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地震應急預案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抗震救災工作機制,依法依規、科學有效地實施地震應急救援,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衡水市地震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27日
  • 發布單位:衡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河北省防震減災條例》《河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北省地震應急預案》《衡水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衡水市行政區域(含衡水和濱湖新區)內發生地震災害的應對工作。
  因地震災害引發的火災、地質災害和鐵路、通信、電力、油氣管網、河湖的重要設施損壞、危險化學品事故等突發事件,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實施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至上,增強憂患意識,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
  堅持統一領導、統一指揮、軍地聯動,分級回響、屬地為主的應急工作機制。實行領導、部門責任制,細化工作措施,發揮專業優勢,開展震後先期處置,提高快速反應處置能力。
  建立廣泛的社會動員機制,加強部門之間、區域之間、軍地之間的協同聯動,推進應急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省政府是應對省內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的主體;市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較大地震災害的主體;縣市區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內一般地震災害及其他地震事件的主體;根據災區縣市區地震應急需求,市級給予協調和支持。
  當預案執行中與實際地震應急處置情況不一致時,根據實際作出相應調整。
  1.5 預案體系
  衡水市市級地震應急預案體系由衡水市地震應急預案、衡水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工作組工作細則、各成員單位地震應急預案等組成。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地震災害發生後,經市政府批准,啟動衡水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市地震應急工作,支持災區縣市區政府抗震救災工作。
  2.1.1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指   揮   長:市政府市長
  常務副指揮長:市政府常務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公安副市長、衡水軍分區副司令員、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局長、武警衡水支隊支隊長、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台辦、市商務局(市政府外事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教育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人防辦、市供銷社、市氣象局、共青團衡水市委、國網衡水供電公司、衡水海關、衡水銀保監分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市衛生健康委、市紅十字會、市水利局、河北建投衡水水務有限公司、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河北廣電網路衡水分公司、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市無線電管理局、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衡水車務段、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衡水工務段、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衡水供電段、衡水軍分區、武警衡水支隊等部門負責同志。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或減少有關部門和單位。
  2.1.2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研究部署全市防震減災救災工作;監督檢查各地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關於防震減災救災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落實情況;領導全市抗震救災工作;研究震情、災情、社情、民情及發展趨勢;啟動應急回響、宣布地震災區進入應急期、確定回響級別;組織震情、災情信息發布與抗震救災宣傳,實時輿情管控;派遣成立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派遣地震應急救援隊伍,對受災人員實施應急救援,指揮協調駐軍、武警部隊和預備役、民兵、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參加搶險救災;派遣專(兼)職救援隊,對地質災害、危化、河湖等次生災害風險點進行搶修和處置,派遣工程搶險搶修專業隊伍,對各類重點工程和基礎設施進行搶險搶修;派遣現場地震監測工作隊,對災區地震監測設施進行搶修;派遣醫療衛生救援隊,開展傷員救治及遇難人員善後處理工作;組織和指揮受災民眾安置,決定調運救災物資,保障各類生活物資供應;核實災情,決定下撥抗震救災資金;組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縣市區政府對災區實施應急支援;決定實施重點目標保護和交通管制等強制措施;請求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派遣省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協調有關部門對口支援;建議市委、市政府向災區發出慰問電,派出慰問團等;執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市委、市政府下達的其他任務。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應急回響級別和本級地震應急預案成立相應的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的抗震救災工作;負責組織應對全市較大地震災害,應對重大及以上地震災害時,組織力量實施先期應急救援,在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的領導下開展應急救援行動。
  2.1.3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衡水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承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承辦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會議、活動和文電,為指揮部運轉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後勤保障;負責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工作組抗震救災工作進度的匯總、報告、通報;組織開展日常應急檢查,指導各單位救援隊伍建設和應急演練等應急準備工作;負責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有關工作。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局長兼任,常務副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分管局長兼任。
  2.1.4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相應工作組,統一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下開展工作,各工作組牽頭部門負責制定本工作組工作細則,並報送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備案。
  (1)綜合協調組。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聯合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台辦、市商務局(市政府外事辦)、市紅十字會、衡水海關等單位組成。主要職責:協助指揮長組織實施抗震救災行動。匯總收集震情、災情信息,研判災區受災程度;負責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工作組抗震救災工作進度的匯總、報告、通報;承辦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會議、活動和文電;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運轉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後勤保障;負責安排外賓、港澳台地區以及境外組織的接待工作。
  (2)輔助決策組。由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科學技術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氣象局、衡水軍分區、武警衡水支隊等單位和相關專家組成。主要職責:為指揮部決策提供參考意見。負責開展震情速報、通報和震情趨勢研判工作;請求省地震局技術支持,利用多種技術手段會同開展對地震災情進行快速評估、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建(構)築物破壞、人員傷亡、地震社會影響和地震地質災害等調查,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評估,派出相關專家,為搶險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加強氣象監測,做好災區氣象預警;對重大地質災害隱患和環境污染情況進行監測預警,一旦發生險情,及時組織疏散民眾。組織調動有關人員和預備役、民兵、武警迅速對災區情況進行勘查收集。
  (3)搜尋救援組。由市消防救援支隊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衛生健康委、市交通運輸局、市台辦、市商務局(市政府外事辦)、市紅十字會、衡水軍分區、武警衡水支隊等單位組成。主要職責:負責對被困民眾和受傷人員進行搜尋和救治。制定應急救援行動計畫,調配救援和醫療隊伍和裝備,分配醫療器械、藥品等物資;協調市內外和有關單位在我市的救援行動;協調志願者參與救援行動;搜尋救援被困民眾;對傷病員進行救治、心理干預和轉移護送;恢復災區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秩序;清理災區現場。
  (4)搶險搶修組。由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河北建投衡水水務有限公司、國網衡水供電公司、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衡水車務段、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衡水工務段、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衡水供電段、衡水軍分區等單位組成。主要職責:負責公共設施搶修和次生災害搶險。組織道路、橋樑、鐵路、供水、排水、供氣、供熱、供電等城市生命線工程的搶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幹道;對危險建築物、水利設施實施工程排險;組織對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地點和設施採取緊急防護措施;負責地震引發的火災、地質災害、危險化學品泄漏、軍工設施破壞等次生災害的搶險救援。
  (5)民眾安置組。由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人防辦、市供銷社、市台辦、市商務局(市政府外事辦)、衡水海關、共青團衡水市委、市紅十字會和災區縣市區政府組成。主要職責:負責災區物資供應和民眾安置。制定並實施資金物資安全保障方案和受災民眾救助工作;加強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對災區水源進行監測消毒;做好重大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工作;加強災區環境監測,減輕或消除環境污染危害;保障救災所需的燃料、帳篷、食品、藥品、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應和救援人員基本生活必需品供應;啟動應急避難場所,指導受災民眾的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接受、發放市內外捐贈的救災物資和資金;負責抗震救災款物的管理;組織募捐活動和志願者工作;做好災區遊客和國(境)外人員的善後處置工作。
  (6)通信電力保障組。由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國網衡水供電公司牽頭,市無線電管理局、中國電信衡水分公司、中國移動衡水分公司、中國聯通衡水分公司、中國鐵塔衡水分公司等單位組成。主要職責:為災區民眾和救援指揮工作、救援人員協同提供應急通信和供電保障。架設應急通信、衛星電話和電力設備;綜合運用電力、通信信號熱力圖等手段輔助研判震情,了解災區情況。
  (7)交通運輸組。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公安局、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衡水車務段、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衡水工務段、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衡水供電段等單位組成。主要職責:負責搶險救援隊伍、裝備、物資的運輸。擬定救援隊伍、設備和物資運送方案;負責受災民眾和傷病員的緊急轉移;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統一協調公路、鐵路和民用力量參與搶險救援;緊急徵用社會運輸力量,保證搶險救援的人員、設備和物資運輸需要。
  (8)安全保衛組。由市公安局、武警衡水支隊牽頭,市委網信辦、市司法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衡水銀保監分局、衡水軍分區和災區縣市區政府等單位組成。主要職責:負責災區重點目標保衛,維持社會秩序穩定。對災區重要目標、重點設施加強安全警戒,維護社會治安;嚴厲打擊趁機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以賑災募捐名義詐欺斂財,以各種渠道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活動;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災害保險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督促有關單位及時依法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9)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河北廣電網路衡水分公司、市台辦、市商務局(市政府外事辦)、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單位組成。主要職責:及時準確發布抗震救災信息。組織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發布,指導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導;適時組織安排境內外新聞媒體進行採訪;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市內外輿論,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
  (10)恢復重建組。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衡水銀保監分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市水利局、河北建投衡水水務有限公司、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政府外事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供銷社、國網衡水供電公司和災區縣市區政府組成。主要職責:指導協助災區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組織對受災地區損毀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落實扶持資金、物資和理賠資金,監測分析研判災區物價情況,穩定災區市場價格;指導受災的各類產業恢復生產經營能力和學生複課;應急期結束後指導災區縣市區政府開展恢復重建工作。
  2.2 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應急回響級別和地震災害情況,派遣成立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趕赴地震災區組織、指揮,統籌協調災區抗震救災工作。負責組織應對全市較大地震災害,應對重大及以上地震災害時,組織力量實施先期應急救援,在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的領導下開展應急救援行動。
  2.3 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
  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應急回響級別和本級地震應急預案成立相應的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本地的抗震救災工作;負責組織應對本行政區域一般地震災害,應對較大及以上地震災害時,組織力量實施先期應急救援,在省、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的領導下開展應急救援行動。
  3 回響機制
  3.1 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級。
  3.1.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全省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當市內發生7.0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3.1.2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市內發生6.0~6.9級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3.1.3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市內發生5.0~5.9級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3.1.4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地震災害。
  當市內發生4.0~4.9級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3.2 分級回響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情況,將市地震災害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地震災害應急處置過程中,根據因災死亡人數及災害損失情況,按照地震災害分級標準,及時提高或降低應急回響級別。當地震災害造成的破壞十分嚴重,超出本市處置能力時請求省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支援。
  3.2.1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回響。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國家和省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下,開展全市的抗震救災工作。
  3.2.2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回響。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在省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下,開展全市的抗震救災工作。
  3.2.3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回響。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的抗震救災工作。同時,根據需求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請求支援。
  3.2.4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回響。由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進行支援,根據災區需求協助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3.3 監測報告
  3.3.1 地震監測預報
  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在省地震局的技術支持下,負責收集和管理全市各類地震觀測數據;根據省防震減災工作部署,開展全市防震減災工作,加強震情跟蹤和群策群防工作,及時對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省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決策發布臨震預報,或經省政府授權由省地震局發布臨震預報,市政府根據臨震預報,組織本地預報區加強應急防範措施;已經發布地震短期預報的地區,如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事發地市、縣市區政府可以發布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並同時向省政府、省地震局、省應急管理廳和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
  3.3.2 地震速報
  市內發生3.0級以上地震後,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迅速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地震發生的時間、地點、震級等,並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當市內發生4.0級以上地震後,通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將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報省應急管理廳和省地震局。
  市周邊相鄰行政區域發生地震時,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立即與省地震局聯繫請求技術支持,組織開展震情會商;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迅速組織開展震情調查,了解和掌握民眾有無震感和反應,依照職責做好輿情應對和應急準備工作;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將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報省應急管理廳和省地震局。
  3.4 先期處置
  地震發生後,縣市區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做好應急準備,及時向市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報告;根據地震速報初判結果立即啟動本級、本部門地震應急預案,並將震情災情和先期應急處置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應迅速發動當地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調配救援物資,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主動做好前來災區開展支援活動的各類搶險救援隊伍、社會團體、民眾自發組織和志願者的組織管理工;根據專業特長和抗震救災工作實際,合理分派地震應急救援工作任務,充分借用社會力量開展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根據地震速報初判結果和縣市區政府災情報告,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應急回響的建議,經市領導同意後,通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做好應急準備,各工作組按照工作細則開展先期處置工作,並將震情災情和先期應急處置情況及時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4 應急啟動
  4.1 Ⅰ級或Ⅱ級回響
  4.1.1 指揮部應急啟動
  地震速報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或重大地震災害時,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向市政府提出應急回響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啟動;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常務副指揮長、副指揮長、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立即趕赴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工作組按照工作細則開展工作。
  4.1.2 指揮調度
  在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市政府領導下,組織開展市地震災害Ⅰ級或Ⅱ級應急回響。主要工作是:
  (1)立即召開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第一次全體會議,由災區縣市區政府報告災情並提出需求,各工作組匯報本組掌握的災情信息和已經開展的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長部署全市抗震救災工作。
  (2)市政府根據具體震情災情宣布啟動市地震災害Ⅰ級或Ⅱ級回響(根據情況調整回響級別),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信息,並提出啟動省地震災害Ⅱ級或Ⅰ級應急回響的建議,並接受其統一領導和指揮。
  (3)立即組織相關部門人員赴災區,與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共同成立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4)通過定期報告、召開協調會等形式,及時調度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工作組工作進展情況,調整、分配工作任務,解決抗震救災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統籌指揮全市抗震救災工作。
  (5)及時組織發布信息、召開新聞發布會,迅速、準確、持續向社會公布震情災情,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6)收集匯總抗震救災工作進展和災區各類需求,及時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支援請求。
  (7)及時與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聯繫,積極做好各項保障工作。
  4.1.3 處置措施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工作組,根據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需要,做好以下應急處置工作:
  (1)災情研判。綜合協調組收集匯總各工作組了解到的災情信息;通信電力保障組綜合運用電力負荷、通訊信號熱力圖等手段輔助判斷災情;交通運輸組匯總災區鐵路、公路、橋樑及相關視頻監控等設備設施受損情況,輔助判斷災情;搜尋救援組、搶險搶修組、輔助決策組運用無人機和各種技術手段對災區受災情況偵查研判。
  (2)搜救人員。搜尋救援組派遣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危險化學品救援隊、醫療衛生救援隊伍等各類專(兼)職搶險救援隊伍,調配大型機械設備、破拆頂升工具、生命探測儀等專業救援裝備,協調當地駐軍和武警部隊趕赴災區開展生命搜救工作;災區縣市區政府組織基層應急隊伍和廣大民眾開展自救互救。
  (3)醫療救援。搜尋救援組組織應急醫療隊伍搶救受傷民眾,必要時建立戰地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的組織調度,加大對重災區醫療器械、藥品供應,確保被救人員得到及時醫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統籌市外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開展災後心理援助。
  (4)民眾安置。民眾安置組組織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統籌調配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移動廁所等各類救災物資,解決受災民眾吃飯、飲水、穿衣、住宿等問題;在受災社區、村設定生活用品發放點,確保生活用品的有序發放;會同交通運輸組轉運傷員和災民,運送發放應急物資;在受災民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嚴防火災發生;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恢復重建組組織協調未受災地區生產災區所急需的物資;對災區物價進行監測,穩定災區物價。
  (5)應急通信和電力。通信電力保障組聯合綜合協調組、搜尋救援組、搶險搶修組和災區縣市區政府提供救援人員和市抗震救災指揮系統所需各類應急指揮車輛、應急通信設備和應急發電設備,搭建應急通信網路。
  (6)應急運輸。交通運輸組對災區進行必要的交通管制,保證通往災區道路暢通;協調救援隊伍、救援物資、醫療人員、受災民眾、危重傷員等運輸車輛有序通行;綜合調配運力,優先保障救援隊伍、救援設備、醫療救護力量及時運往災區,協助各工作組運輸必要的人員和物資。
  (7)衛生防疫。民眾安置組對災區水源進行監測消毒,加強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妥善處置遇難者遺體,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等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加強鼠疫、狂犬病的監測、防控和處理,及時接種疫苗;實行重大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報告制度。
  (8)社會治安。安全保衛組依法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在受災民眾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增設臨時警務站,加強治安巡邏,增強災區民眾的安全感;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9)震情監測、烈度評定與損失評估。輔助決策組實時跟蹤地震餘震活動,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和地震巨觀微觀異常現象,對震區及全市震情形勢進行研判;通過省地震局的技術支持,會同開展地震烈度、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調查等進行烈度評定;調查災區範圍、受災人口、成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築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等,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10)基礎設施搶修。搶險搶修組、通信電力保障組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鐵路、公路、橋樑等交通設施,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搶修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民眾基本生活和應急工作需要。
  (11)生產生活恢復。恢復重建組指導受災各類產業採取措施減少災害影響,組織災區企業恢復生產;幫助災區恢復正常的生活用水、用電、用氣和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組織災區民眾復工,學生複課;民眾安置組協同災區縣市區政府按相關規定實施災害救助。
  (12)社會動員。民眾安置組明確專門的單位或人員,加強志願服務管理,統一接收志願者組織報名、派遣和相關服務工作;視情況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活動,加強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工作。綜合協調組組織非災區縣市區政府,通過提供人力、物力、財力等形式,對災區民眾生活安置、傷員救治、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搶修和生產恢復等開展對口支援。
  (13)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新聞宣傳組按照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工作原則,根據新聞發布有關應急預案有序做好震情、災情信息發布以及後續新聞報導工作;根據網路輿情突發事件有關應急預案做好輿情監管工作。
  (14)涉外事務管理。綜合協調組和民眾安置組加強涉外事務管理,妥善安置受災的國(境)外人員,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相關情況;新聞宣傳組適時組織安排境外新聞媒體進行採訪;民眾安置組加強國(境)外救援物資的接受和管理,按規定做好檢驗檢疫、登記管理等工作。
  (15)次生災害防禦。輔助決策組、搶險搶修組加強氣象監測,密切關注災區重大氣象變化;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和地質災害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防範因強餘震和降雨等造成新的人員傷亡和交通堵塞;組織專家對河湖、堤壩、閘站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和除險加固,必要時組織人員轉移;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輸配電線路、軍工等重點設施的受損情況排查,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4.2 Ⅲ級回響
  4.2.1 指揮部應急啟動
  地震速報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時,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向市政府提出應急回響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啟動。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副指揮長、各成員單位分管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立即前往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工作組按照工作細則開展工作。
  4.2.2 指揮調度
  在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市政府領導下,組織開展市地震災害Ⅲ級應急回響。主要工作是:
  (1)立即召開指揮部第一次會議,災區縣市區政府報告的震情災情、工作開展情況和需求,各工作組匯報了解的災情信息和已經開展的應急處置工作,常務副指揮長部署全市抗震救災任務。
  (2)市政府根據具體震情災情宣布啟動市地震災害Ⅲ級回響(根據情況調整回響級別),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信息和啟動市地震災害Ⅲ級回響情況。
  (3)立即組織市直有關部門人員赴災區,與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共同成立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4)通過定期報告、召開協調會等形式,及時調度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工作組工作進展情況,調整、分配工作任務。
  (5)及時組織發布信息、召開新聞發布會,迅速、準確、持續向社會公布震情災情,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6)統籌和調整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工作組工作,協調解決抗震救災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向省應急管理廳和省地震局提出支援需求。
  (7)及時與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聯繫,積極做好各項保障工作。
  4.2.3 處置措施
  市政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震情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採取Ⅰ級或Ⅱ級應急回響處置中的一項或多項處置措施。
  4.3 Ⅳ級回響
  4.3.1 指揮部應急啟動
  地震速報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時,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向市政府提出應急回響建議,經市政府同意,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聯合各工作組牽頭單位,協調相關力量對口支援。其它成員單位保持通信暢通,隨時做好應急準備。
  4.3.2 指揮調度
  在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下,組織開展市地震災害Ⅳ級應急回響。主要工作是:
  (1)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聯合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組織力量,同時請求省地震局技術支持,于震後2小時內提出震情趨勢判斷意見,及時將結果報告市政府、省應急管理廳、省地震局,並通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
  (3)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和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加強對涉震輿情的監管、引導,及時指導縣市區及市直有關部門消除負面影響。
  (4)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派出工作組深入現場,調查了解情況,快速收集和評估地震影響,上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對可能產生次生災害的重要目標進行緊急排查,劃定警戒區域,採取管制、限制措施,維護社會穩定。對社情、輿情實行動態監測、核實,配合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開展現場調查和新聞宣傳工作。
  (5)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的需求,協調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給於支持。
  5 應急結束
  在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通信、電力和供水等基礎設施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原機關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6 恢復重建
  6.1 恢復重建規劃
  造成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市政府按照國務院、省政府決策部署,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造成較大或一般地震災害,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決策部署,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6.2 恢復重建實施
  各級各有關部門根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後恢復重建;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給予指導。
  7 保障措施
  7.1 保障措施
  市、縣市區政府依託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和預備役、民兵等加強地震救援力量,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提升地震應急救援能力;應急管理、地震主管、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給與相應技術支持。交通、通信、電力、醫療衛生和危險化學品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專(兼)職應急隊伍建設,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地震災害協同應對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相應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
  各級各有部門部門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開展應急處置、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搜尋與營救、建築物抗震等方面的研究,為防震減災提供科學技術支撐;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應急隊伍資源及其組織方案
  
  先期處置隊伍
  第一支援梯隊
  第二支援梯隊
  搜尋救援隊伍
  社區志願者隊伍、當地民兵
  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地方救援隊伍、當地駐軍、預備役及武警救援隊伍
  省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隊伍、鄰近地區地震救援隊伍
  工程搶險搶修隊伍
  當地搶險隊伍
  行業專業搶險隊伍
  鄰近地區搶險隊伍
  次生災害救援隊伍
  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
  行業專(兼)職救援隊伍
  鄰近地區救援隊伍
  醫療救護隊伍
  當地醫療衛生隊伍
  市醫療衛生救援隊伍
  省醫療衛生救援隊伍
  地震現場應急隊伍
  當地應急管理(地震)部門現場應急隊伍
  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現場應急隊伍
  鄰近地區應急管理(地震)部門現場應急隊伍
  
  7.2 指揮平台保障
  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負責市應急指揮中心繫統的建設、維護、運行與技術更新,實現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重要成員單位間信息共享與互聯互通;指導縣市區應急管理(地震)部門建立應急指揮中心,形成省、市、縣市區三級互聯互通的應急指揮平台。
  縣市區應急管理(地震)部門應當大力推進應急指揮系統建設。完善地震巨觀測報網、地震災情速報網、防震減災宣傳網和防震減災助理員隊伍建設,確保信息暢通、反應迅速、運行正常。
  7.3 物資與資金保障
  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按照國家、省政府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儲備抗震救災物資,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路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的生產供應;各級各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並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定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因搶險救災需要臨時調用、徵用社會物資和器材的,應及時進行登記,震後及時歸還,如有損毀或無法歸還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償。
  各級各有關部門保障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市財政對達到市級災害應急回響、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
  7.4 避難場所保障
  縣市區政府及市直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人防工程等公共設施,統籌城鄉應急避難場所布局,納入城鄉規劃,提高建設標準,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試點建設;加大經費保障,配置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制定應急疏散方案,並組織疏散演練。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要設定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確保正常使用。
  7.5 基礎設施保障
  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市無線電管理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工作體系,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在基礎通信網路等基礎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立即啟動應急衛星、短波等無線通信系統和終端設備,確保至少有一種以上臨時通信手段有效、暢通。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河北廣電網路衡水分公司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確保民眾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發布的信息。
  市發展改革委、國網衡水供電公司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地震現場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衡水車務段、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衡水工務段、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衡水供電段等部門協調建立公路、鐵路、水運應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採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7.6 宣傳、培訓與演練
  宣傳、應急(地震)、教育、科技、文化廣電和旅遊、紅十字會等單位密切配合,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學校要把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教育、應急管理和地震等主管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
  各級各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願者等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縣市區政府及市直有關部門要制定演練計畫並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會同當地同級軍事機關開展軍地聯合地震應急演練;機關、學校、醫院、企事業單位和居委會、村委會、基層組織等,要結合實際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8 其它地震事件應急
  8.1 4.0級以下有感地震應急
  當市內發生4.0級以下有感地震時,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按照地震速報要求報告市委、市政府、省應急管理廳和省地震局,並續報有關情況;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按照市領導批示指示要求協助事發地政府進行處理,並將應急工作情況報省應急管理廳、省地震局。
  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做好輿情應對和應急準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並將應急工作情況報送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
  8.2 地震傳言事件應急
  市內出現地震傳言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為嚴重影響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將地震謠傳、誤傳事件報告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公安局根據情況派出專家分析傳言起因,協助當地政府開展傳言應對工作;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將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報省應急管理廳和省地震局。
  8.3 特殊時期應急戒備
  在重大社會活動期間,按照市委、市政府及省應急管理廳、省地震局要求,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加強震情值班等工作,指導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地震應急準備工作。
  9 附則
  9.1 工作組工作細則編制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工作組,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內容,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本組成員單位制定相應的工作細則(涉及兩個牽頭部門,協同制定共同負責),並報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工作細則應包括領導機制、職責分工、回響程式、處置措施、保障計畫、聯絡手冊等內容。需制定的工作細則和牽頭部門如下:
  衡水市抗震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細則(市應急管理局)
  衡水市抗震救災輔助決策工作細則(市應急管理局)
  衡水市抗震救災搜尋救援工作細則(市消防救援支隊)
  衡水市抗震救災搶險搶修工作細則(市應急管理局)
  衡水市抗震救災民眾安置工作細則(市應急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
  衡水市抗震救災通信和電力保障工作細則(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國網衡水供電公司)
  衡水市抗震救災交通運輸工作細則(市交通運輸局)
  衡水市抗震救災安全保衛工作細則(市公安局、武警衡水支隊)
  衡水市抗震救災新聞宣傳工作細則(市委宣傳部)
  衡水市抗震救災恢復重建工作細則(市發展改革委、市應急管理局)
  9.2 責任落實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3 監督檢查
  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按照《河北省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縣市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地震應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
  9.4 預案管理與更新
  9.4.1 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制定本預案,經市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並報河北省應急管理廳備案。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
  市直有關部門結合職責內容制定本部門地震應急預案,報送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備案。
  9.4.2 縣市區政府制定本級地震應急預案,報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備案。
  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結合職責內容制定本部門地震應急預案,報送同級應急管理(地震)部門備案。
  交通運輸、鐵路、水利、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學校、醫院,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河湖、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應急管理(地震)部門備案。
  9.4.3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9.4.4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衡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衡水市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衡政辦〔2013〕11號)同時廢止。
  衡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27日

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健全完善地震應急預案,統籌協調各部門應急力量,形成協同聯動的應急救援機制,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市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機構改革後各成員單位職責變化情況,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對現行《衡水市地震應急預案》(衡政辦〔2013〕11號)中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衡水市地震應急預案(審議稿)》(以下簡稱《預案》)。
二、修訂內容
對《預案》中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體系、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及辦公室主要職責等內容進行了修訂,對原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進行了調整,並對市委宣傳部等40個成員單位職責重新進行明確。同時,經與消防、教育、發展改革等部門溝通,對指揮部工作組組成、應急啟動條件、地震速報和不同回響級別下指揮調度機制以及工作保障等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進一步提高預案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
具體修訂說明如下:
“一、編制目的”部分增加了“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抗震救災工作機制”描述。
“二、編制依據”部分考慮與《河北省地震應急預案》上下銜接,將《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刪除。
“三、適用範圍”部分,增加“對因地震災害引發的火災、地質災害和鐵路、通信、電力、油氣管網、河(湖)的重要設施損壞、危險化學品事故等突發事件,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實施應對工作”內容。
“四、工作原則”部分,(一)增加“建立廣泛的社會動員機制,加強部門之間、區域之間協同聯動,推進應急資源整合”內容描述。(二)原《預案》“市政府是應對市內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地震災害的主體”。根據《河北省地震應急預案》中修改為“省政府是應對省內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的主體;市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較大地震災害的主體”。(三)在徵求省應急管理廳意見時,將原《預案》中縣市區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內一般地震災害的主體基礎上,修改為縣市區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內一般地震災害及其他地震事件的主體。
“五、預案體系”部分,增加了衡水市市級地震應急預案體系由衡水市地震應急預案、衡水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工作組工作細則、各成員單位地震應急預案等組成等有關內容。
“六、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部分,(一)依據《根據衡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衡水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人員及職責的通知》(辦字[2014]83號),市政府市長擔任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故在現修訂的《衡水市地震應急預案》,指揮長為市政府市長擔任。(二)考慮工作需要,增加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局長、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擔任副指揮長。(三)根據機構改革職能合併和劃轉,由原成員單位調整為40個。成員單位變化情況如下:刪除市民政局、市國資委、市政府新聞辦、市保險行業協會。增加市委網信辦、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衡水海關、衡水銀保監分局、河北廣電網路衡水分公司、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河北建投衡水水務有限公司。市政府外事辦劃轉至市商務局,名稱改為市商務局(市政府外事辦);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劃轉至市發展改革委,名稱改為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地震局劃轉至市應急管理局。名稱改為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和市旅遊局合併為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市國土資源局更名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環境保護局更名為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局更名為市農業農村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更名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水務局更名為市水利局、市公安消防支隊更名為市消防救援支隊、北京鐵路局衡水車務段更名為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衡水車務段、北京鐵路局衡水工務段更名為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衡水工務段、北京鐵路局衡水供電段更名為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衡水供電段。
“七、組織機構及職責”部分(一)明確設立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及辦公主任及常務副主任人員。(二)增加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有關內容。(三)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增加綜合協調組有關內容。
“八、地震速報”部分增加市周邊相鄰行政區域發生地震時,我市需要開展的應對工作有關內容。
修訂後的《預案》共分為9個部分:
第一部分為總則,主要是對編制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和預案體系進行說明。此次明確衡水市市級地震應急預案體系由衡水市地震應急預案、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工作組工作細則及各成員單位地震應急預案等組成。
第二部分為組織機構及職責,明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常務副指揮長、副指揮長、辦公室、指揮部組成單位,10個工作組牽頭單位和工作組職責。
第三部分為回響機制,重點對災害分級、回響分級、監測報告、先期處置等環節進行明確。
第四部分為應急啟動,按照地震災害的規模大小和危害程度,對應分為Ⅰ、Ⅱ、Ⅲ、Ⅳ級應急回響,並對不同級別啟動程式,指揮調度和處置措施等進行明確。
第五部分為應急結束,提出了應急結束的條件。
第六部分為恢復重建,對恢復重建的規劃和組織實施等提出要求。
第七部分為保障措施,從隊伍、指揮平台、物資與資金、避難場所、基礎設施、宣傳培訓和演練等方面對保障措施提出要求。
第八部分為其它地震事件應急,明確4.0級以下有感地震應急、地震傳言事件應急、特殊時期應急戒備等地震事件應急處置措施。
第九部分為附則,明確各工作組工作細則編制責任單位、預案管理與更新等。
三、修訂過程
結合機構改革後各單位職責,市應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對《預案》中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體系、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及辦公室主要職責等內容進行了修訂,對原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進行了調整,並對市委宣傳部等40個成員單位職責重新進行了修訂。以書面形式徵求了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局內各科室、以及省應急管理廳和省地震局應急處室的意見,並對《預案》進行了修改,經與有關部門溝通,已達成一致意見,並通過衡水市司法局法制審核。
建議《預案》經市領導審定後,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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