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銷售未經批准進口化妝品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是一種政府檔案,發布文號是衛監督發[2004]105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部關於銷售未經批准進口化妝品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
- 文號:衛監督發[2004]105號
- 發布單位:衛生部
- 類別:批覆
衛監督發[2004]105號
河北省衛生廳:
你廳《關於化妝品經營單位銷售未經衛生部批准的進口化妝品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冀衛法監函字[2004]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化妝品經銷商經銷未經衛生部批准的進口化妝品,應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對經銷商進行處罰。
二、進口或者銷售進口化妝品時所提供的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與衛生部批准內容不符的,可視為進口或銷售未經批准或檢驗的進口產品,應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進行處罰。
此復。
衛生部
註:《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內容如下:
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准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
對已取得批准文號的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的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產品的批准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