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縣民政局

衡南縣民政局

衡南縣民政局,機關共有幹部職工79人,其中黨員53人。

內設辦公室、計畫財務股、救災股、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基政區劃地名股、民間組織管理局、優撫股7個股室,下設城鄉社會救助管理局、軍休所、募辦、婚姻登記中心、慈善總會辦、復員退役士兵安置辦、老區辦、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福利生產辦、農村養老保險辦10個二級事業單位,老齡辦1個掛靠單位,光榮院、福利院和園藝場3個下屬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衡南縣民政局
  • 具體位置:衡南縣雲集鎮清泉路99號
  • 在職員工:79人
  • 行政級別:縣級
獲得榮譽,主要職責,內設機構,領導信息,辦事指南,地理位置,

獲得榮譽

近年來,我局“三個文明”建設取得豐碩成果,先後被評為“全縣基層喜愛的部門”、縣、市“目標管理先進單位”、“市二星級文明單位”、“全省雙擁模範縣”、“全省福利彩票發行工作先進縣”、“全省民政政務信息宣傳工作先進單位”、“全省城鄉社會救助規範化創優工作先進單位”、“全國村民自治模範縣”、“全國婚姻登記規範化單位”等榮譽稱號。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地方性民政法規、規章草案,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督責任。
(三)貫徹執行國家的優撫政策,依法開展優撫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對公務員、人民警察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亡)撫恤管理工作;指導優撫醫療事業單位、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衡南民政衡南民政
(四)負責退役士兵、退休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與管理;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培訓;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五)貫徹執行國家救災減災政策;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統計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籌措、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助工作;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承擔縣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居民危房改造。
(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工作;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七)擬訂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
(八)擬訂縣本級行政區劃規劃、地名管理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村(居)委會及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街道辦事處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及其駐地遷移的報批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協調、指導鄉(鎮)行政區域邊界爭議和糾紛的調處;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九)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福利企業的認定、審批工作,監督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福利企業工作;擬訂福利彩票發行規劃和實施辦法,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指導、監督全縣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規劃;組織、指導開展社會捐助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的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婚姻集中登記,指導殯葬、收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指導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協調跨鄉鎮的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縣社會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發展規劃、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全縣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推進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
(十二)指導扶持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工作;負責老區經濟開發項目審批申報;監督扶持革命老區項目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並督促扶持項目的實施;承辦縣老區經濟開發促進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審計和監督;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四)協調老齡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起草老齡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五)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規股)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接待、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建議提案辦理、安全保密、應急管理和新聞宣傳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按照行政獎勵的有關規定和程式,承辦全縣民政系統先進單位評比表彰活動;組織開展政策調研活動;起草地方性民政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指導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機關房產、基建和機關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政工人事股
負責局直屬單位黨的組織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幹部職工的日常和年度考核、日常培訓、技術職稱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領導班子調整配備、考察管理和呈報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民政系統人員培訓規劃,指導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負責推進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民政行業職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三)計畫財務股(審計股)
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民政事業資金相關制度,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資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業資金指標落實;管理縣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檢查監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民政事業資金審計和民政統計工作。
(四)優撫股(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實施國家、省優撫工作法規、政策;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公務員、人民警察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亡)撫恤管理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和烈士傳編纂工作;負責退役軍人等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評定工作;指導光榮院等優撫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開展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創建雙擁模範城(縣)及相關推薦工作,負責與駐軍單位的聯繫;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救災股(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救災減災政策;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統一發布災情;承辦中央和省、市、縣下達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組織和指導全縣性救災捐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開展災後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導災後生產自救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承擔縣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起草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社區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
(七)區劃地名辦公室
指導、監督全縣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擬定縣本級行政區劃發展規劃,依法負責鄉鎮(村)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街道辦事處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及其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勘定,調處邊界爭議與糾紛;負責全縣地名工作的指導和管理,推廣和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負責縣城地名的命名、更名及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縣內行政區劃圖和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編纂與審核。
(八)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工作;協調、指導福利院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兒童收養、殯葬管理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負責經營性公墓建設的規劃、報批和管理工作;監督實施收養法律、法規,指導兒童收養工作,承辦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指導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退役士兵安置辦公室
承擔退役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及駐軍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協調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有關復退軍人安置法律、法規和政策;管理復退軍人安置工作經費,負責入伍士兵《優待安置證》的發放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培訓。
(十)民間組織管理局
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縣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查處非法民間組織和民間組織的非法行為;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
(十一)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掛靠縣民政局,其主要職責是:指導、協調全縣老齡工作;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加強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助等老年人社會保障工作;指導老年人維權保障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指導社會化養老工作;開展老齡宣傳表彰工作;指導、督促和檢查縣直機關和鄉(鎮)老齡工作;收集整理和上報老齡工作有關信息,指導老年人協會和老年社團工作。
(十二)縣城鄉社會救助管理局
為縣民政局管理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鄉社會救助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擬訂相關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鄉社會救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和農村五保供養及敬老院工作;承辦中央、省、市、縣財政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負責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網路建設,協調並參與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縣城鄉社會救助管理局下設綜合股、農村低保股、城鎮低保股、醫療救助股和五保供養股。
(十三)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
為縣民政局管理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傷病殘退休士官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實其政治、生活待遇。
(十四)縣慈善總會辦公室
為縣民政局管理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制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和慈善工作;指導開展慈善工作;組織熱心支持和積極參與社會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幫困解難活動;開展慈善宣傳活動,普及社會慈善意識;承辦縣慈善總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縣福利彩票有獎募捐委員會辦公室(縣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為縣民政局管理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開展全縣福利彩票發行工作;承辦縣福利彩票有獎募捐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六)縣老區開發辦公室
指導扶持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工作;負責老區經濟開發項目審核申報;監督扶持革命老區項目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並督促扶持項目的實施;加強革命老區的宣傳及科技培訓;協調社會各方力量,開展扶持革命老區建設發展的相關工作;承辦縣老區經濟開發促進會的日常工作。
(十七)縣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
為縣民政局管理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中,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不享受城市低保或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根據受助人的需求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對在站內突發疾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繫;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十八)縣福利生產辦公室
負責全縣福利企業的認定審批工作,監督落實有關福利生產保護扶持政策。核定全額事業編制3名,設主任1名。
(十九)縣婚姻登記處(婚姻家庭服務中心)
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政策,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提供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政策諮詢服務;負責婚姻檔案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協同做好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工作。
(二十)縣福利中心
(二十一)縣園藝場

領導信息

局長、黨組書記: 黃小瓊
黨組成員、副局長:譚秋和
黨組成員、副局長:蔣貴雲
黨組成員、副局長:羅華蓮
黨組成員、副局長:全主持
黨組成員、副局長:唐小軍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張多生
黨組成員、工會主席:譚寧

辦事指南

農村五保供養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殘疾和青少年農村村民:
(一)無勞動能力。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二級以上殘疾人、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但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高中階段教育的青少年,視為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雖然有土地承包經營流轉收入或者集體經營等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於當地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的,視為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因生活困難需要經常救濟,或者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年老、多病、殘疾、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失蹤的,視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的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農村五保供養,包括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高中階段教育的,還應當保障他們接受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所需的費用。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按照下列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由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向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告知其申請的權利和五保供養對象可以享受的待遇。
(二)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並在本村範圍內公告7日後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三)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四)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對上報材料進行覆核,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免費發給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印製的《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地理位置

衡南縣雲集鎮公園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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