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閩鎮計生辦

衛閩鎮計生辦

全辦人員6人,其中計生辦4人(丁勇、吳揚華、謝友冬、邱興榮),計生服務所2人(林麗芸、連金香),分工情況丁勇負責行政執行,吳揚華負責宣傳報導,謝友冬負責微機,邱興榮負責流動人口,林麗芸負責藥具及三查,連金香負責四術及優生檢測;上級主管部門邵武市計生局;全鎮2006-2010年計畫生育評為邵武市一類鄉鎮,2011年評為邵武市優質服務鄉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閩鎮計生辦
  • 人員:6人
  • 地處:邵武東部
  • 上級主管部門:邵武市計生局
行政轄域,基本數據,相關法律法規,目標落實,各村排名,業務知識,地理位置,

行政轄域

衛閩鎮地處邵武東部,東與順昌大幹鎮接壤,西北與拿口鎮相鄰,南與洪墩鎮交界,富屯溪、鷹夏鐵路、316國道穿境而過,水、陸交通十分方便,衛閩火車站年貨運量1200個車皮,距市區55公里,距京九高速公路順昌道口45公里,面積105.23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積807.53公頃,山林面積8165.73公頃。衛閩鎮計生辦轄衛閩、外石、謝坊、高坊、王溪口、陳坊6個行政村21個自然村,48個村民小組,共2410戶。2008年,全鎮人口8089人,其中農業人口7214人。

基本數據

2012年全年數據,總人口8010人,總戶數2547,育婦數2355人,已婚育婦數1711人,綜合節育率90.12%,長效節育率88.31%;當年結婚53對;當年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57本;全年落實四術共106例,其中女扎23例、放環70例、人流11例、引產2例,取環14例。
當年共出生96人,政策內出生88人,政策符合率91.26%;出生生男孩44人,女孩43人,當年兩女出生12人。
註:截止日期:2012年9月30日

相關法律法規

福建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地方性法規修訂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計畫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並與幫助民眾發展經濟、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促進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計畫生育工作和與計畫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把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畫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第二章 生育調節
第八條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結婚為晚婚。
一對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一)晚婚後懷孕生育;
(二)女方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
(三)男方三十周歲以上生育。
第九條 一對夫妻已有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
(三)患不孕(育)症,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
(四)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工致殘傷殘等級為四至一級,或者因公致殘傷殘等級為五至一級;
(六)夫妻雙方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回大陸定居,時間不滿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沒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個子女的;或者一方喪偶後再婚,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有兩個子女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已有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無子女且已喪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結婚落戶,贍養女方父母;
(四)夫妻雙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畝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畝以上的鄉;
(五)只有一個女孩。
夫妻雙方均為漁民或者夫妻一方連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現仍在井下採掘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參照前款第五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
(二)夫妻雙方在少數民族鄉、村居住或者工作滿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
(二)兩個子女中有一個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有兩個子女。
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關規定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十二條 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回國定居入境時已懷孕;
(二)夫妻雙方回國時間不滿六年,只有一個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國外定居,國內無子女。
在我省定居的華僑配偶適用前款第三項規定。
第十三條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者台灣地區居民,適用本條例規定,但夫妻雙方婚後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台灣地區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入本條例所稱的生育子女數。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外國公民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禁止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婚外生育和未婚生育。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配偶之外的第三人發生的生育行為,或者第三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發生的生育行為,為婚外生育。
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發生的生育行為,為未婚生育。
第十五條 生育子女應當按規定領取生育服務證。領取生育服務證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規定。
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制度,普及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科學知識,促進孕前管理,保證受術者的安全,防止和減少人口出生缺陷。
第十七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及其技術人員,應當指導公民在了解各種避孕節育知識的前提下,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對於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指導其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患有會造成下一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妻不宜生育。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應當施行絕育手術或者採取長效避孕措施;已懷孕的,應當終止妊娠。
第十八條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應當按計畫生育要求落實一項有效的節育措施,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懷孕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應當責成其及早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 實行計畫生育的夫妻免費享受以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一)孕情、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三)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輸卵管、輸精管結紮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診治;
(六)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的輸卵管、輸精管吻合手術;
(七)孕前優生健康檢查。
前款規定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農村由地方財政設立專項經費予以保障,逐步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付範圍,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城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其他相關社會保險的,由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或者沒有保險項目的,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負擔,沒有工作單位的由地方財政負擔。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 接受計畫生育手術的,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假期。接受絕育手術一方需另一方照顧的,另一方所在單位可以給予五日至七日假期。
在落實節育措施休假期間,或者因計畫生育手術引起的併發症治療期間,或者施行吻合手術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第二十一條 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經治療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勞動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給予照顧或者救濟。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後接受絕育手術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補助;村(居)民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補助。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開展計畫生育生殖保健新技術的推廣運用,支持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與醫療保健機構為不孕(育)症的夫妻診療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管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改善服務條件,規範服務標準,增強服務能力。
第二十四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經過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不得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避孕藥具的計畫、管理、發放,負責查處將國家免費供應的避孕藥具有償銷售的行為。
加強計畫生育科學研究,推廣安全、有效、簡便的避孕節育新技術。
第四章 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任期責任制。計畫生育工作情況應當作為考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績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關經濟社會政策,應當與人口發展政策相銜接,有利於計畫生育工作;有關行政部門在制定相關政策前應當徵求同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意見。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宣傳、教育、文化、衛生、司法、人口和計畫生育等部門,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畫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優生優育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諮詢服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 農村實行計畫生育村民自治,開展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可以制定計畫生育村規民約,與育齡夫妻依法簽訂計畫生育協定,就生育、節育措施落實、孕情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優惠與獎勵、制約措施等內容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城市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計畫生育管理機制和服務體系。物業管理機構應當為計畫生育工作提供方便。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各種社會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畫生育工作責任制。各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計畫生育工作,落實計畫生育工作人員、經費和優惠獎勵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 對在計畫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累計三次被評為縣級以上計畫生育先進工作者的,享受同級勞動模範待遇。
對鄉(鎮)計畫生育專職人員實行崗位津貼,提高在縣(市、區)、鄉(鎮)、街道長期從事計畫生育工作人員的退休待遇,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條 人口與計畫生育的統計應當及時、準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虛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統計、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與同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定期相互通告有關人口與計畫生育信息,實行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十一條 對實名舉報違法生育,或者匿名舉報違法生育線索清晰的,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進行調查。
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調查涉嫌違法生育當事人的有關情況時,公安、稅務、工商、衛生等部門、當事人所在單位和相關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 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建立和實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勞動模範以及各類先進個人候選人的計畫生育情況說明和公示制度。候選人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事實的,應當如實說明,不得隱瞞。
第五章 優待與獎勵
第三十五條 建立和完善政府為主、社會補充的人口和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推行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特別扶助等制度。獎勵和扶助標準應當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逐步提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資金,設立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用於對實行計畫生育公民的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滿十四周歲以前,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相關的優待與獎勵。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一千元的獎勵費。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一方屬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由工作人員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數;雙方均屬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從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第三十八條 符合再生育條件自願不生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給不低於一千元的獎勵。獎勵費從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第三十九條 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生育兩個女孩並已絕育的家庭,享受下列獎勵與優惠:
(一)在分配集體經濟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時,增加一人份額;
(二)在培訓、就業、就醫、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給予優惠;
(三)在扶貧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照顧;
(四)實行退休金或者生育補助費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生育補助費;
(五)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各級財政按規定給予補助;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四十條 農村生育兩個女孩並已絕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獎勵與優惠外,還享受下列獎勵與照顧:
(一)發給不低於三千元的獎勵費,其費用從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二)符合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享受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十一條 生育獨生子女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夫妻,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給獎勵扶助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放特別扶助金。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適當提高扶助標準。
獨生子女死亡、傷殘的夫妻和因計畫生育手術引起併發症的人員,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
第四十二條 生育獨生子女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家庭,遭遇家庭成員死亡、傷殘或者重大疾病的,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四十三條 本章規定的獎勵費、獎勵扶助金、特別扶助金,國家規定的標準高於本省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的,從批准之日起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獎勵費。
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待與獎勵後,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追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獎勵費,停止執行有關優待。
第四十五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當事人違法行為被查出的上一年縣(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以下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徵收。但生育時已達到法定婚齡,並在被告知徵收後三個月內補辦結婚登記的,免予徵收;
(二)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徵收;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徵收;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三)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徵收;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以個人年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前款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多生育的子女為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徵收社會撫養費時按一個子女數計算。
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可以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徵收社會撫養費。
對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可以通知有關機構將其違法信息錄入個人信用徵信系統。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行假節育手術,非法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節育器,非法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吻合、終止妊娠等計畫生育手術,或者出具虛假的醫學鑑定、診斷證明;
(二)出具假生育服務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避孕節育情況證明等計畫生育證明;
(三)未取得法定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人員施行計畫生育手術。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畫生育證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畫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隱瞞或者編造虛假的婚姻、生育或者避孕節育情況;
(二)通過騙取、行賄等非正常程式取得證明;
(三)與計畫生育證明有關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第四十九條 藏匿、包庇違反計畫生育人員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計畫生育要求落實有效節育措施、補救措施或者參加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二)違反生育服務證的管理規定;
(三)騙取、提交虛假無效的計畫生育證明,或者隱瞞、謊報本人生育情況。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或者有其他違反計畫生育行為,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記過以上的處分;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計畫生育行為的,給予開除公職處分並報同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備案;屬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的單位或者組織參照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處分,並報同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招用、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選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第五十三條 阻礙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人員進行侮辱、誹謗、傷害,或者故意毀壞財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履行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任期責任制的,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各種社會組織未執行本條例規定的,不得評為年度精神文明先進單位或者其他榮譽稱號;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領導責任,給予處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為實行計畫生育的公民落實有關的獎勵與優惠規定;
(二)不履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畫生育工作責任制;
(三)不履行法定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義務;
(四)其他不履行協助管理計畫生育義務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計畫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利;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三)截留、貪污、挪用、剋扣計畫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
(四)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畫生育統計數據;
(五)索取、收受賄賂;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發放計畫生育證明;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複議或者訴訟期間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的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的子女數,含收養、送養、遺棄的子女,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例所稱農村居民生育調節的適用範圍,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例所指的殘疾兒的確認,必須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不孕(育)症和喪失生育能力的確認,必須取得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保健機構的醫學證明。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
一、為維護獨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權益,規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申請、發放和管理,根據《福建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戶籍在本省或者婚嫁並常住本省的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在子女年滿十四周歲之前,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夫婦雙方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在十四周歲前死亡的;
(二)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不再生育的。
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已婚育婦常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常住地不明確或者多處事實常住地的,由已婚育婦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
四、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獨生子女出生證明(或者收養證)及複印件;
(三)二寸合影相片一張;
(四)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意見。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當事人申請材料後,經核實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應在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張榜公布期限為十日。民眾無異議的,自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發證機關或者其委託的基層單位應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送達當事人。
對於不符合領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事人說明不予發證的理由。
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人員花名冊、申請材料、享受獎勵、優待與優惠政策情況等資料檔案。
七、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就節育措施落實、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獎勵與優惠、管理與服務等簽訂計畫生育協定後,享受獨生子女出生時法律、法規、規章和當地制定的相關獎勵、優待與優惠政策。
八、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婚姻狀況發生變化的,由撫養子女的一方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其生育狀況發生變化之前,繼續享受獎勵和有關政策規定的優待與優惠。
九、對持證後要求再生育的,審批機關在繳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追回已領取的獎勵費及有關優待優惠的物質和資金後,方可批准再生育。
對持證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在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的同時,應當繳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追回已領取的獎勵費及有關優待優惠的資金和物質。追回的獎勵費及優待優惠的資金和物質(折算為資金),繳入當地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專戶。
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生毀壞或者丟失的,經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證明,可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註銷舊證,補辦新證。
十一、發證機關工作人員在辦證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按照《福建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出具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按照《福建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偽造、變造、買賣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取消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騙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提交虛假無效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按照《福建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罰款。
十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福建省計畫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
十四、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精神,促進我省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切實解決農村實行計畫生育家庭的實際困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21號)和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2004〕36號試點方案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建立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意義?
二、獎勵扶助制度的內容、目標、基本原則和組織管理?
三、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
(一)獎勵扶助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基本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本人或配偶曾經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沒有違反計畫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出生於1933年1月1日以後且年滿60周歲。?
(二)獎勵扶助對象基本條件的政策性解釋?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戶口待定、待落(含口袋戶)、沒有戶口的人員不予認定。?
“農村居民戶口”系指實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後,在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地區,與“城鎮居民戶口”相對應的戶口類型。
本人及配偶的戶口必須均為農業戶口或戶口登記地址為村民委員會。認定其為農業戶口的,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有承包責任田的;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農村稅費改革前按規定繳納各種農業相關稅費的。
屬於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征地而失地現仍居住在農村的居民應具備:國家未予以安排就業;歷史遺留的沒有領取土地補償金的對象。
凡喪偶的,均以本人現戶口是否為農業戶口或農村居民戶口來界定,不論原配偶為何種戶口。
夫妻中有一方為非農業戶口,雙方均不屬於獎勵扶助對象。
2.夫妻雙方均未生育的不屬於獎勵扶助對象。
3.沒有違反計畫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
系指從1973年國家開始實行“晚、稀、少”的計畫生育政策以來,沒有違反本省計畫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檔案規定生育的夫妻。
1973年至1979年5月31日期間生育的夫妻,以1979年6月1日實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員會關於計畫生育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為依據向前追溯。
(1)關於我省計畫生育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1979年6月1日實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員會關於計畫生育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推行一對夫婦生育子女最好一個最多兩個的原則。
1984年11月1日實施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生育政策的補充規定》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特殊情況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
1988年7月1日《福建省計畫生育條例》(2002年修訂為《福建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實施至今,推行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子女,特殊情況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除法規另有規定的情況外,生育第二胎的間隔期為四年。
(2)關於早婚早育政策的界定?
對於早婚早育並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以1988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福建省計畫生育條例》為界限:凡在此之前生育一個子女,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的生育行為;凡在此之後生育一個子女,如果社會撫養費已徵收到位(夫妻一方未滿40周歲還須落實長效節育措施),在其他條件也符合的情況下,可納入獎勵扶助對象。
(3)關於生育間隔政策的界定?
以1988年7月1日《福建省計畫生育條例》實施時間為界限:凡在此之前未達生育間隔而生育第二胎的,視為符合政策規定生育;在此之後生育第二胎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必須達到生育間隔,但生育一女夫婦未達間隔期生育第二胎為女孩的,如果社會撫養費已徵收到位(夫妻一方未滿40周歲的還須落實絕育措施),在其他條件也符合的情況下,可納入獎勵扶助對象。
(4)關於收養問題?
以1992年4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為界限:凡在此之前,收養子女或者過繼子女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可視為合法收養子女;凡在此之後收養子女的,必須符合《收養法》的有關規定,方為合法收養。
4.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1)關於子女數的確認?
本人及配偶子女數的計算應包括親生子女(含死亡、遺棄、送養和夫妻離異後由原配偶撫養的子女)和非親生子女(含收養、寄養的子女)。生育雙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個數計算。
(2)關於現存子女數的確認?
現存子女數指本人及配偶的子女總數,扣除已死亡的子女數後所剩餘的子女數。
(3)關於死亡子女數專指未發生生育行為以前死亡的子女?
(4)關於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數的確認?
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數包括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和再婚後生育子女數之和。
5.出生於1933年1月1日以後且年滿60周歲?
(1)關於出生時間的認定?
出生時間以本人身份證上註明的時間為準。對於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
(2)關於年齡時間的計算
獎勵扶助對象年齡的計算,以達到60周歲的當年為準,不計月份。配偶雙方應分別計算年齡。如果夫婦一方滿60周歲,另一方出生於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只獎勵符合年齡條件的一方,不獎勵另一方。獎勵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從60周歲起開始發放。
(三)其他相關規定?
1.關於戶籍的遷移變動?
獎勵扶助制度在當地實施後,戶口由城鎮居民遷移或改變為農村居民的,不享受當地獎勵扶助政策。戶口從外省農村遷入,且符合獎勵扶助條件者,凡因國家政策規定移民遷入的,可享受當地的獎勵扶助政策;其它原因的,須居住滿五年後才能列入獎勵扶助對象。?
2.關於獎勵扶助對象的退出
四、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程式
(一)本人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在本人達到60周歲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歲以上的在同年的3月3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由國家統一制定的《全國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一式三份,連同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和戶口簿複印件一併交村民委員會。
(二)村民委員會審議並張榜公示?
村民委員會依據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條件進行審議,並通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將討論通過的對象名單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七天,如無異議,村民委員會在《申報表》上籤注意見,連同申請人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和戶籍複印件於4月15日前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並張榜公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民委員會申報的申請人資料入戶核實,進行初審,將初審通過的申請人名單在政務公開欄張榜公示七天,同時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對無異議的名單發至村民委員會公布,並於5月31日前上報縣(市、區)人口計生局。
(四)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核、確認並公布?
(五)省、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核查?
(六)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年審?
獎勵扶助工作正式啟動之後,每年縣(市、區)人口計生局要組織鄉鎮計生辦對受助對象進行入戶調查,查驗生存狀況、證卡使用情況、獎勵扶助金領取情況,同時按程式確認新增獎勵扶助對象。因故未納入本年度獎勵扶助對象程式的,應納入下一年度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程式。對年內因死亡、再婚、戶籍遷移等正常退出的對象進行註銷;對再生育或已確認並發放獎勵扶助金的事後又發現不符合條件的要取消其資格,並追回全部獎勵扶助金。?
福建省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精神,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推進小康社會和和諧社會建設,省委、省政府決定從2008年起全面實施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並列入當年為民辦實事項目。為保障這項制度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建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意義
二、特別扶助制度主要內容、基本原則和組織管理
(一)主要內容
在各地現行的計畫生育優惠政策基礎上,針對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在女方年滿49周歲以後,由政府給予夫妻雙方每人每月一定標準的扶助金(子女傷殘家庭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不低於15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二)基本原則
(三)組織管理
三、特別扶助對象確認條件
(一)特別扶助對象的基本條件
特別扶助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
5、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符合上述條件的對象,由政府發放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金。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領取扶助金。扶助對象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後,中止領取扶助金。
對於獨生子女傷、病殘或死亡而女方尚未達到49周歲的家庭,由各級政府、非政府組織為其提供精神撫慰、經濟救助和醫學諮詢指導等服務,幫助有再生育意願的家庭實現再生育。
(二)特別扶助對象基本條件的政策性解釋
1、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當事人的出生時間,以本人身份證上註明的時間為準;未辦理過身份證的,以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戶口簿出生時間確有錯誤的,以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2、女方年滿49周歲。
年滿49周歲是指自然年度內年滿49周歲。只要女方年滿49周歲,夫妻雙方均屬特別扶助對象。但對於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均須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只生育一個子女,包括:(1)只生育一個子女;(2)曾生育過一個以上子女但同時只存活一個子女;(3)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曾生育或收養過兩個子女但以後只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
合法收養,包括:(1)1992年4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之前,收養子女或者過繼子女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2)1992年4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之後,符合《收養法》有關規定收養或者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的生育條件,不生育而收養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後生育、收養的子女數應合併計算。但再婚後未生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不論再婚前生育或收養的子女是否在現家庭,其子女數分別計算,並根據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扶助條件,分別納入扶助範圍。由於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實際生育的子女數計算。
未生育且未收養過子女的夫妻,不屬於扶助對象。
4、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
尚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現有子女未達18周歲的,可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單親和喪偶家庭不再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對獨生子女18周歲前死亡或傷殘的,可由其戶口所在地鄉鎮派出所或人口計生部門確認,並出具有關獨生子女父母的證明材料。
5、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現無存活子女專指未發生生育行為以前死亡的子女,需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子女死亡證明材料。獨生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認定、審核的符合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三級以上(包括三級)殘疾標準,並持有其統一制發的等級為三級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三)其他相關規定
1、關於“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參考貢獻獎對沒有違反計畫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的解釋。
2、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問題:
(1)未曾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現有子女超過18周歲的,不予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不出具有關獨生子女父母的證明。對18周歲前死亡的獨生子女和傷殘傷殘的獨生子女,應為1980年《公開信》發表後出生的獨生子女,其父母未再發生生育或收養行為,經鄉鎮派出所或人口計生部門確認,並出具獨生子女父母的證明。
(2)曾申領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遺失的,經鄉(鎮)人民政府計生部門確認夫妻的婚姻和生育狀況未改變的,統一在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3)單親或喪偶家庭不再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經鄉(鎮)人民政府計生部門確認是獨生子女父母的,可出具獨生子女父母的證明。
3、獨生子女死亡系指獨生子女死亡前未發生生育行為的,獨生子女死亡前獨生子女已發生生育行為,且現有子女的,其父母不屬於扶助對象。
4、因婚姻關係常住我省,已在我省連續居住十年以上,但戶口未遷入我省的,經現居住地鄉(鎮)派出所和計生部門證明,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可享受扶助。
5、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證明,配偶下落不明4年以上的,在計運算元女數時,原則上不考慮下落不明後配偶的生育情況,按現有子女數確定是否符合條件。
6、未辦理結婚證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當事人對同居前的生育情況負有舉證責任,生育情況不明的不作為特別扶助登記對象,經常住地鄉(鎮)派出所和計生部門證明,當事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十年以上,無確鑿證據證明在同居前有子女的,視為同居前無子女。如果其他條件符合,可享受扶助。
7、扶助對象死亡的,在下一年度發放時停止扶助。一方死亡的,不影響另一方繼續享受扶助。
8、扶助對象因生育、收養、或子女康復等情況,導致不再符合扶助條件的,自條件發生變化的下一年度起停止扶助。
9、享受特別扶助的對象不重複享受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貢獻獎勵制度。
四、特別扶助對象確認程式
(一)本人提出申請
符合條件的夫妻應在女方年齡達到49周歲的前一年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福建省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申請表》,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申請表》、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收養證明、子女傷殘或死亡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原件或複印件。
(二)村民委員會評議並張榜公示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並張榜公示
(四)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批、確認並公布
(五)省、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核查
五、特別扶助金髮放標準
特別扶助金標準:對子女傷殘家庭夫妻雙方按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子女死亡家庭夫妻雙方每人每月不低於150元標準發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六、特別扶助金來源
特別扶助金由縣(市含縣)以上財政承擔,不得分攤到鄉鎮。省財政負擔80%(不含廈門市),設區市和縣級財政負擔20%。各級財政部門要確保配套資金足額到位,保證這項工作所必須的支出。
特別扶助工作經費由鄉及鄉以上財政承擔,在計畫生育事業費中列支。各級負擔的主要工作和經費列支內容參照獎勵扶助實施細則。各級人口計生部門必須本著求真務實、勤儉節約的原則,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七、特別扶助金髮放和管理
(一)特別扶助金髮放
特別扶助金按照統一要求,建立對象個人帳戶,實行專帳核算和直接撥付的辦法,由獎勵扶助發放機構進行發放。特別扶助金以年為單位計算,一年發放一次。一般於每年8月31日前由代理髮放機構一次性將扶助金劃撥到對象個人儲蓄帳戶。
在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二)特別扶助金管理

目標落實

外石村:1、廖香忠、俞香蘭;龔秋萍、肖雄;陳君、蔡曉琳。
2、朱敏、葉小潔;廖秋英、鄭銘貴;陳家琴、蘭瑞明;傅文婷、陳維;楊銀艷、高良華;徐長蘭、傅俊卿;鄭美芳、邱明華;熊華、章選玲;
3、生育關懷:黃元生1000元(公開時間7月份)。
衛閩村:1、吳冬珠、余貴榮。
2、林麗芳、黃啟明;趙美燕、丁生祥;彭丹麗、劉友海;陳菊紅、王啟榮;王玉芳、林普強;
3、特別扶助對象:羅慶祥、胡金青;
4、生育關懷:陳素連500元、朱喬恩500元(公開時間7月份);
王溪口村:1、吳曉蘭、陳平。
2、徐珍蘭、吳文發;羅小英、王文亮;李秀玉、魏清富;李素英、魏樟彬;
3、獎勵扶助對象:謝德龍(每人每月60元);
4、生育關懷:黃長興300元;
陳坊村:1、塗麗萍、朱宗煙;
2、鄭觀鳳、蘇錦平;雷秀娟、吳玉鏡;
3、獎勵扶助對象:卓上明、楊俊梅(每人每月60元);
4、貢獻獎對象:劉奇文、張金鳳夫妻(每人每月30元)
5、生育關懷:洪明娥500元、姜方艷500元、陳開福500元(公開時間7月份);
謝坊村:1、
2、
3、獎勵扶助對象:陳鳳英、鄭根英(每人每月60元);
4、幸福工程對象:馮華英、沈秀英、李會英、曹水花、樓錦花、何玉蘭、董尾秀、鄭秋玉、林愛珠;
5、生育關懷:吳麗萍800元、蘭海香300元、傅賢英500元(公開時間7月份);
高坊村:1、
2、
3、
其他內容:
2012年享受優秀學子助學獎勵名單:吳晨俊1600元、曾瑋欣、沈科斌、陳思宇、高志鵬、丁紫倩、梁躍耀、傅宇楓、魏琦翔、錢嘉倩、孫玉瑩每人1000元、張倩、羅慧君、張金瑞、吳玉思、鐘志銀、郭麗婷、鐘雨莤每人500元。(公示時間8月份)
市級的意外保險(公示時間7月份);鎮級意外保險(公示時間9月份)
以上名單由鎮計生部門提供。

各村排名

單位
出生率
政策符合率
性別比
出生率
累計二女扎率
0
累計領證數
流動已婚育婦數
一孩育婦比
總戶數
衛閩鎮
96
91.67
104.26
12.01
87.26
0
315
364
49.94
2516
外石村
19
94.74
111.11
14.22
76.92
118.75
45
68
51.38
417
衛閩村
17
94.12
88.98
11.60
84.62
113.04
65
60
48.51
453
王溪口
12
91.67
71.43
9.81
90.32
116.67
53
61
45.04
366
陳坊村
4
75
33.33
6.33
95.24
100.00
14
48
42.50
187
謝坊村
22
95.45
83.33
13.14
88.14
150.00
53
77
48.84
514
高坊村
22
86.36
214.29
20.02
90.91
138.10
38
47
46.06
319
機關
0
100
0
0
66.67
150.00
47
3
81.82
260
*
*
*
*
*
*
*
*
*
*
*
單位
總人口
貢獻獎人數
獎扶人數
社會撫養費
育婦數
已婚育婦數
當年領證戶數
當年二女扎數
流動人口數
流動育婦數
衛閩鎮
8010
0
0
300000
2211
1672
11
7
1762
617
外石村
1339
0
0
48000
363
290
1
2
298
98
衛閩村
1467
0
0
49000
410
303
2
0
299
109
王溪口
1226
0
0
63000
341
262
1
1
318
116
陳坊村
627
0
0
28000
168
120
2
2
216
77
謝坊村
1683
0
0
33000
474
346
2
1
362
126
高坊村
1107
0
0
79000
315
241
3
1
245
87
機關
561
0
0
0
140
110
0
0
24
4
數據截止時間:2012年9月30日

業務知識

衛閩鎮計畫生育關懷基金補助申請表
申請人姓 名

性 別

出生
年月

職 業

聯繫電話

工作
單位

住址

家庭成員情況
姓 名
與申請人關係
年齡
工作單位或主要職業
備註















申 請補助的理 由

本人保證以上情況屬實。如有重大失實或隱瞞,願意承擔一切責任。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村委會或單位意見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鎮計畫生育關懷基金辦公室意見
調查情況:
調查人(簽名):
年 月 日
計畫生育關懷基金辦公室意見: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公示情況:已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予以公示,公示期滿, 提出不同意見,詳細情況附後。
鎮計畫生育關懷基金領導小組審批意見
經 年 月 日集體研究決定,該申請人符合《衛閩鎮計畫生育關懷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第 條第 款的規定,同意給予 補助 元。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備註
1、二女結紮戶( );2、獨生一男戶( );3、一女獨生子女戶( );4、計生困難戶( );5、計生中心戶組長戶( );
6、計生工作人員戶( )
說明:1、家庭成員情況系指與申請人的關係人員基本情況;
2、申請人簽字必須由當事人簽字且蓋印章或手印;
3、備註欄中主要體現是否有重病或殘疾。

地理位置

衛閩鎮竹柏路2號
衛閩鎮計生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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