籌辦商會各類各級會議。
5、 負責商會各個時期工作布置,督促、檢查和服務,做好商會上情下達、下情上傳、內外協調、左右溝通的各項工作。
6、 起草商會的各類檔案、各類報告、文書、通訊、網路信息等。
商會秘書處
為保障商會和秘書處正常運行,秘書處設
辦公室主任兼
會計1名,文員兼
出納1名,兼職
法律顧問1名,秘書長1名,(根據情況需要可設高級顧問若干名)。
秘書處職責為
(一)內務管理
1、負責商會日常工作,處理商會日常事務;
2、負責商會檔案、材料和文書起草、印發;
3、負責對外各項事務的聯繫、接納,起到內外溝通,左右協調的作用;
4、注重商會內部信息的聯絡與交流,了解、掌握、分析、反饋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5、做好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之間的協調工作,確保商會各項工作的布置、督辦、檢查、落實到位;
6、辦好會務,做好每次會議記錄;
7、做好商會檔案、資料、印章的保管、存檔,為會員出具必要的證明;
8、負責商會網站維護和刊物、簡報出版發行工作。
(二)權益保障
1、對會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培訓活動,開展法律諮詢、法律服務;
2、及時向廣大會員宣傳傳達政府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
3、協調指導會員進行法律訴訟活動,為會員提供法律援助;
4、配合
新聞媒體及時介紹在本市成功的家用電器產銷的單位和人士,提高商會和會員單位的知名度,提升商會和會員單位的良好形象;
5、組織會員開展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
6、注重發展會員,聽取並及時反饋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制定會員公約。倡導會員自律,協調會員間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
(三)經營發展
1、熟悉國家、省市地方有關家用電器行業運行政策,了解在本市家電行業經濟實體的經濟發展綜合情況;
2、加強與政府有關經濟主管部門的聯繫和協調工作,積極為會員實業提供信息政策服務,主動為實業排憂解難;
3、積極推進本市家用電器行業經營經驗交流,幫助會員開拓市場,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商品、經貿洽談會等活動,大力開展招商引資活動;
4、創辦商會經濟實體,為商會各項事業發展提供物質基礎。
(四)財務管理
1、建立、健全商會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善並整理、收存好財務卷宗;
2、妥善保管和使用商會章程所規定收取的經費;
3、自覺接受商會財務監督審查小組年度審計。
五項制度
為把衡陽市家用電器商會辦成一個管理規範、制度健全、決策民主、會務公開的商會,更好地為各會員單位服務,特制定以下五項制度。
民主決策制度
一、本會民主決策的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本會重大事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定,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二、本會會長、理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三、 本會須經常務理事會民主決策的事項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的增補、撤換或罷免;本會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本會年度收支預算和年終財務決算,固定資產(20000元以上)的添置及處理,大額資金(10000元以上)的支出;本會內設機構、崗位的設定和調整;涉及本會發展的其他重大事項;專門工作機構的建立以及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四、本會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秘書長提名同意後方可聘用,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聘用情況。
五、民主決策會議由秘書長在會前通知,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參加,決策事項須由與會人員半數以上通過才能生效。
六、本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和專職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本會工作相關的會議與考察,須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報會長或理事長同意。考察後必須寫出考察情況,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七、為發展本會事業,開立課題研究或開辦實體等項目,事先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調查研究,寫出專題報告,報請常務理事會審批。開辦經濟實體的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和其它相關部門備案。
八、登記管理機關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商會章程或嚴重失職的負責人,可以提出罷免建議。罷免建議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常務理事會在接到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的罷免建議後,應進行討論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對被提出罷免的負責人進行罷免動議。被提出罷免的負責人有權在會員代表大會罷免動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罷免建議須得到全體會員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九、本制度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常務理事會解釋。
重大事項報告
為規範本會各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確保本會工作正常運行,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會須報告的重大事項是指: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議;修改章程;興辦經濟實體;設立分支機構;理事會成員的增補、撤換、罷免;接受捐贈以及本會的重大活動等。
二、上述重大事項應事先報告,由常務理事會研究,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施行。
三、本會舉辦的各類形式的培訓班(含行政職能部門授權舉辦的強制性培訓班)、組織外出參觀學習活動應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報登記管理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四、本會的年度工作計畫、總結要及時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日常性管理事務由秘書長(秘書處)按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實施,並將完成情況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五、在本會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問題,按章程規定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並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部門報告。
六、本制度涉及的重大事項按照自下而上的順序逐級報告,凡有漏報、錯報、故意隱瞞不報或報告不及時造成重大影響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七、本制度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常務理事會解釋。
接受捐贈公示
為規範本會接受捐贈的管理工作,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會可以接受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所有捐贈事宜由本會秘書處(長)負責辦理。
二、捐贈方與受贈方必須按規定簽定捐贈協定,履行交接手續,本會應出具《湖南省捐贈專用收據》〔本會會長簽名的認捐書〕;接受境外捐贈時須先報外事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三、接受捐贈的資金及物品必須登記造冊,設專人保管,專項使用;所有接受捐贈的資金及物品只能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各項活動,並將使用情況以書面形式告之捐贈者。
四、所受捐贈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稅收制度和社團財務制度執行並接受上級管理機構和審計、監督部門的檢查。每年將捐贈資金、物資收支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致謝,接受社會和捐贈者的監督。
五、本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和專職工作人員參加與本會工作相關的活動,接受捐贈屬本會所有,必須交回本會。贈予個人的財物,價值在500元以上的,應報告常務理事會,酌情處理。
六、鼓勵會員單位、企業界合作單位和其他單位對本會進行捐贈,對捐贈數額較大的可終身享有相應的職務或給予大型活動的冠名權。
七、本制度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常務理事會解釋。
考核獎懲制度
為規範本會管理,依據本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對本會常設機構的工作人員可參照事業單位考核標準,在德、能、勤、績等方面實行考核,實行工資待遇與工作業績相掛鈎。
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必須嚴格遵守本會章程和五項制度,履行好權利和義務,積極參與本會活動,支持配合本會工作。對熱愛本會、支持本會工作成績突出和貢獻卓著的,本會給予表彰獎勵。
三、本會設立“先進會員單位”、“先進個人會員”獎,每(兩)年評選一次,對獲獎的會員單位給予證書和一定數額的獎金。
四、對不關心本會的發展,長期不參加本會的工作與活動,不配合本會工作的,應給予批評和教育;屢教不改的,取消會員資格,或依照本會章程撤換或罷免其在本會的職務。對無故缺席會議,開會不請假、遲到、早退的副會長及以上成員,按副會長100元/次,常務副會長及以上成員200元/次予以考核處罰。
五、對玩忽職守,給本會工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帶來重大經濟損失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賠償損失或撤換、罷免,直至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的責任。
六、本制度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常務理事會解釋。
財務管理制度
為規範本會經費的使用,使本會的各項經濟活動有章可循,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會計制度》、《湖南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和本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會財務工作職責。
(二)秘書處(長)負責編制本會年度收支計畫,提交常務理事會審定,並組織貫徹執行。
(三)負責固定資產增減變動的會計核算和監督以及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工作,全面反映和監督固定資產的增、減值和變動情況。
(四)根據本會的收支情況,按月、季編制財務報表。月財務報表分別報會長、秘書長;半年財務報表報常務理事會,年度財務報表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五)負責應收款、應付款和現金銀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經費報銷工作,並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證資金的完整、安全。
(六)按規定接受財稅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對財務工作的檢查、監督和財務審計工作。
(七)負責保管會計檔案以及固定資產等資料。
二、本會經費的管理
(一)商會經費開支按照預算在先,開支在後的原則進行。每年的費用開支情況須向理事會報告。
(二)報銷手續。凡一切合法報銷憑證必須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名,並註明原因及用途,經會計人員審核後報會長或會長授權理事長和執行會長或會長授權秘書長審批。
(三)審批許可權:堅持“集體分層次把關,會長 ‘一支筆’審批,監事長定期監督”的基本制度,凡1000元以下由秘書長把關簽字,3000元以下由執行會長把簽字,5000元以下由理事長把關簽字,5000元及以上由核心層把關會長簽字;所有報銷憑證必須經會長“一支筆”審批同意後方可實施;監事長每季度必須對來往賬目親自審核監督一次,並在核心層會上通報監督情況。
(四)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由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審批許可權:由會長授權秘書長審批。
三、本會人員工資及福利
(一)本會秘書處專職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二)聘任制的秘書長工資福利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三)本會聘用專家的聘金參照相關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臨時聘用人員的聘金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由秘書處擬定後報會長批准。
(五)經有關部門批准在本會兼職的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在商會領取薪金。
四、 本會固定資產的管理。
(一)固定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購置、維修與改良、調撥、移交、報廢、處置及盤點等。
(二)本會秘書處是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購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包括:編制固定資產目錄,設立固定資產卡片,辦理固定資產的申購、驗收、移交、報廢、處置等手續,組織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定期與財務人員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確保固定資產賬、卡、物相符。
(三)固定資產的使用部門是固定資產使用、保管、維護的直接責任者,應嚴格遵守設備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資產,避免人為損失。
五、本會旅差費用的管理:見附屬檔案《資金使用細則》。
六、凡應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經批准的專職人員,按國家有關政策發給假期工資。
七、本會書籍報刊和書籍購置的訂購:需經會長批准方可辦理。
八、本會經費獨立,不與掛靠單位或業務主管單位混管。
九、本制度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常務理事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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