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工具風險管理指導原則是1994年7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針對金融衍生工具和市場風險而進一步制定的相應的指導原則和修正辦法之一。它同1996年1月通過的 “資本協定修正案” Amendment tothe Capital Accord一起被合稱為 “巴塞爾補充協定”。《衍生工具風險管理指導原則》對金融衍生工具的定義、風險管理過程及其監控、內部控制和審計等提出了一系列規範和指導原則。該“原則”共有32項內容,分成4個部分。
該協定確定了關於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管理的三項基本原則。這三項原則是: ①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對風險管理過程的適時監控; ②建立健全而充分的風險管理程式,這包括審慎的風險限制、健全的評價和衡量手續及其信息系統、持續的風險監督和經常性管理報告制度等; ③建立全面的內部控制和審計程式。