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縣自然資源局是衡南縣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衡南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組織貫徹執行有關土地、地質礦產資源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並實施監督檢查,負責貫徹執行有關測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測繪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則。
(二) 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規定、管理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三) 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城鎮規劃審核,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行業發展規則和基礎測繪計畫。
(四) 擬定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對耕地開發進行監督、檢查、協助驗收,確保全縣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五)代表縣人民政府行使國有土地所有者的職能,統一管理地產市場、地產權屬,擬定並按規定統一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實行建設用地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流轉管理。
(六)統一管理全縣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土地分等定級、登記發證工作,土地確權和動態監測工作,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七)主管全縣土地的徵用、劃撥工作,執行全縣年度用地計畫,審核、徵用、劃撥建設用地,承辦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並實施全程管理。
(八)依法實施土地監察,對土地法律、法規的執行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受理土地行政複議案件。
(九)指導全縣基準地價調查修訂工作,審核土地評估機構資格,按規定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十)負責測繪行業管理;組織並管理行政區域界線、地籍、征地、房產、地質礦產等方面的測繪項目和全縣性重大測繪項目、重大測繪科技項目,管理縣級基礎地理位置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縣行政區界線標準樣圖,管理全縣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繪標誌保護。
(十一) 依法初審測繪單位的等級資格,管理測繪任務登記;依法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縣外組織、個人來衡南測繪的事項,依法管理全縣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全縣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二) 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核、登記發證和權屬變更審核登記,依法組織實施對探礦權、採礦權的招標、拍賣、出租、轉讓工作;協助管理地勘成果、礦產資源儲備和地質資料彙編;實施地質礦產勘查行業管理,對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進行初審;按規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礦產許可證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情況的年檢;組織開展礦產品運輸和銷售情況的調查;協助審核探礦權、和採礦權評估結果。
(十三)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協助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估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參與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按許可權管理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四)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國家和上級財政撥給的地勘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基礎測繪專項基金、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及縣財政撥給的其他各項資金;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
(十五)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檔案、保密、公務接待、綜合治理、信息化建設、電子政務、後勤保障、機關及直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牽頭組織國土資源管理重大課題調研;負責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負責國土資源重要信息綜合和政務信息的收集、報送工作;組織全縣國土資源領域重大問題、重要決策的研究論證;負責承擔縣委、縣政府、縣人大、縣政協等部門交辦事項的督辦及落實情況的反饋;負責編制和實施國土資源局系統財務收支預算;負責國土資源有關經費核算和日常財務管理工作;提出國土資源專項資金使用意見;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成交價款資金分流會簽;負責對縣本級發證採礦權評估結果備案提出意見;參與縣本級國土資源規費入庫情況核驗;負責局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涉及國土資源的人民民眾來信來訪處理工作。
(二)組織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社會保障管理工作;負責人才規劃編制;負責新聞宣傳和普法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政治學習和崗位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三)行政審批服務股(政策法規股)
負責本單位對企業和個人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給付、其他職權(包括核准、備案、年檢)等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和送達;負責組織協調國土資源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有關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政策諮詢、政務公開及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負責與本單位承擔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事中事後監管職能股室的溝通協調,並做到信息共享;負責與縣政務服務中心的協調聯絡,接受縣審改辦、縣法制辦、縣政務服務中心的監督指導;組織起草、修訂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協調、指導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組織縣級國土資源行政複議、土地徵收徵用補償安置爭議裁決;組織協調縣本級涉及國土資源行政訴訟案件應訴;負責縣本級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處罰的審核工作;負責組織國土資源聽證工作;組織協調縣級土地使用權、礦業權收回工作。
(四)規劃股
編制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地質環境、資源調查評價、地質礦產勘查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土地利用計畫;督促各項規劃實施;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
(五)耕地保護股
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的落實。
(六)建設用地股(重點工程用地辦公室)
承辦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許可、臨時用地許可;組織建設用地會審工作;參與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關工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實施情況;參與全縣征地補償拆遷安置相關工作,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征地工作;協助縣本級轄區內國、省重點工程用地報批資料的編制工作;代擬徵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拆遷安置方案公告。
(七)地籍管理股(測繪行業管理辦公室)
擬訂不動產權籍調查辦法,擬訂不動產確權、權屬爭議調處規則和辦法;擬訂和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指導全縣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監督指導全縣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會同有關部門調查其他不動產權屬糾紛;定期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大調查和年度變更調查;開展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條件等專項調查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土地調查資料庫建設及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維護;擬訂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辦法,受理縣本級不動產登記申請;負責組織指導監督不動產登記的受理、審核、登簿、發證工作;負責指導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建設;組織指導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統計及信息共享、匯交、發布,提供社會查詢服務;負責不動產登記人員培訓及上崗資格審查;負責不動產統一登記代理中介機構及其從業行為的監管;負責與各不動產審批機關的溝通協調;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監督管理;擬訂並實施全縣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規劃、全縣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地籍測繪規劃;建立和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組織實施基礎測繪、不動產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制定和實施全縣測繪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負責測繪資質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負責測繪作業證審核;監督管理全縣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督管理全縣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和匯交工作;負責對外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基準測繪成果審批;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保密工作。負責永久性測量標誌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全縣地圖市場及地圖編制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外國組織、個人來衡南測繪;監督管理航空攝影測量與遙感工作;負責數字衡南地理信息基礎工程建設;負責地理國情普查工作。
(八)土地利用股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土地交易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土地供應計畫;組織實施縣本級土地出讓工作;擬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協同組織實施國有資產處置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樓面地價等工作;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負責土地市場和地價的動態監測;承擔土地集約節約利用評價和耕地分等定級工作;承辦劃撥供地許可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牽頭組織土地利用動態巡查;負責全縣本級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融資匹配土地資產的呈報等工作。
(九)礦產開發管理股(礦產資源開發安全管理辦公室)
負責採礦權審核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核登記工作;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工作;參與採礦權市場的監督和管理;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組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和協助省市級督查;負責控制礦業開採總量指標,組織編制、審查並監督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調處重大採礦權權屬糾紛;協調編制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全縣採礦行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十)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環境勘查股
擬訂和組織實施礦產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登記和統計工作;負責全縣礦業權評估管理;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審查礦山儲量年報,核定礦山開採回採率係數;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和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儲量和勘探開發形勢分析;擬訂和實施地質環境、地質災害管理辦法;編制和監督實施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蹟保護和地質環境監測規劃;監測監管礦山地質環境;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組織地質災害責任認定;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負責地熱水、礦泉水的相關管理工作;提出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認定意見;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及業務的監督管理。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地質勘查規劃;貫徹執行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實施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編制實施探礦權設定方案;負責探礦權登記發證、轉讓的審核工作;監督管理地質勘查活動和探礦權市場;負責組織調處重大探礦權權屬糾紛;監督管理全縣地質勘查項目實施;負責縣級財政出資的地質勘查資金管理和項目實施;指導、協調、監督全縣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