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加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是衛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5年7月2日發布的通知檔案。
檔案原文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關於加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衛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2日
關於加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創新特殊人群服務管理,提高我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管理水平,減少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事件發生,保護民眾身心健康,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綜治辦等部門關於加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14〕158號)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重點干預、廣泛覆蓋、依法管理”的原則,逐步建立政府領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健全我市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管理工作體系。
二、工作目標
以提高人民民眾健康水平為目的,以提供公平、便捷、經濟、有效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服務為基本手段,通過政策引導、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精神衛生資源,加強精神衛生服務能力建設,強化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治,規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收治管理和社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明確各級財政專項投入機制,完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社會保障政策,進一步強化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康復、救助、就業等工作。
三、主要任務
(一)加強領導,落實部門責任
綜治、衛計、公安、民政、財政、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司法、法制、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和殘聯要明確職責分工,強化責任與措施落實,加強部門間協作與配合,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切實做好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治療與管理工作,減少和避免肇事肇禍事件發生。成立本級政府精神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部門間聯席會議制度及精神衛生技術指導組織,研究擬訂精神衛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推進精神衛生工作發展的重大問題,討論確定年度工作重點,協調落實、指導、督促、檢查精神衛生各項工作。在全市範圍內逐步將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居家治療費用納入各類醫療保險門診統籌保障範圍,逐步解決貧困家庭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無能力繳納醫保個人支付費用問題,逐步解決農村五保戶及流浪乞討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收治問題。
綜治部門要把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管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範圍,協調督導各相關部門落實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收治管理工作各項任務,並對各相關部門工作開展及有關事項辦理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衛生計生部門承擔精神衛生醫療救治服務工作,負責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診斷、治療、預防、監測、隨訪管理等工作;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費的審核、報銷、撥付工作,適時調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精神病藥品目錄;負責建立衛生行政管理網路、技術指導網路、嚴重精神疾病基本數據收集分析系統管理網路。
公安部門負責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防範、現場處置工作,依法做好公安監管場所內的患有嚴重精神障礙的在押人員救治工作。要按照同級衛生計生部門提供的精神障礙患者信息,逐人核實,與本部門掌握的信息進行比對,及時將風險評估3級以上的患者信息錄入全國重性精神障礙患者信息系統,並將核實後的患者信息反饋同級衛生計生部門。要準確了解和掌握已納入管控範圍的重性精神障礙患者的有關情況,督促患者監護人及單位落實日常監護和治療措施。
民政部門承擔服役期間患精神障礙的復員、退伍軍人的救治工作;承擔城市流浪乞討和“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和撫養人或贍養和撫養人無贍養或撫養能力)精神障礙患者的收治工作;承擔貧困家庭重性精神障礙患者信息認定和醫療救助工作。負責推進全市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建設工作。在無民政精神病院(或精神病區)的可與衛生計生部門協商暫定、共同管理一所精神病院(或精神病區),承擔免費收治“三無”、低保、貧困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職能,由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規定承擔相關費用。
財政部門負責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精神衛生工作需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要求安排精神疾病防治專項經費。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精神衛生能力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實際需求,統一規劃,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負責精神衛生建設項目的立項和審批工作,制定和調整精神衛生服務價格政策。
殘聯負責精神障礙社會防治、康復工作,動員社會,做好宣傳、發動、組織服務工作,利用國家殘疾人事業專項彩票公益金項目對貧困家庭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門診服藥及住院治療給予救助,配合衛生計生、民政等部門,組織精神障礙患者治療後的康復訓練。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按規定支付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費用,將符合條件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藥物維持治療等納入城鎮職工門診重症慢性病和城鎮居民門診大病保障範圍;促進康復後有勞動能力的精神障礙患者就業,促進職工中精神障礙患者平等就業,防止針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就業歧視,維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保證就業的精神障礙患者平等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加強從事精神衛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對從事精神衛生工作的優秀人才,在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等人選推薦方面,同等條件下給予傾斜。
法務部門牽頭制定和完善精神障礙醫學鑑定管理辦法,確保精神障礙鑑定機構和鑑定人規範操作,加強執業監督等。結合監獄精神衛生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加強在押服刑嚴重精神障礙人員救治工作,與衛生計生部門共同研究制定監獄精神衛生工作政策,做好服刑人員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與康復工作;依法依規做好監獄在押服刑人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治療、管理及暫予監外執行工作。
法制部門協助有關部門研究起草與精神衛生工作有關的規範性檔案。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精神障礙治療藥品生產流通的監管。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居(村)委會負責協助基層醫療單位發現重性精神障礙患者,並建立本轄區重性精神障礙患者檔案,形成持續排查機制,發現一例,報告一例,管理一例;落實本轄區內貧困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和治療出院後的貧困精神障礙患者的救助政策。
(二)依法規範,落實收治管理措施
1.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送診及治療。公安、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和殘聯要對篩查中發現的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或危險行為評估3級以上、有肇事肇禍傾向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逐人制定救治服務、看護管理等措施。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礙患者,公安部門要迅速依法處置。民政、公安和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在執行公務中發現流浪乞討、危及他人安全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要及時按責任分工將其送往定點精神病醫院進行診斷治療和救助。各部門所屬精神衛生醫療機構要組織做好符合本機構住院條件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接收工作,組織專業人員依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範》進行診斷和危險性行為評估,並按照相關技術診療規範對病人實施規範化治療,直到符合出院標準。對無正當理由拒收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醫院,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查實處理。對符合住院條件,但重性精神障礙患者本人及其監護人不同意住院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進行管理。
2.流浪精神障礙患者的收治管理。對社會流浪乞討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民政部門要將其送依法取得執業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精神障礙醫學鑑定,如確診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符合住院條件的,定點精神病院要無條件收治。住院期間,民政部門負責尋找患者的監護人,並按照財政部、民政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財社〔2003〕83號)的有關規定處理相應費用。
3.收治與管理責任。各部門要統籌本轄區精神衛生資源,本著就近和資源共享的原則,確定收治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機構。原則上,衛生計生部門所屬醫療機構負責一般重性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工作。民政部門所屬醫療機構承擔在服役期間患精神障礙復員、退伍軍人的救治任務,負責城市“三無”及流浪乞討貧困重性精神障礙患者的收治工作。民政部門無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的,暫由衛生計生部門所屬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承擔當地退伍軍人、“三無”、流浪乞討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收治工作。
(三)部門配合,加強社區服務與管理
1.患者送返與社區管理。完成治療並符合出院標準的精神障礙患者,由定點收治醫院通知患者監護人或患者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接收。有明確監護人的,交由監護人接收;監護人不願接收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監護人接收;監護人無能力接收的,由民政部門參照城鎮“三無”精神障礙患者管理。對流浪乞討精神障礙患者,由發現地的民政部門負責聯絡協調接送返鄉和臨時救助管理工作。各收治醫院要將出院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相關信息及時通報送返地,精神衛生防治機構區分情況將信息分別通報給病人居住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精神障礙患者情況涉及病人及其家人隱私,各部門必須嚴格保密,不得向與工作無關人員傳播擴散,堅決防止信息泄漏。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負責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回歸社區的管理工作。民政、公安部門和殘聯、精神病院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要密切合作,在患者監護人的配合下,做好患者的社區和居家管理工作。社區、村(居)委會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日常監測和管理,配備專兼職負責人,加強對患者監護人的教育,強化監護人責任意識,督促監護人切實履行監護責任,密切觀察患者病情變化,發現異常應及時向衛生計生、公安等部門報告,並主動將患者送往當地精神病院就診。對因監護人不履行責任、不接收患者、不送醫就診而導致患者肇事肇禍的,要追究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2.強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要進一步完善醫院一社區一體化防治網路,建立精神障礙患者收治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轉診機制,收治醫院與社會養老服務機構之間的重性精神障礙患者連續服務與管理機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衛輝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方案》要求,落實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服務規範,發現並登記所轄區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精神科專家對疑似精神障礙患者進行診斷覆核,對確診為重性精神障礙的病人進行登記,建立健康檔案並錄入國家嚴重精神疾病數據收集分析系統,根據病人不同的情況進行分類干預和分級管理,在精神衛生防治機構的指導下開展家庭隨訪和管理,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危險性評估,指導患者監護人或其他家屬督促患者規範用藥,動態掌握精神障礙患者的病情,及時發現疾病復發或加重的徵兆,並進行相應處置或轉診等處理。對有肇事肇禍傾向的患者,要增加隨訪次數,發現異常立即通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和公安部門。在社區管理中,要保護患者及其家庭隱私,實施人性化治療與管理,注意穩定患者情緒,最大限度減少復發及發生暴力滋事行為的誘因。殘聯組織和衛生計生部門要積極推廣精神疾病治療康復社會化模式,逐步提高精神障礙患者的社會適應能力,使其回歸社會。
(四)強化宣傳,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要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網路等媒體以及通過開展諮詢、舉辦講座、培訓等形式,廣泛宣傳精神障礙防治知識,教育民眾客觀認識精神障礙,改變對精神障礙的錯誤認識,減少社會對精神障礙患者的歧視,通過開展針對性的宣傳教育活動,取得精神障礙患者家屬的理解和支持,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監管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專業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要統籌規劃現有各級各類精神衛生機構,明確功能定位,按照精神衛生機構為主體,綜合醫院精神科為輔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社區康復機構為依託的原則,建立健全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各單位要依法落實本級精神衛生防治工作經費。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精神疾病防治管理工作。衛生計生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指定綜合醫院承擔精神疾病防治技術指導與培訓工作。要協調整合轄區精神衛生專業人力資源,本著就近、高效的原則,組建重性精神疾病社區管理技術支持團隊,通過分片包乾、對口支援等方式與所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穩定、連續的技術指導關係,及時為基層醫務人員提供技術支持;開展巡迴督導,指導基層機構完善患者治療服務與管理方案,提高患者居家治療質量。
(二)加強精神衛生防治隊伍建設
大力加強精神衛生人力資源培養、培訓與開發。要按照精神衛生機構人員設定標準,及時補充專業技術人員;要有計畫地採取多種方式,對現有精神衛生專業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對精神障礙的預防、診斷、治療、護理、康復、監測、健康教育及防治管理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加強基層醫療衛生人員的精神疾病防治知識與技能培訓,提高社區服務管理能力。要普及非專業衛生技術人員的精神衛生知識,提高其對精神疾病的識別能力,使精神障礙患者及時轉診。要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強化精神衛生工作人員職業道德、職業紀律和醫學倫理學教育,增強法制觀念和服務意識。要穩定隊伍,努力改善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改變精神衛生人力資源短缺的局面,逐步建立與精神衛生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業隊伍,同時對在精神疾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因工作致病、致殘、殉職的人員按規定給予補助撫恤。要結合工作實際,按比例配備精神衛生防治人員編制。
(三)完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管理經費保障機制
1.保障收治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患者,按照規定支付醫療費用,自付部分費用由其監護人或親屬承擔;參保貧困家庭重性精神障礙患者無力承擔的自付部分費用屬政策範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的,由民政和社會救助機構按規定給予救助。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患者,本人及家庭有經濟能力參保參合的,必須參保參合;本人及家庭沒有經濟能力參保參合的,由患者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按規定資助其參保參合。
對家庭困難、符合城鄉醫療救助條件的患者,其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流浪乞討和城市“三無”人員、復員退伍軍人精神障礙患者符合救助條件的,醫療費用按有關規定通過民政部門現行救助管理經費渠道解決。患者符合低保條件的,要及時將其納入低保範圍;對低保家庭中重性精神障礙患者,按當地標準加發低保金。對不符合低保條件但確有困難的患者,要通過臨時救助等措施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衛生計生部門收治“三無”和流浪乞討精神障礙患者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當地民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計生部門協調解決。
對其他精神障礙患者,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承擔相關費用。由患者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患者監護人或近親屬繳納費用。
要建立簡便的費用結算機制,定點收治醫院要定期將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費等有關憑證報有關部門或經辦機構審核確認,有關部門或經辦機構據此撥付資金。
2.保障收治住院期間的生活費用。社會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治療期間的生活費用,由其監護人定期繳至收治醫院。民政精神病院收治的流浪乞討和“三無”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期間的生活費用由病人所在地民政部門按要求支付。衛生計生部門收治的“三無”和流浪乞討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期間的生活費用,由民政、財政部門協調解決。
3.保障居家治療費用。精神障礙患者出院後的治療費用按有關規定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給予報銷,保障貧困家庭重性精神障礙患者通過各類醫保和醫療救助及時得到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