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衡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衡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衡南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衡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所屬部門:衡南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湖南省衡陽市
  • 局長:賀禮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承擔牽頭推進新型城鎮化戰略工作;負責貫徹執行新型城鎮化、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設施建設、人民防空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新型城鎮化、房地產業發展戰略、人民防空基本戰略方案、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中長期專項編制、行業管理及市場準入;負責城市道路、橋樑、地下通道及地下管廊管網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城市供水、燃氣、污水處理等公用設施建設和管理;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
(二)負責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執行住房有關法律法規,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縣本級城鎮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政府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和資金監管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城鎮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指導全縣保障性住房管理。
(三)負責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促進全縣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相關政策;指導監督房地產市場,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商品房屋預售;指導商品房項目現售備案及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房地產開發市場、房地產交易市場、物業管理市場、房地產中介服務市場和商品房屋租賃市場;負責房產諮詢、評估、經紀等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及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全縣房地產綜合開發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房地產市場監測、調控、研究;指導預警預報體系建設和信息發布;配合相關部門管理房地產價格和房地產廣告;指導各類商品房屋契約網簽備案。
(四)指導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對城鎮房屋徵收與補償主體的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備案;負責組織實施全縣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的房地產評估、土地評估、資產評估及編制補償資金預算;負責組織對城鎮房屋徵收實物量的核定;負責對城鎮房屋徵收補償資金使用等工作進行監督與管理;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信息系統的建立和管理。
(五)負責物業管理行業和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前期物業招標投標、物業管理用房核定、物業承接查驗備案工作;指導監督物業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物業保修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和返還工作;指導監督全縣物業管理工作。
(六)承擔全縣房屋建築、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並牽頭組織綜合驗收;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及製品構件的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審核報批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危舊房屋安全鑑定和等級評定工作;協同編制城鎮危舊房屋改造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房屋及公共園林綠化白蟻防治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縣城鎮建設工作。參與縣本級城建資金計畫的編制和管理;負責城鎮建設工程項目概(預)算的審查和項目竣工結算的初審;負責城鎮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工程建設、房地產業各項規費的徵收;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綜合統計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縣村鎮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負責傳統村落的申報、保護與發展,參與名鎮名村申報與管理;負責新型城鎮化相關考核。
(九)監督管理全縣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勘察設計及其諮詢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資質管理、從業人員資格審查;負責全縣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檔案論證和施工圖審查備案;指導全縣各類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的設計審查,參與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城鄉規劃和建設的編制工作;指導人防設計審查;負責城市雕塑建設。
(十)負責城市市政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道路、橋樑等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房屋室內裝飾行業管理;參與毗鄰房屋安全糾紛的調解工作。
(十一)負責建設工程造價行業管理工作。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省級行業標準以及相關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十二)監督管理全縣建設市場。管理和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負責全縣建築業企業及工程監理、檢驗檢測等企業及其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報批和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報建和施工許可審批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推進全縣建築節能工作。組織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的實施,推進建築節能和城鎮節能減排;組織建築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推廣套用;負責城建檔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負責全縣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推廣和行業管理及協調服務;負責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規劃、審核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和監督、檢查、管理;負責審核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資質認證;負責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審批城市周圍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線;指導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和使用。
(十四)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十五)負責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六)根據國家批准的防護類別、防護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規劃方案,審核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方案;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重要經濟目標防護體系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十七)組織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根據國家制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對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組織、協調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和平時開發利用工作。
(十八)負責組織、協調城市防空襲方案的擬訂,指導城市人口、戰備物資疏散和掩蔽計畫的制定,指導疏散基地建設,加強疏散地域建設,服務鄉村振興;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應對災害事故疏散防護預案,組織開展防空防災演習、演練等工作。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
(十九)負責人民防空指揮信息管理平台、通信警報和信息化建設,確保通信暢通、指揮高效。負責人民防空警報試鳴。
(二十)組織開展防空防災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防空防災知識,提高民眾應對災害事故自救互救技能;組織指導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
(二十一)管理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編制縣本級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並對使用情況實施績效管理。
(二十二)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科技成果。
(二十三)負責利用人民防空設施、設備和人防專業隊伍,開展應急救援服務工作。
(二十四)負責本行業領域職責範圍內的應急管理工作,對本行業領域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文書檔案整理歸檔、保密、信息調研工作;負責機關會務、信訪、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機關綜合性文稿擬草、會務、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和辦公用品、設備設施採購等後勤管理服務工作;牽頭組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負責組織本系統目標管理考核工作;督查督辦本級“準軍事化”建設及執行力落實情況;戰時負責指揮所管理,以及戰時宣傳和民眾工作。
(二)組織人事股。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勞動和社會保障、幹部教育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系統工作績效考核;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人防系統職工隊伍培訓教育,統籌行業專業技術職稱呈報;負責全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人民防空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縣建築工人職業培訓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職工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戰時負責組織協調防空襲鬥爭中傷員救護安置、烈士善後及防空隊伍幹部補充、配備工作。
(三)財務審計股。負責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年度資金使用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人防國有資產核算和管理;會同相關股室調配年度各項資金並監督執行負責機關年度部門預算、年終決算及財務工作;負責機關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全系統各項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監督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年度預算、決算等財務活動及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收費項目申報及對局(辦)屬單位所有收費項目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城鄉建設領域價格和產業政策;戰時負責編報人民防空經費、物資保障計畫、戰損情況統計;負責城建數據統計和呈報工作;參與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畫;負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四)政策法規股。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起草和修改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工作;歸口管理行政應訴工作;承擔重大行政決策、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負責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聽證工作。
負責組織宣傳和貫徹國家及省、市人民防空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檔案,起草人民防空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執法監督檢查,辦理人民防空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負責處理破壞人防工程設施設備和人防工程建設中存在的違法行為;負責對未按人防工程戰術技術標準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進行處罰。
(五)行政審批服務股。負責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給付、其他職權(包括核准、備案、年檢)等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和送達;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有關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政策諮詢、溝通協調、政務公開及電子政務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辦理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
負責結合民用建築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單建式人防工程建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的審批;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程的審批;負責人防工程工事、人防警報設施拆除、改造、報廢、遷移的審批;負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徵收;負責人防工程及設施損毀賠(補)償費的徵收;負責行政審批項目資料的歸檔和管理。
(六)安全管理股(縣危房鑑定辦公室)。負責本系統安全工作,負責擬訂本系統安全生產目標和管理辦法;負責市政道路橋樑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建築施工安全;負責本系統勞動生產安全教育、管理和考核;組織、參與相關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擬訂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的政策措施及房屋修繕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城鎮房屋安全管理和鑑定工作;負責城鎮危舊房屋普查、治理指導及監督、統計工作;指導城鎮房屋裝飾裝修工作;指導監督白蟻防治工作;參與城鎮毗鄰房屋安全糾紛的調解工作;牽頭組織危險房屋的排險解危及抗震加固工作;指導城鎮危舊房屋的維修養護和危房改造工作;受理房屋使用質量安全投訴處理(超保修期限);指導房屋安全管理與鑑定工作。
(七)物業管理股。負責擬訂全縣物業管理政策規章和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物業服務項目備案和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前期物業招標投標、物業管理用房核定、物業承接查驗備案工作;指導監督物業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物業保修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和返還工作;指導和監督物業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物業保修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和返還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實施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負責物業服務矛盾糾紛的協調處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物業管理工作。
(八)住房保障和房產開發管理股。負責全縣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全縣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措施,指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全縣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住房保障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建立保障性住房準入和退出機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保障性住房資金的籌措、計畫安排和資金監管;參與編制城鎮公共租賃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城鎮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審核和城鎮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指導監督公共租賃房的後續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縣城鎮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指導監督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的經營管理和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組織擬訂實施城鎮房地產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審查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中的開發項目轉讓、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監督管理;負責商品房屋預售;指導商品房項目現售備案及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房地產開發市場、房地產交易市場、房地產中介服務市場和商品房屋租賃市場;負責房產諮詢、評估、經紀等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及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全縣房地產市場監測、調控、研究、統計、分析;指導預警預報體系建設和信息發布;指導商品房銷(預)售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管理房地產價格和房地產廣告;指導各類商品房屋契約網簽備案。
(九)村鎮建設股。參與全縣村鎮建設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鄉鎮和村莊建設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指導和監督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相關工作;負責傳統村落的申報、保護與發展,參與名鎮名村申報與管理;負責新型城鎮化相關考核;指導村鎮建設統計工作。
(十)建設市場股(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全縣建築業企業(含國家住建部明確的房屋建築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等12類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地基基礎工程、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預拌混凝土等36類專業承包企業)的資質管理和有關執業資格論證、報批和管理;負責建設監理、工程造價諮詢、檢驗檢測、預拌混凝土等企業的資質管理及有關執業資格論證、報批和管理;負責外地入縣施工企業的登記和管理;負責建設工程企業信用檔案日常管理及組織信用檔案評級工作;組織協調建築施工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負責指導實施全縣建築行業發展戰略。
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市場交易的協調、指導、監督和管理;受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
(十一)工程管理股(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擬訂全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目標並組織考核;負責擬訂規範各方主體行為、施工許可、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工程監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施工許可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和管理;牽頭組織房屋建築工程聯合驗收;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含檔案預驗收);牽頭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文明施工;負責工程監理、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組織、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組織全縣建築業企業“安管人員”考核、申報、繼續教育和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初審、轉報;負責建築勞務用工實名制工作;負責工程施工安全和質量(保修期內)投訴處理;指導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及其信息開發;指導監督工程定額和造價管理;負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行業的管理;負責本系統應急管理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審核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組織和管理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平戰功能轉換措施制定;戰時負責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平戰轉換計畫實施和損毀人民防空工程的恢復;負責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二)城市建設和公用事業股(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城市建設重點項目管理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縣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鎮建設重點工程的監督、指導、考核和管理;指導並參與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市政道路基礎設施、大型環衛設施的建設和城市雕塑建設;組織全縣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交工和竣工綜合驗收;參與縣本級城建資金計畫編制和管理;參與城市建設工程概(預)算及工程變更審查;負責市政工程竣工結算初審;負責城市建設招商引資工作。
負責編制全縣城市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中長期專項編制、行業管理及市場準入;負責城市道路、橋樑、地下通道及地下管廊管網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城市供水、燃氣、污水處理等公用設施建設和管理;負責對城鎮和相關部門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考核。
負責組織實施以縣人民政府為徵收主體的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擬訂徵收補償方案,委託並監督房屋徵收實施單位開展具體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縣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的房地產評估、土地評估、資產評估及編制補償資金預算;負責對以政府為房屋徵收與補償主體的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備案;負責對房屋徵收補償資金使用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信息系統的建立和管理;負責民眾有關房屋徵收舉報的處理;負責指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配合做好縣級房屋徵收(拆遷)法律訴訟、行政複議等工作。
(十三)人防指揮通信股。組織全縣人民防空方案制定、修訂工作;組織開展防空防災演習、演練和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的建設、訓練等工作;對重要經濟目標防護體系建設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疏散基地建設,加強疏散地域建設,服務鄉村振興;負責人民防空指揮信息管理平台、通信警報和信息化建設,確保通信暢通、指揮高效;負責人民防空警報試鳴;指導全縣防空防災知識科普教育工作;負責人防志願者隊伍建設和管理;戰時負責防空作戰方案的制定與調整,組織指揮協同作戰,組織指揮消除空襲後果。
(十四)勘察設計股。執行勘察設計技術規範、標準;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市場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全縣各類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的設計審查;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人防設計審查;負責建設工程初步設計論證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工作;指導勘察設計專業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工作;參與縣本級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技術論證、城鄉規劃和建設的編制工作;負責施工圖審查備案和勘察設計諮詢企業及施工圖審查機構資質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勘察設計諮詢企業參與全過程諮詢服務及工程總承包
牽頭擬訂消防設計政策法規、技術規定;組織編制消防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牽頭研究消防設計重大技術問題;組織開展消防設計培訓工作;負責縣本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十五)建築節能與科技股。執行建築節能與建設科技及工程建設標準、政策,組織擬訂本系統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建築節能工作,組織行業內科技成果鑑定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和套用;負責本行業科技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建築節能和城鎮節能減排;負責建築節能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開展全縣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行業監督管理;負責推進全縣新型牆體材料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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